光華知青關愛基金

光華知青關愛基金

(一)本基金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的工作;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簡介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知青關愛基金(簡稱:光華知青關愛基金)是由團中央主管的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設立的,以關愛服務知青為職責和使命的公募基金。2009年4月18日在北京隆重舉行了成立大會。著名知青模範代表邢燕子、侯雋董加耕楊華張韌等擔任光華知青關愛基金的顧問。
光華知青關愛基金作為公募基金,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募集社會上的公益資金和愛心捐贈,用於開展關愛服務知青的具體項目。目前曾經風華正茂的知青們開始步入老年,辛勤奮鬥多年的他們應該得到更多的關愛和服務,使他們能夠享有幸福安康的晚年,回報他們對祖國的奉獻和忠誠,並實現他們繼續報效祖國的心愿。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團體和愛心人士,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捐贈。開展知青及知青後代關愛、幫扶活動;開展合作、交流、培訓、捐贈等活動,推動知青第二故鄉新農村建設;獎勵、資助在知青文化傳承等領域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為傳承知青文化、弘揚知青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的名稱是光華知青關愛基金,英文譯名China Guanghua educated youth Loving Fund (CGELF)。
第二條 本基金屬於公募基金。
本基金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的宗旨是:開展知青及知青後代關愛、幫扶活動;開展合作、交流、培訓、捐贈等活動,推動知青第二故鄉新農村建設進程;獎勵、資助在知青文化傳承等領域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為傳承知青文化服務,為弘揚知青精神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叄佰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所屬的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第六條 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58號新洲商務大廈二層。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知青關愛及相關事業的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募集專項資金、物資等;
(三)開展各種活動光愛知青健康;
(四)開展各種活動幫扶知青;
(五)開展知青後代技能培訓工作;
(六)通過合作、交流、捐贈等方式支援知青第二故鄉新農村建設;
(七)援建知青部落,弘揚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知青精神;
(八)組織策劃各種活動傳承知青文化;
(九)實施捐贈人指定和認可的其他知青關愛項目。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而努力;
(九)本基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六)依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知青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知青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主要捐助人;
(四)知青文化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章程,維護本基金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