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漢均輸
兩漢均輸
當時﹐為了彌補軍事上的浩大開支和限制富商大賈經營販運貿易的牟利活動﹐繼鹽鐵官營之後﹐漢政府於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任大農丞時﹐即試辦均輸﹐很快取得成效。但由於政府將實行告緡令(見告緡)及其它財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緡錢分發各官署自行採辦物資﹐各官署互相爭購﹐引起物價上漲﹐官營商業猶待有一個統一的領導﹔也由於各地貢輸不盡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質量低劣﹐遠途運輸費用過大﹐往往超過貢物本身的價格﹐影響財政收入﹐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輸的地區依然存在。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110)以治粟都尉領大農事後﹐遂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均輸法﹐把政府徵收運銷物資的許可權基本上集中於大農。西漢政府在郡國設置均輸官﹐有的即以均輸官(長)命名﹐有的則以各地的特產命名﹐如木官﹑橘官﹑圃羞官等。均輸官受中央派出的大農部丞管理﹐而統屬於大農屬下的均輸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屬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屬下有均輸令﹐分別主管其掌握物資的均輸事宜。
均輸的辦法是將各郡國應繳的貢物﹐按當地市價摺合為商人一向販運出境的豐饒而價廉的土特產品﹐連同輸往中央的運\價一起折算﹐就地繳給均輸官。除由均輸官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供官需或交平準出售外﹐其它部分再加上均輸官另行收購的物資﹐都運\往價貴的地區出售。有時還把出售所得在賣地再收購當地產品﹐易地出售﹐輾轉販運交易。這樣﹐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貢納之外﹐可以從販運\貿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減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貢輸遠程運往京師的耗費﹔同時也加強了各地的物資交流﹐並限制了從事長途販運\貿易的大商人的活動﹔此外﹐政府還利用均輸所得物資發展了與匈奴﹑西域等邊疆民族的貿易。
均輸法實施后也發生違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買並非當地常產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賤賣自己的產品以滿足均輸官的要求﹔交納產品時受到官吏的刁難﹔均輸官在出售產品時又往往進行欺詐等。但總的說來﹐均輸法的推行還是起了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