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幣制改革

國民政府幣制改革

國民政府幣制改革始於1935年11月3日,財政部頒布《法幣政策實施法》及《兌換法幣辦法》,其中規定中央、中國、交通3家銀行發行的貨幣為法幣,以圖改變以往各家銀行皆可呈准許發行貨幣的混亂局面,統一全面幣制。此次幣制改革,是在英國經濟顧問李滋·羅斯協助下實行的。

簡介


1935年11月3日,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法幣政策實施法》及《兌換法幣辦法》。財政部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幣發行收換及保管準備金事宜,國內一切公私收付款項,概以法幣為限,禁止白銀流通。財政部還規定由中央、中國、交通3家銀行無限制購售外匯。
此次幣制改革辦法出台前夕,時任財政部長孔祥熙在上海召集金融界領袖會談兩小時,旋即公布改革方案。當日,上海市面投機活躍,物價狂漲。上海錢業公會特召集緊急執委會議論補救辦法,決定所有現金銀繳存中央銀行,併發行紙幣。

主要內容


1)統一貨幣發行權,實行法幣政策。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后加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其他銀行不得繼續發行新鈔票;所有完糧納稅及一切公私款項之收付,概以法幣為限,不得行使現金;其他原經財政部核准發行之銀行鈔票,准其照常行使,由財政部定期以法幣換回。
2)實行白銀國有。禁止白銀流通,並將收歸國有的白銀移存國外,作為外匯準備金;凡銀錢行號商店及其他公私機關或個人,持有銀本位幣或其他銀幣生銀等銀類者,應自11月4日起交由發行準備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銀行兌換法幣。
3)放棄銀本位制,採用外匯本位制。為使法幣對外匯比價穩定,規定由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無限制買賣外匯;法幣的價值用外匯率來表示;法幣與英鎊保持固定匯率,當時規定法幣1元合英鎊1先令2.5便士。為此引起美國的爭奪,同年12月美國變更購銀辦法,迫使世界銀價猛跌,影響中國外匯基金的穩定。

歷史沿革


孔祥熙長期主理南京國民政府財政(1941年)
孔祥熙長期主理南京國民政府財政(1941年)
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為加強其政權統治,發展經濟,穩定金融,曾實行過一系列幣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辦法,其中較為重要的有廢兩改元、發行法幣、發行關金券、發行金圓券和發行銀元券。這些幣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有些順應了歷史發展潮流,起到過促進經濟繁榮和穩定金融、安定社會的作用;有些則違背和阻礙了歷史進程,造成了經濟衰退和金融混亂,並最終導致了其統治政權的滅亡。

廢兩改元

“廢兩改元”是南京國民政府所採取的一種確定銀本位幣的貨幣措施。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率先提出“統一國幣”、“廢兩改元”的建議。同年6月,在國民政府召開的全國經濟會議上,又有人提出“廢兩改元”、“統一國幣”的議案,引起國民政府的重視,但因為種種原因,當時沒有實施。直到1932年7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決定實行“廢兩改元”,並制定了“廢兩改元”的原則。
1933年3月1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布了《廢兩改元令》,宣布實施“廢兩改元”。“廢兩改元”在客觀上起到了統一貨幣、發展經濟和便利人民的作用,擴大了中央銀行活動的規模和機能,有利於中央政府紙幣的推行,為以後實行法幣政策奠定了基礎。

關金券

關金券最初是一種與海關進口稅相關聯的錢幣,最早實施於20世紀30年代初期。1930年1月15日,國民政府以金價暴漲,銀價低落,海關收入大為減少,不足以償付外債為由,決定海關進口稅改徵金幣,自2月1日起開始實施。1942年4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決定大量發行關金券,規定1元關金券等於法幣20元,並准用於完糧納稅。此後,關金券正式與海關徵稅脫離關係,只作為大額鈔票使用。
1947年1月,國民政府發行面值為250元、500元關金券兩種,分別摺合法幣5000元、1萬元。1948年7月,又發行面值為1萬元、25000元、5萬元和25萬元的關金券四種,分別摺合法幣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直到1948年8月19日國民政府宣布發行金圓券,關金券遂被廢止。

金圓券

1948年,為了挽救由於法幣破產所引起的國民經濟崩潰的局面,1948年8月19日國民政府公布了《財政經 濟處分令》,同時發布了包括《金圓券發行辦法》、《人民所有金銀外幣處理辦法》在內的一系列財政金融法規。在《金圓券發行辦法》中,規定發行20億金圓券為本位幣,限期以金圓券1比300萬的比價兌換法幣。但是,僅到同年11月10日,在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內,金圓券的發行量已經突破二十億元的限額。11月11日,國民政府又出台了一個《修改金圓券發行辦法》,宣布金圓券的發行總額將不以20億元為限,而“另以命令之”。
此後,金圓券的發行量就像洪水決堤,迅速膨脹。到11月底已超過30億元,12月超過80億元,到1949年4月又超過1900億元,到5月18日,金圓券發行總額已達到98041億元。在短短9個月的時間內,金圓券幾乎成為廢紙。
國民政府幣制改革
國民政府幣制改革

銀元券

1949年2月23日,國民政府遷至廣州后不久,由行政院通過了一項《金融改革案》,明文規定:以銀元和關元作為軍費開支和關稅徵收的計算單位,並允許部分貨物稅和鹽稅改徵實物由各地方政府自由徵收。這個《金融改革案》實際上宣告了金圓券的破產。5月20日,在代總統李宗仁召開的財政問題專門會議上,專題討論了改革幣制和發行新幣的問題。6月24日,國民黨中常會舉行臨時會議,會上,財政部長徐堪向大會報告了財政部準備發行銀元券的情況。7月3日行政院公布幣制改革令,決定發行銀元兌換券。銀元券的面額分為1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5種及輔幣4種。後來因為實際上硬幣不足,轉而又採取“限價兌換”的辦法。
銀元券一出台便遭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堅決抵制,群眾的擠兌風潮不斷發生,廣西、重慶、西北等地也紛紛向國民政府發出庫存不敷兌現的告急電文。由於各地群眾紛紛拒用,銀元券宣告徹底崩潰。新中國建立后,由人民政府陸續用人民幣作價收回。

時代意義


1936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被迫與美國締結《中美白銀協定》,法幣又與美元保持固定匯率,法幣1元等於0.2975美元,使法幣成為英鎊、美元的附庸。法幣政策的實施,統一了幣制,是中國貨幣制度的進步,在實行初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國民政府利用貨幣發行權的集中,加強了金融壟斷;又以法幣系擁有法償資格的不兌現紙幣,而用膨脹發行辦法填補財政赤字,導致惡性通貨膨脹,成為後來國民經濟崩潰的根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