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成立於1985年4月。前身是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施工企業管理協會,1991年7月9日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一級社團組織,是全國有色金屬建設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下設工程勘察分會、設計分會、建設監理分會、施工分會、廠礦建設分會、標準化委員會、工程造價委員會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員會8個分支機構。協會現隸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代管。

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1985年4月~1990年7月)
理事長:朱雷
秘書長:劉國泰(先)陳傳勝(后)
第二屆理事會(1990年7月~1994年8月)
理事長:張 健
秘書長:張 傑
第三屆理事會(1994年8月~1999年3月)
理事長:張健
秘書長:張傑
第四屆理事會(1999年3月~2003年3月)
名譽理事長:劉 爽
理事長:康南京
秘書長:方開棟
第五屆理事會(2003年3月~2007年5月)
名譽理事長:康義劉爽 餘明順
顧 問:葉志強劉學新朱 雷張 健
理事長:康南京
秘書長:郭希貴
第六屆理事會(2007年5月~2011年5月)
名譽理事長:康義
理事長:康南京
秘書長:郭希貴
第七屆理事會(2011年5月~)
名譽理事長:康南京
顧問:郭希貴
理事長:陸志方
副理事長:馬文洲 賀志輝 嚴弟勇 李鳳軼 張策
程方方 劉則平 章曉波 熊代余 楊金勇 陳殿強 崔寶憲
樂維寧 黃糧成 王文閣吳志剛劉昭義 李萬福 李慎元
王先成姚維信 張麟 王樹琪 李全學 武建強 梁克明
孫波王化林張榮京
秘書長:張榮京
副秘書長:王繁濱黃毅華王放初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21家,分別來自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管理的單位(中央單位)、省市自治區管理單位(地方單位)、企業集團管理的單位和民營企業(企業單位)及個人會員,基本涵蓋了全國有色金屬建設相關的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廠礦建設企業。

組織機構


經民政部核准登記,協會下設分支機構7個:工程勘察分會、設計分會、施工分會、廠礦建設分會、標準化委員會、工程造價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委員會。
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及相關辦事機構。協會辦有會刊《簡訊》。2004年2月經批准,創辦《中國有色建設》刊物。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

主要職責


原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發文委託協會辦理下列業務工作:
(1)對有色金屬建設行業情況進行調研,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企業深化改革,促進行業科技進步;
(2)辦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有色金屬行業資質審查以及工程諮詢資質審查、年檢、複評工作;
(3)辦理註冊工程師造價師諮詢工程師、項目經理等資格審查、申報管理工作;
(4)評優工作:
①、組織重點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的審核推薦;
②、行業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優秀軟體、優秀標準設計獎的評審和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國家獎項目;
③、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全國用戶滿意施工企業、全國優秀企業家、優秀院長、勘察設計大師的評審和推薦;
④、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設計師行業評審和推薦;
⑤、施工新記錄及全國用戶滿意工程的審核推薦;
⑥、行業優秀QC小組評選及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
(5)推動企業貫徹IS09000和14000及OHSAl8000標準,並組織經驗交流研討工作;
(6)負責對有色系統勘察、設計質量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和質量鑒定;
(7)有色金屬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的編製、修訂和管理以及本行業分管的國家建設標準規範的管理工作;
(8)壓力管道單位及個人資格評審鑒定以及鍋爐、壓力管道設計的日常技術、質量管理工作;
(9)施工企業的工法總結及申報;
(10)項目經理,建造師,註冊工程師、造價師,內審員教育培訓以及各種技術及崗位培訓;
(11)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的統計匯總工作;
(12)有色金屬建設行業其他需要協會開展雙向服務的工作;
(13)國家有關部門委辦、關聯協會需要有色建設行業協同開展的工作等。
同時,還擔負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有色金屬專業委員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有色金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協會刊物


協會辦有《中國有色建設》和《簡訊》兩個刊物,同時與《中國有色金屬報》合辦有色金屬建設專刊,報導有色金屬建設行業改革發展情況。

組織章程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章程
(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縮寫為CANC)。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有色金屬建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政府、會員單位和有色金屬工程建設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政策和法規,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發揮行業技術、人才優勢,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國家有關部委和工業協會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技術經濟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併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修訂有關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服務標準等)並負責其實施監督、宣貫和認證工作。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信息和諮詢服務;編輯發行會刊及簡訊;組織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並協助開展有關商務活動。
(六)受委託參與行業內的招投標工作和建設產品價格調整的協調工作。
(七)組織本行業單位及個人執業資格的申報、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技術、職業、崗位、管理等培訓工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有色金屬建設行業單位及個人各項執業資質、執業資格初審和評審工作。
(八)開展行業創新評優工作,組織行業優秀項目和優秀人物的申報、評審和審定;向國家推薦有關優秀項目和優秀人才;組織科技成果評審、鑒定和推廣應用;推動行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展有關諮詢服務;組織施工工法總結、申報、評定和發布工作。
(九)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與國外有關行業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秩序,反映會員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國資委、民政部和工業協會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工程建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知名度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地勘、設計、施工、監理、生產、製造、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有關科研、院校及學術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長批准;
(三)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六)遵守行規公約和本團體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補交所欠會費后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由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報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聘任和解聘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廠礦建設等行業分別召開),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廠礦建設等專業分別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工業協會、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審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等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工業協會、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資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事件


2018年12月,民政部對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違規涉企收費行為作出警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經查,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違規開展2016年度、2017年度全國有色建設行業勘察系統、工程建設優秀QC小組成果獎和部級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勘察、設計獎評選活動並收取費用,違法所得119081.48元。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作出警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119081.48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