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上市
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
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是《證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抑制過度投機、保護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與暫停上市相比,終止上市是根本地、絕對地消滅公司上市資格的程序;而暫停上市僅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有關終止上市的規定如下:
退市條件 | 處理 | 暫停上市 | 終止上市 | 備註 |
連續虧損 | 兩年 (含追溯重述) | 三年 | 四年 | |
凈資產連續為負 | 一年 (含追溯重述) | 兩年 | 三年 | 新增 |
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 | 一年 (含追溯重述) | 兩年 | 三年 | 新增 |
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 ―― | ―― |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 擴大“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指標的適用範圍 |
財務會計報告連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 | 一年 | 兩年 | 三年 | 新增 |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 兩個月 | 四個月 | 六個月 |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 兩個月 | 四個月 | 六個月 | |
股票成交量 | ―― | ―― |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述標準 | 新增 |
股票收盤價 | ―― | ―― | 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盤價同時觸及前述標準 | 新增 |
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 | ―― | ―― | 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后:(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任一為負數;(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五)保薦機構未就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六)保薦機構未就公司治理水平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 新增 |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 ―― | 自規定期限屆滿的下一個交易日 |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
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 |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決方案公告后的下一個交易日 | 公司未披露解決方案、提出的解決方案未獲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決方案的公告后六個月內股權分佈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 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佈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 |
以終止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后,股本總額、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 | —— | —— | 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併 | ―― |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併 | |
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 ―― | ―― | 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 |
公司解散 |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 | 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 披露法院受理申請裁定公告后的下一個交易日 | ―― | 法院宣告破產裁定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 —— |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 —— |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 | —— | 公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證券法》關於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是對《公司法》延續、補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僅就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作出規定,未規定恢復上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暫停上市永久化。《證券法》專門就恢復上市作出規定,解決了恢復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據《公司法》規定,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以決定方式作出。依照《證券法》,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依法辦理,這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的重大改進,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政府監控,加強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終止上市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