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理論
演化理論
演化理論--在60年代由納爾遜和溫特提出,並且他們後來在1982年合著的《經濟過程的演化理論》一書中,將這一思想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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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爾遜和溫特早在60年代初,就對新古典經濟學家提出的所謂“市場選擇論”進行了顛覆性的反駁。並且他們後來在1982年合著的《經濟過程的演化理論》一書中,將這一思想系統化。在納爾遜和溫特的經濟演化理論中,他們將描述競爭市場中的動態過程的非正式理論與新古典的正統理論解釋做了區分,在他們看來,經濟行為中的演化將是“慣例性”的,而不是“理性選擇”或是“市場自然選擇”的結果。他們的分析前提是,經濟主體現行的慣例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具有相對的剛性,這樣這種慣例性行為就可以被當作“基因在經濟學中的對應物”。由此,他們認為,演化是沿著慣例進行的,而不是沿著理性的方向進行的。納爾遜和溫特先後通過早期的集合論模型(1964)和後期採用有限的馬爾可夫鏈 和計算機模擬技術的演化模型,試圖處理的核心問題是:是不是選擇動力學的一個“現實的”演化模型,產生了經濟主體堅持最優化的正統決策規則的這種均衡狀態?他們給出了一個否定的答案。他們證明了,儘管經濟主體在均衡中必須充分使用各種要素和資源(正統行為所規定的那樣),但經濟主體仍然可能在非均衡的狀態下採取非理性行為。由此,他們得出的一個推論是:一個選擇均衡未必肯定對應一個正統的市場均衡,但選擇被證明是可以引致在“正統的”均衡方向上的運動。他們在結論中指出,演化過程的選擇均衡不會導致一個起初就處於正統均衡的主體在面對環境變化時,通過理性最大化的正統動機而向新的正統均衡方向運動;相反,這種過程更大可能是在一種“沿著慣例的、適應環境變化”的方向上實現。因此,從本質上講,納爾遜和溫特的經濟演化理論,並沒有完全證否新古典的自然選擇理論;相反,卻意外的在慣例選擇的條件下,證實了新古典經濟學的自然選擇論。需要強調的是,他們的是通過對經濟過程的演化考察得出這一結論的,這明顯區別於正統理論在理性最大的尷尬下轉向自然選擇這種處理方法。
納爾遜和溫特的經濟演化理論在範式上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他們對“慣例”在經濟演化過程中的作用的強調和透徹考察。這一特徵是我在本節中,將他們歸入“從形式化哈耶克到復興凡勃倫”這一制度分析範式回歸的主要原因。在納爾遜和溫特關於過程選擇的演化理論中,他們是在“經濟主體所遵循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模式”的意義上使用“組織形式”一詞的,這與“新古典企業理論和企業契約理論的組織形式概念”是存在明顯差別的。在此後的分析中,他們進一步用“慣例”替代了“組織形式”。在納爾遜和溫特看來,慣例對於經濟主體而言,就是“基因的經濟對應物”。他們在這一前提下,進一步把“經濟主體行為是一種規則支配的行為”上升到演化理論的‘第一原則’這樣的高度。他們認為,慣例在經濟主體行為中發揮的作用,類似於生物進化中基因所發揮的作用;使用慣例來解釋經濟主體行為的穩定性,並由慣例提供經濟過程中“自然選擇”賴以發生的外部條件,將會像基因在自然選擇理論中那樣具有解釋力。基於這一思路,他們在演化理論中提出了“組織的遺傳學”這一命題。他們認為,“慣例的知識是理解行為的核心。將企業模型化就意味著,將慣例及其如何隨著時間來改變的問題加以模型化”(1982:128)。
“企業在較大程度上自動遵守固定的慣例”是納爾遜和溫特組織遺傳學的核心假定。在他們看來,組織內部的慣例化行為的核心功能在於,利於形成穩定的預期,並促進組織內部特定知識的存儲和傳播。(1982:99)此外,納爾遜和溫特還指出,慣例是帶有剛性的(惰性),它們有自己的生命力。慣例對於組織內部生產性和技術性的知識儲存(組織記憶)的功能是無法被還原為其單個成員的有效記憶的。納爾遜和溫特通過將慣例引入經濟過程的演化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經濟行為的特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根源。他們使人們認識到,慣例是一種類似於基因一樣的東西,它提供了經濟過程中“自然選擇”發揮作用的穩定的可遺傳物質。他們通過對經濟主體與生物體的類比,揭示了“慣例本身源於自發演化過程,並通過對行為的約束來影響演化方向”的特性。
總體而言,納爾遜和溫特在經濟演化理論中提出的“慣例”、“演化過程”、“行為選擇的規則約束”等問題,既是對新古典正統理論分析的修正,同樣也是制度分析範式從新古典向哈耶克和凡勃倫制度分析的一種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