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根據中共中夾辦公方《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1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後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制定本規定。內設機構

辦公室、應急指揮中心、人事與老幹部處(教育訓練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規劃財務與科技信息化、救援協調與預案管理處、綜合協調督查處、風險監測與調查統計處、火災防治監督處、防汛抗旱處、地質災害救援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安全生產基礎處、安全生產執法局、救災和物資保障處、煤礦安全監管一處、煤礦安全監管二處、機關黨委、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應急廳)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內設機構

辦公室、應急指揮中心、人事與老幹部處(教育訓練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規劃財務與科技信息化、救援協調與預案管理處、綜合協調督查處、風險監測與調查統計處、火災防治監督處、防汛抗旱處、地質災害救援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安全生產基礎處、安全生產執法局、救災和物資保障處、煤礦安全監管一處、煤礦安全監管二處、機關黨委

2018年11月14日,新組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掛牌。

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自治區公安廳的消防管理職責,自治區民政廳的救災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災害防治、自治區水利廳的水旱災害防治、自治區農牧廳的草原防火、自治區林業廳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自治區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的,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任領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張吉勝
張吉勝:黨組書記、廳長
唐國忠:黨組成員、副廳長,寧夏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
萬東剛:黨組成員、副廳長
吳青君:黨組成員、副廳長,在甘肅省掛職。
黃建軍: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林海:黨組成員、副廳長
洪濤:黨組成員、副廳長
趙 捷:黨組成員、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駐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紀檢組組長
楊明禮: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王廷文:副巡視員
李永剛:副巡視員
黃生虎:安全生產監察專員

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和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自治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製自治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准和自然災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製自治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協調推進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配合做好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自治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自治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合對接,銜接駐寧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教援力量建設,指導市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接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查處。參與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科技發展規劃等。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擬定應急做資備和應急救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應急廳應加強、優化、統籌自治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教災能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林草局等部門(單位)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應急廳負責組織編製自治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自治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寧夏氣象局、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汛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市縣防汛抗早指揮機構負責落實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以及水利廳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自治區林草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林草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應急廳,以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在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應急廳負提出自治區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製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等,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單位)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根據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自治區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應急指揮中心
人事與老幹部處(教育訓練處)
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規劃財務與科技信息化
救援協調與預案管理處
綜合協調督查處
風險監測與調查統計處
火災防治監督處
防汛抗旱處
地質災害救援處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
安全生產基礎處
安全生產執法局
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煤礦安全監管一處
煤礦安全監管二處
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