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賠款為基礎,所以又稱為超賠分保,是根據賠款來確定免賠額和責任額。其表達方式,如火險業務為每一個危險單位,每次事故,賠款超過 100000元以後的400000元。因此超賠分保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負責的為“免賠額”,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過“免賠款”以後,由分保接受人負責的“責任額”,如40000元。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內容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一)關於業務方面
1.業務種類,同比例分保。
2.地區範圍,同比例分保。
3.關於免賠額和責任額應該訂明。
(1)分出人的免賠款。
(2)分保接受人的責任額。
(3)賠款計算的基礎。
4.合同期限。超賠合同有的是有期限的,如一年期;有的沒有期限,但應有註銷條款。註銷條款應訂明下列各點:
(1)是賠款發生基礎,還是保單簽發基礎。
(2)有的業務如盜竊險不適用上述兩種基礎,而應是“賠款發生”基礎。
(3)合同結束時,未了責任的處理問題。
(4)對於巨災超賠應規定,如在合同結束時,尚有巨災事故正在延續,由整個巨災事故仍由該合同負責,而不管個別危險單位的損失是在合同到期前或期后發生的。
(6)由於戰爭或一方破產等特殊原因而使合同終止,處理方法與比例合同分保相似。
5.除外責任。關於除外責任,如戰爭險等,應在合同訂明。
6.保費。非比例合同分保的保費有固定保費和調整保費兩種。如是調整保費應訂明下列各點:
(1)是按已得保費計算分保費還是按毛保費計算。
(3)是預付保費還是最低預付保費,是一次付還是分期付。
(4)如費率是採取純費率和附加費率來計算,應訂明計算的方法,以及最高費率和最低費率。
7.恢復責任。應訂明:
(1)恢復責任的次數。
(2)是免費還是應加付保費。
(3)加費的計算方法。
8.賠款。應訂明:
(1)關於出險通知。財產險當賠款超過免賠額時應立即通知。第三者責任險當賠款達到免賠額的50%時,可發出通知。
(2)關於賠款的處理。財產險一般由分出人決定,責任險有時分保接受人也參與處理。
(3)關於賠款的給付。當接到分出人的賠款帳單經審核后,分保接受人應立即賠付。
(二)關於定義方面。非比例合同分保的有些辭彙是有其特定的含意,還應在合同中將以明確。主要有:最後凈付賠款、凈自賠額、巨災事故等。
(三)其它方面:
1.物價指數條款。該條款規定免賠額和責任額應按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2.匯率變動條款。如合同限額規定是一種貨幣,而發生賠款時有兩種不同的貨幣,且匯率有變動,應根據不同的匯率按各種貨幣所佔的比例分配賠款。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特點是以賠款額度來確定免賠款和責任額。但由於計算賠款的基礎不同,這種分保可分為三種:
(一)險位超賠。就是以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來計算賠款,這種超賠可以用來擴大分出人的承保能力。
(二)事故超賠,又稱為巨災超賠。以一次巨災事故中多數危險單位的責任積累為基礎來計算賠款。這是險位超賠在空間上的擴展,以用來保障分出人的責任積累。
(三)積累超賠。以一定的時期,如一年責任的積累為基礎來計算賠款。這是險位超賠在時間上的延伸,以用來保障分出人的責任積累。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非比例合同分保既可用來擴大承保能力,也可保障分出人的自留額。既可承保一個危險單位的責任,也可承保一次巨災事故或一定期間的積累責任,既可保障分出人的責任,也可保障分出人及比例合同分保接受人的共同責任。
(一)擴大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單位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險人的自負責任。如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在有些國家和地區是沒有限額規定的。分出人可運用這種分保方法限制自己的責任,其超過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負責。
(三)使原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負的責任,均能獲得安全保障。特別是對巨大災害自留額部分的累積責任獲得保障。
(四)由於再保險免賠額以內大量的小額賠款由原保險人自負,支付的再保險費只佔總保險費很低成分,使原保險人減少再保險費的支出,增加實際保險的收入。
這種分保的優點是:不用逐筆地決定再保險,進行再保險登記和寄送報表,只在發生損失時才寄送損失報表。因此,帳務很少,管理費用也低。此外,再保險費是事先固定的。便於原保險人預算成本,成本可以隨著損失率,保費收入的發展,再保險市場的情況作較大變動,靈活性大。對於分保接受人而言,不需提供保費和賠款準備金,需預付再保險費,但不付再保險手續費。
這種分保的缺點是:
(一)不能用來交換業務。因此,分出人得不到回頭業務。
(二)由於分保接受人不得供保費和賠款準備金,因而分出人得不到財務上的支持。
(三)分出人經營業務的結果與分保接受人無直接的聯繫。如出現大的賠款,分保接受人會遭致虧損,而分出人仍可有盈餘。但如出現大量小賠款,則全由分出人負責,分保接受人無任何責任,有悖共命運原則。
在帳務處理上,由於非比例分保沒有保費準備金、未了責任轉移等問題,故比較簡單。但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關於保費方面。非比例分保的保費是按合同規定的費率計算的。但分出人應在業務年度結束前,將預付保費分四期付給分保接受人,待結束后再進行調整。因此,非比例分保一般有兩次保費帳單。一次是預付保費帳單,另一次是調整保費帳單。
對於預付保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業務年度結束后,按規定費率計算所得實際保費,不論是高於或低於預付保費,都得進行調整。如高於預付保費分出人應加付保費;如低於保費,分保接受人應退還保費。調整保費中如規定有最低保費,實際保費高於最低保費時補其差額,少於最低保費時不退,即多補少不退,這也可稱作最低保證保費。
關於保費帳單。舉例如下:
火險超賠分保:賠款超過5000000元以後的5000000元,費率為0.125%,最低預付保費250000元,經紀人傭金10%.
1.保費帳單:
預付保費250000
經紀人傭金10%25000
接受人實際保費275000
2.調整保費帳單:
(1)如全年保費250000元。按費率0.125%計算,實際保費312500減預付保費250000,分出人應加付保費62500,減經紀人傭金10%,分保接受人實得保費56250.
(2)如全年保費150000000元。則,
實際保費187500
減預付保費250000
分出人應得退費62500
經紀人傭金10%6250
分保接受人實退保費56.250
如採用最低預付方法,分保接受人不再退還保費56.250元。
(二)關於賠款方面。當有賠款時,分出人可發出賠款通知書,由分保接受人現金支付。在處理賠款時,應考慮通貨膨脹、匯率變動等問題。在非比例合同分保中一般都訂有通貨膨脹條款。根據這一條款,免賠額和責任額都應按支付賠款時的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如有一定幅度的規定,則在這幅度內的,免賠額和責任額不再作調整。
在國際分保中,由於各國使用的貨幣不同,且受通貨膨脹及其他因素影響,匯率時有變動,因此在處理賠款時,應根據不同的匯率,按各種不同的貨幣比例分攤。
為了避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有的合同對不同貨幣的折算,加有匯率規定,如發生賠款,按此匯率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