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制度

傳播制度

傳播制度也就是社會制度中對大眾活動直接或間接地起著制約和控制作用的部分。傳播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的反映,其內容是十分複雜的,它體現了社會制度或制度性因素在各個方面對傳播媒介活動的制約和影響。傳播制度中既包括媒介與政府的關係問題,也包括媒介與社會群體以及廣大受眾的關係問題;既包括言論出版的自由與權利問題,也包括言論出版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問題。

名詞釋義


傳播制度
傳播制度
傳播制度就是社會制度中對大眾傳播活動直接或間接地起著制約和控制作用的部分,一定的社會制度對大眾傳播的控制體現著與之相一致的傳播制度。

社會制度


傳播制度作為社會制度在大眾傳播領域的應用和反映,其內容十分繁雜,它體現了社會制度或制度性的因素在各個方面對傳播媒介活動的影響和制約。
傳播制度研究既包括諸如媒介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這種宏大的問題,也對一些較為微觀的問題如媒介與社會群體以及廣大受眾的關係予以關注;既包括言論出版的自由與權利這種抽象的問題,也包括言論出版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具體的問題。因此,可以說傳播制度對社會整個結構和所有關係的複雜性都有所體現。

主要種類


世界兩大傳播制度應該就是資本主義的傳播制度和社會主義傳播制度。
1.資本主義的傳播制度的主要理論有自由主義理論社會責任理論和民主參與理論。
自由主義理論的主要原理原則包括:
(1)任何人都擁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經過政府當局的特別許可;
(2)除人身攻擊以外,報刊有權批評政府和官吏,這種批評是正當合法的;
(3)新聞出版不應接受第三者的事先檢查,出版內容不能受到任何強制;
(4)在涉及觀點、意見和信念的問題上,真理和“謬誤”的傳播必須同樣得到保證。
現代社會責任理論的主要原理原則:
(1)大眾傳播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機構必須對社會和公眾承擔和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2)媒介的新聞報道和信息傳播應該符合真實性、正確性、客觀性、公正性等專業標準;
(3)媒介必須在現存法律和制度的範圍內進行自我約束,不能煽動社會犯罪,不能傳播宗教或種族歧視的內容;
(4)受眾有權要求媒介從事高品位的傳播活動,這種干預是正當的。

媒介規範


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傳播制度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則和規範:
(1)傳播媒介和傳播資源是國家的公有財產,不允許私人佔有;
(2)傳播媒介必須為工人階級服務,必須接受工人階級先鋒隊——共產黨的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
(3)媒介必須按照馬列主義原理、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價值體系來傳播信息,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群眾;
(4)在服務於社會總體目標的同時,媒介應該滿足廣大群眾的願望與需求;
(5)國家有權監督和管理出版物,取締反社會的傳播內容。

基本規範


中國的傳播制度及其基本規範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中國的新聞傳播事業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
(2)中國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事業,必須堅持黨性原則
(3)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執行報道新聞、傳遞信息、引導輿論、提供娛樂等多方面的社會職能。
(4)社會主義新聞傳播事業具有重要的經濟功能。

影響範圍


傳播媒介特別是大眾媒介,因為擁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所以傳播媒介的發展一直被納入到一定的社會規範、制度中進行約束,由此形成不同的傳播制度。施拉姆等在《報刊的四種理論》中,將傳播制度劃分為“極權主義、自由主義、社會責任、共產主義”四種,傳播制度中一項核心內容就是政府與大眾媒介的關係,不同的傳播制度中,傳播媒介與政府關係不同。
在古代以及近代時期,傳播制度應屬於極權主義範圍,政府對傳播媒介的發展採取的是干預主義的態度,政府與傳播媒介是政治威權下絕對的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古代中國民間“小報”屢遭朝廷查封、禁止,在近代印刷技術出現后,英國王室對印刷有“特許制度”,甚至通過“印花稅”來控制印刷媒體的生存,擅自印刷報紙的行為會遭到殘酷鎮壓。在極權主義傳播制度中,傳播媒介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是:媒介的存在與發展受到政府的嚴密干預,傳播媒介是政府或執政者權力的附屬物。
進入近現代社會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民主革命,確立了“出版自由”的理念,提出人人都有自由出版的權利,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大眾媒介的自由發展背書,“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新聞自由”,總體來說,進入現代社會以後西方各國無論信奉自由主義或者社會責任的傳播制度,政府與大眾傳播媒介之間的關係,已不是如中世紀以及近代時期的威權嚴密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大眾媒介被廣泛地看作是“第四種權力”,與政府公權力之間處於平衡狀態,政府只能依法規範傳播媒介的發展。
政府的行為是規範性的,和法律約束下的。無論是1844年美國人莫爾斯發出世界上第一條電報,到後來廣播、電視的出現,政府對不同時期的新媒介的出現和普及一直緊守約束,不進行干預,西方政府沒有制訂所謂的規劃、計劃來普及報紙、電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傳播。

理論觀點


民主參與理論的主要觀點有:
(1)任何民眾個人和弱小社會群體都擁有知曉權傳播權、對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權、接受媒介服務的權利;
(2)媒介應主要為受眾而存在,而不應主要為媒介組織、職業宣傳家或廣告贊助人而存在;
(3)社會各群體、組織、社區都應該擁有自己的媒介;
(4)與大規模的、單向的、壟斷性的巨大媒介相比,小規模的、雙向的、參與性的媒介更合乎社會理想。
民主參與理論的核心價值是多元性、小規模性、雙向互動性、傳播關係的橫向性或平等性。

出版自由


而社會主義的傳播制度中對公民的出版自由也予以肯定,雖然大眾傳播媒介是屬於國有,在國家對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完大規模建設后,政府與大眾傳播媒介的關係也處於穩定狀態,即通過法律與行政管理,側重媒介的政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