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

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

減免稅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征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規定是為了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徵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

2015年,31000戶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1000多億元,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300多億元,合計減免稅1300多億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減稅100多億元,科技成果轉化免征增值稅72億元。上述兩方面促進創新稅收政策,2015年減免稅共計1400多億元。

分類


法定減免

是減免稅的一種分類。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為法定減免。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法定減免必須在基本法規中明確列舉減免稅項目、減免稅的範圍和時間。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用品等免稅。

臨時減免

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准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如納稅人遇有風、火、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后。可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稅、免稅照顧。

特定減免

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特定減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確定以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二是在稅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補充規定的減免稅形式。以上兩種特定減免,通常是由國務院或作為國家主管業務部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規定。特定減免可分為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大多特定減免都是有限期的,減免稅到了規定的期限,就應該按規定恢復徵稅。

具體形式


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征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征、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範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複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納稅人

【如】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減免稅申請。各具體減免稅項目還應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②開辦后最早獲利年度及最早獲利前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2)、“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國務院或省政府批複認定“老、少、邊、窮”地區文件。
(3)、受災企業:受災證明材料。
(4)、勞服企業:①勞服企業認定證書;②勞服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待業證、失業證、富餘證等有關待業人員證明;④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以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的憑證;⑤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5)、國有企業興辦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①有關人員下崗正式文件;②富餘證、待業證等證明件;③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憑證;④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6)、校辦企業:①校辦企業認定證書;②企業非承包性質的證明材料;③企業上繳主管部門或學校利潤的財務憑證。
(7)、福利企業:①福利企業認定證書;②福利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四殘”人員證明件;④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潤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納稅人按上述規定報送資料不全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其補報;逾期不補或補報不全的,視為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有權審批稅務機關不予審批。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受理,視同自行放棄享受減免稅優惠。
進出口貨物稅收減免有分為鼓勵項目、特殊監管區域、國批減免、科教用品等等。其所需的資料可參考各直屬海關門戶網站的辦事流程。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總局制定了《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第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範減免稅管理。
第四條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六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條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條減免稅審批機關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
凡規定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凡規定應由省級稅務機關及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或確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縣(區)稅務機關審批;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複雜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第九條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託企業所在地區縣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第十五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准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減免稅批複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三章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未申報。
第二十二條減免稅的審批採取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審批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審批工作機制。
(二)建立審批案卷評查制度。各級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各類審批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的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審批工作。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
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減免稅的備案
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納稅人減免稅管理台賬,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二十七條屬於“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以及西部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屬於中央收入的稅收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審批許可權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確定。審批稅務機關應分戶將減免稅情況(包括減免稅項目、減免依據、減免金額等)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書面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
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減免稅事項的落實情況應由省級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減免稅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減免稅的核算統計辦法另行規定下發。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附件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
一、軟體開發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軟體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單純從事軟體貿易的企業不得享受。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服務。
4.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5.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6.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軟體收入的8%以上。
7.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信息產業部委託認定機構認定的證書、證明文件。
2.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
3.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和集成電路設計的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設計集成電路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0%以上。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必須是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之內,並取得經中國軟體協會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證書。
(四)新辦軟體企業、集成電路企業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企業。
所稱的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
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或超過規定的彌補年限)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所得稅減免稅的期限,應當從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二、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下崗失業人員範圍
具體包括: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企業安置的下崗人員需持有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再就業優惠證書。
(二)商貿企業的具體條件
1.“商貿企業”是指零售業(不包括煙草製品零售)、住宿和餐飲業(不包括旅遊飯店)。
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檯並且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2.新辦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當年安置下崗人員符合規定比例。
4.與錄用的下崗人員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為安置的下崗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三)服務型企業的具體條件
1.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包括從事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服務型企業。
2.新辦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其他條件比照商貿企業標準執行。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
1.經濟實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⑵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⑶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⑷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或經財政部門同意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餘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複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
2.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範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大於50%的企業。
3.國有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執行。
4.關於企業輔業資產的界定範圍。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聯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及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諮詢、科研院所等單位。
(五)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具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者《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其他條件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六)新辦的安置下崗再就業人員企業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後新辦的企業。
三、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一)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二)納稅人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其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或新辦商業零售企業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認定證明。
(四)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規定比例。
(五)與其簽訂l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為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繳納社會保險。
四、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科委認定,報經同級稅務機關審核的、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機構,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研究所和各類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中介組織。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國家承認其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以及高校舉辦的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舉辦方(如政府、教育部門等)舉辦本學校的有效證明文件或文書、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以及能夠提供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
五、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所屬的從事科技開發的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辦的進行科技開發的事業單位。
(二)取得經有權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能夠提供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
六、高校後勤經濟實體所得稅優惠
(一)高校後勤經濟實體所隸屬的高校是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國家承認其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
(二)必須在高校後勤體制改革過程中,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並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仍以學校為主要服務對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來源於學校的經濟實體。
在高校後勤體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經濟實體,不得享受“高校後勤實體”的免稅政策。
(三)其收入是為學生、教師、學校教學提供後勤服務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享受減免稅優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關高校後勤改革的證明文件。
七、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一)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
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准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享受優惠的起始時間是轉制註冊之日。
(三)原科研機構所佔的股權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四)必須具有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批複及經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機構整體改制后在新企業中所佔股權達50%以上。
八、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的所得稅優惠
(一)是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勤體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包括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服務的非獨立核算機關服務單位,如機關食堂、車隊、醫務室、幼兒園、理髮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綠化基地)等。
(二)必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
(三)為機關內部後勤保障服務取得的收入,即為國家財政全額撥付行政辦公經費的中央各部門機關工作需要而提供各類勞務與技術性服務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分別核算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和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從事經營、服務活動而新辦的企業,其所得稅優惠具體審批條件:
1.當年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2.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3.與安置的分流人員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
4.安置的分流人員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為安置的分流人員辦理了養老保險。
(六)地方省級黨委、政府進行機關後勤改革后的機關服務中心,比照以上條件執行。
九、對專門生產《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生產的設備(產品)屬於現行的《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設備(產品)。
(二)能夠獨立核算、獨立計算盈虧。
(三)取得地級市以上(含市級)原經貿委(現發改委)對生產環保設備(產品)和企業的認定證明。
十、林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享受優惠的主體包括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業單位。
(二)必須是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範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執行。
(三)免稅的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能準確提供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況。
十一、漁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遠洋漁業企業享受減免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2.必須是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
(二)漁業企業享受減免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2.必須是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優惠。
(三)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四)漁業企業能夠分別核算免稅業務和徵稅業務。
十二、西部大開發的所得稅優惠
(一)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必須是位於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執行。
(二)必須是投資主體自建、運營的企業才可享受優惠,單純承攬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三)能夠提供項目業務收入和企業總收入的明細表。
(四)減按15%稅率徵稅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
2.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的證明文件。
(五)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減免稅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對投資項目是否屬於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十三、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所得稅優惠
(一)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二)取得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出具的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公益性活動的證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體育等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
十四、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必須是生產和裝配《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第一批)》範圍內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
(二)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須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四)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其中:
1.企業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佔全部生產人員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2.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3.殘疾人接待室不少於15平方米,假肢、矯形器製作室不少於20平方米,假肢功能訓練室不少於80平方米。
(五)須提供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及其相關的《執業證書》(複印件)。
十五、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三)規定新辦企業應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並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從有關部門據以確認資質、資格的時間起,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在剩餘減免稅時限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管理


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國家的規定):
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並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徵稅。
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備案

一、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二、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后,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三、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準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四、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五、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併提供。

海關的審批

一、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二、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三、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徵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四、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五、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六、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七、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八、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徵稅放行后,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落實信息


2015年,落實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落實高新技術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1400多億元,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殘疾人、隨軍家屬、軍轉幹部、退役士兵等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18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