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措施和管理制度

部門職能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措施和管理制度;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授權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和國有產權代表進行任免、委派、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六)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營運體系和機制,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管、收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並對投資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七)積極探索市屬國有金融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等的監管制度。
(八)依法對市(縣)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編製


行政機關。編製為29名,設7個內設機構;後勤服務人員編製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