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差與遺漏

誤差與遺漏

誤差與遺漏是指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時,因資料不完整、統計時間和計價標準不一致以及貨幣換算等因素所造成的差錯和遺漏,它是為使國際收支核算保持平衡而設置的平衡項目。根據複式記賬原理,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借貸雙方應相互平衡,兩者之差應該等於零。當貸方總計大於借方總計時,差額數列在“誤差與遺漏”的借方,當借方總計大於貸方總計時,差額數則列在“誤差與遺漏”的貸方。

國際收支平衡表各主要差額的計算關係


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各主要差額的計算關係:經常項目差額,資本和金融項目差額,金融項目差額,儲備資產變動差額以及誤差與遺漏
經常項目差額=貨物差額+服務差額+收益差額+經常轉移差額
資本和金融項目差額=資本項目差額+金融項目差額
金融項目差額=直接投資差額+證券投資差額+其他投資差額
儲備資產變動差額=貨幣黃金差額+特別提款權差額+外匯儲備差額+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差額+其他債權差額
凈誤差與遺漏差額=-(經常賬戶差額+資本和金融賬戶差額+儲備資產差額)

我國誤差與遺漏原因及對策


誤差與遺漏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人為設立的項目,其作用在於抵消統計誤差,使國際收支達到帳面上的平衡。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IMF制訂的標準,即誤差與遺漏的絕對值不應該超過當年進出口總額的5% 。超過這一標準說明該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數據失真的情況已經十分嚴重,有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擠形勢的分析,阻礙政府作出正確的宏觀調控決策,進而可能影響該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應該說,我國在1994年實現了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以來,在國際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的同時,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翩度日臻完善。但資料表明,自1994年以來,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一項的數值始終居高不下,具體數據見下表。
19941995l99619971998
中國-4.6-7.5-5.5-5.3-5.2
印度2.71.4-2.51.71.8
數據來源:IMF finencial statics 9/1999
同樣作為發展中的大國,印度在1994年也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盧比的有條件可兌換,而且和我國一樣,印度對資本項目也實行管制。
從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出三個特點:①1994年至199B年,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占進出El貿易額百分比的絕對值遠遠高於印度;② 除了1994年以外,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占進出口貿易額百分比的絕對值均在5% 之上,而印度的這一比例均不超過3% ;③ 雖然自1995年以來,這一比例有下降的趨勢+但降幅緩慢,l998年依然超過了IMF規定的安全線。由此可見,在我國國際收支中存在著許多“黑洞”,如果這些“黑洞”不能被及時填補,必將導致我國財富繼續大量流失。
一.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偏大的原因
國際收支平衡表由經常項目、資本項目、誤差與遺漏和儲備資產變動這四項構成,每一項又分成貸方、借方、餘額三欄。每筆交易應該同時分別記八相關的借方和貸方,並且金額相等。經常項目餘額加上資本項目餘額加上儲備資產變動餘額再加上誤差與遺漏餘額應該恆等於零。
針對我國的情況,經常項目餘額和資本項目餘額之和從1994年以來一直為正值,也就是餘額在貸方。那麼造成我國國際收支平衡中誤差與遺漏數值偏大的原因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有以下幾種可能:①一筆交易的借貸雙方都有記錄,但貸方的記錄大於借方的記錄;②一筆交易只記人了貸方而沒有記人借方;③一筆交易的貸方數據或借方數據是靠估計得出的,其結果可能導致貸方數據偏大或借方數據偏小。下面,筆者將從這三個方面逐一分析導致誤差與遺漏偏大的具體原因。
1.貸方記錄大於借方記錄
(1)高報低出
出口貨物貨值上的“高報低出”現象多發生在一般貿易中,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出口退稅。貨物出口的貸方數據來源於海關的報關記錄,借方數據來源於銀行的結匯記錄,由於出口商利用候單據虛報價格,會導致該筆交易的貸方數額大於借方數額。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在20個地區進行的出口退稅重點檢查中,曾查出涉嫌騙稅款17 9億元人民幣,而由此導致的貸方虛增數額則在20億美元以上。
(2)低報高出
進口貨物的價格是徵稅的基礎,海關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價格審查制度,所以企業很難在進口價格上做文章,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數量上以多報少,從而達到少交進口關稅的目的。這樣海關統計的進口額記人該筆交易的借方,銀行在付匯時的進口額記人該筆交易的貸方,由於低報的部分最終還是要付給外商,所以導致了借方數額低於貸方數額,從而使誤差與遺漏出現在借方。據外經貿部的統計.1996年我國從香港進口金額為550億美元,而港方的資料則表明香港向大陸出口的金額高達618億美元,可見由此產生的誤差與遺漏不可低估。
(3)外資與外債重複記錄
在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時,外債餘額的變化即反映出我國當年債務的發生額。近幾年來,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從母公司的貸款規模迅速擴大,而有些部門和地方把這部分流人的外資既統計到資本項目下負債一欄的貸方,又統計到資本項目下外國在華直接投資一欄的貸方,從而人為地擴大了誤差與遺漏。還有一些部門為了突出自己在引進外資方面的政績,故意誇大外商的投資額,也會產生上述結果。
2 只有貸方記錄沒有借方記錄
(1)利用候報關單騙匯支付走私款
走私分子的慣用伎倆之一就是利用候報關單,以進口付匯的名義從銀行騙匯支付境外的走私用款。如果銀行內部有人從中作梗,或者沒有及時對候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往往就會給走私分子以可乘之機。由於銀行售匯時統計進口額要記入該筆交易的貸方,而海關的資料庫中卻沒有相應的記錄記人該筆交易的借方,這樣就只能由誤差與遺漏進行帳面上的平衡。 1996年海關的統計為例,當年走私商品價值達lO.8億美元,占誤差與遺漏項目的7% 。
貿易項下不正常的逾期未收匯現象主要有:① 出口企業有意將出口貸款存放境外,擅自做境外投資或其它不法用途,其目的是逃避國家對這筆外匯的管理;②個別虧損嚴重的出口企業有意將出口貸款另外入帳,虛報未收匯原因,並編造企業虧損或破產以達到逃避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追索;③ 個別外商投資企業與合資外方私下協議,通過出口不收匯使外商抽回資本金,從而達到套取國內優惠政策的目的。這樣海關雖然有出口的記錄可以記人貸方,但由於未能結匯,銀行則不能提供借方的數據,造成誤差與遺漏。
(3)假外資
由於我國對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優惠政策,為了享受這些政策優惠,一些國內企業通過非法途徑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后又經港澳台地區流人。漉出時借方沒有記錄,流人時借方卻有記錄,從而誇大了外商在華的直接投資額,產生了誤差與遺漏。
3.數值估計不準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旅遊項目的統計。旅遊項目的貸方數據來源於國家旅遊局的抽樣調查,相對準確;但借方數據缺乏,主要靠估計得到。估計方法是用公安部統計的外境人數乘以在外平均逗留天數再乘以平均每天的支出。而近幾年來,一些涉外旅遊公司為了私利,一方面用琳琅滿目的的出國旅遊景點招徠遊客,另一方面申請可同時到幾國旅遊的簽證,儘可能多地購匯。但實際情況是他們往往不按原定路線旅遊而是把結餘的外匯截留在境外。
以上三個方面闡述了造成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弱偏大的具體原因。
二.減小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申報制度
1996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制度,1997年1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又推出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匯兌業務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統計等四種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操作規程,使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申報率低、申報質量差等。
為了更好地做好申報工作,應該注意以下方面:① 加大宣傳力度,使各類申報主體如銀行、企業、個人等明確申報工作的意義、內容及具體填制要求;② 重點選取進出口顴大或者外商直接投資額大的企業作為申報的主要對象;③ 加強對三資企業的申報管理工作,尤其是對利潤、股息、紅利匯回的申報;④ 集中力量對企業報送的數據與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數據進行核對,減少差錯的發生。
2、加快進出口收付匯核銷
我國在199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出口收匯核銷制度,1994年8月1日又實行了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奠定了我國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的基本框架。在今後的工作中應該努力運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和海關資料庫管理技術,建立高性能的數據處理中心,實現外管局、海關、銀行等相關部門間的數據共享,重點加強進出口收付匯的核銷監管。
3.加強非貿易外匯收支的管理
在國際收支統計中,非貿易收支比貿易收支更具有不易確定的特點,而且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完善的非貿易外匯收支管理法規,為一些犯罪分子留下了騙匯的空間。因此,儘快制定非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從規範憑證人手,作好紮實的基礎工作,如與稅務部門坍商有關納稅憑證的規範化問題,與版權管理部門協商軟體版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購匯憑證審核的相關問題。建立非貿易收支計算機資料庫管理系統,及時查詢,作到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並按規定處罰違規行為,從而堵塞以非貿易購付匯方式進行逃套匯的途徑。
4、嚴格執法,加大對騙匯、逃匯行為的打擊力度
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決定》中新增設了騙購外匯罪,擴大了逃套匯的主體.明確了對當前一些嚴重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外匯管理工作的重視以及打擊外匯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決定》出台以後,各執法部門應該嚴格執行,提高對犯罪分子違法行為的風險預期,保障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今後應該重視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打擊騙購匯與打擊走私、騙取出口退稅、貪污受賄等違法活動結合起來。二是要加強配合協作,由於騙購外匯具有跨部門、跨地域、跨國境犯罪的特點,因此必須加強有關方面的配合坍作,包括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門的配合,司法機關與國際刑警組織的交流與協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