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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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是由梅州市公安局直轄,梅縣區分局在各鄉鎮及城區設立派出所和警務室。

簡介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職能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權 1、指導、監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 2、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阻截逃犯,處置各類因交通引起的突發性事件; 3、指導、監督交通勤務設計與實施,組織道路交通指揮和控制; 4、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提出交通管理對策,為黨委、政 府提供決策服務; 5、向全社會進行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和駕駛員的考核及機動車牌證、駕駛員證件的核發和管理; 7、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指導督促市、區中心城區交通安全設施的實施; 8、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機動車考驗員、教練員的培訓,考試和核發證件的工作; 9、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港澳台和外籍入出境車輛牌證發放及其駕駛員證件的審批、發放 以及經 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負責全市新訓駕駛員的學科諮詢及做好有關外市新訓駕駛員長途訓 練簽證工作; 10、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二、交通管理工作承諾 (1)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接警后3分鐘內出警。 (2)建立交通事故處理聯繫卡制度,預約處理事故的時間、地點、聯繫人。 (3)對群眾來信來訪,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答覆來信人。 (4)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罰款和事故處理費嚴格按標準收取,並委託銀行代收點代收。交 通違章記分嚴格按程序辦。 (5)做好事故處理與法院接軌工作。對事故賠償調解兩次達不成協議的,及時製作調解終結 書,並告知當事人按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上訴。 (6)做好交通事故車、物的定損工作。對事故損壞車輛定損后,由車主選擇廠家修理。 (7)一般以上事故,落實事故損失賠償預付款和完成車輛檢驗后,及時放行車輛。 (8)對一般以下的事故,責任明顯、損失較小的,當事雙方無異議,快速處理事故現場,及 時疏導交通。 (9)建立交通事故報案回執制度,凡到交警部門報交通肇事案件的,開具報案回執(電話報案 的除外)。 (10)加強交通事故處理窗口服務管理,事故處理實行“陽光作業”,改善窗口服務質量,處 理事故的法規程序和標準上牆公布。市交警支隊和各縣交警大隊設立群眾意見箱、意見薄。 
三、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對違章事實無異議時: 1、在執勤民警開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和決定書上簽名。 2、持《處罰決定書》限在十五日之內到指定銀行交納違章罰款(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3、持本人身份證駕駛證、《憑證》、《處罰決定書》及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卡,罰款 票據等有關證件必須在三個月內(以違章當日起九十二天為準)到違章記分窗口接受處理,無 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按機動車駕駛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註銷駕駛證。 4、若記滿12分被弔扣駕駛證,當事人必須按考試通知書指定的地點參加學習,經考試合格 待扣證期滿後到原處理機關領回證件,換髮記分卡。 (二)當事人對違章事實有異議時: 1、可無須在執勤民警開具的《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上簽名。 2、可持《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在十日內到交警大隊辦公室接受調查、由大隊 作裁決意見。 3、對交警出具書面處罰不服的,可在60日內到所在地的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提出行政復 議、支隊處罰的到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行政複議

治安部門職能


一、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2、管理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3、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4、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5、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和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二、治安案件的受案範圍、立案標準、查處程序、裁決許可權、查處結果告知方式 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書。 (一)治安案件的受案範圍 治安案件分為九大類: 1、擾亂公共秩序案件 2、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案件 4、侵犯公私財物案件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6、違反消防管理案件 7、違反交通管理案件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案件 9、其他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立案標準 對於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為治安案件進行查處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給予相應處罰。 (三)治安案件的查處程序 1、傳喚程序(包括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和強制傳喚) 2、訊問程序 3、取證程序(包括詢問證人、現場勘察、技術鑒定) 4、裁決程序(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四)治安案件的裁決許可權 1、市、區公安局(分局)或相當於區一級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專門公安機關行使治 安處罰裁決權。 2、公安派出所,包括專業公安機關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罰款50元以下的治安處 罰裁決權。 3、企事業公安機關經過批准,可以行使治安處罰裁決權,其中經過地市公安 處(局)批准,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處罰裁決權;經過省一級公安廳、局的審批,可以行使拘留處 罰的裁決權。 4、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受區一級公安機關的委託,可以行使警 告、5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裁決權。 5、市、區公安局(分局)或者相當於區一級公安機關,才有權對外國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 人除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治安處罰的裁決權。如果需要給予拘留的,由地市公安處、局批准,仍以市、區公安局(分局)名義進行裁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向公安 部備案。 6、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保衛組織,有權查破治安案件,但沒有治安管理處罰的裁決 權。 (五)治安案件的查處告知方式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書 1、治安案件的查處告知方式:口頭告知、書面告知、書面送達。 2、治安案件法定出示的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三、申辦各種治安行政管理證照的有關手續 (一)申辦《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須知。 1、對象:需要開辦經營舊貨業、印刷業、旅館業、拍賣典當業、機動車修理業等特種行業 的單位和個人。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經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同意的申請報告;(2)特種行業經營 許可證審批表一式三份;(3)填寫企業法人(負責人)簡歷證明書;(4)消防部門簽發的消防工 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消防安全合格證並複印件;(5)經營場地房產所有權證明書或場地使用( 租賃)合同證明書並複印件;(6)城建、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書、鑒定書或場地設施、布局平面圖並複印件;(7)從業人員(含保安員)名冊及身份證號碼;(8)其他按照申辦的業務 性質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如申辦舊貨業《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所需的技術防範設施情況報 告,申辦印刷業《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所需的新聞出版部門簽發的許可證等。 3、程序:申辦《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由當事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經 屬地派出所加具意見后,直接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 (二)申辦《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合格證》須知。 1、對象:凡在轄區內設立向公眾開放,由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載明單位名稱(附工商部門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的函件)、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的申請報告;(2)文化部門核發的《申辦娛樂場所審核通知書》;(3) 縣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4)娛樂場所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員的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身份、簡歷及聘用資格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含保安員)的身份、簡歷等證明材料;(5)場所設立的地點和音響產生的雜訊必須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 規定;(6)治安防範制度和治安責任人的資料。 (三)申辦《按摩服務業治安許可證》須知 1、對象:各類申辦桑拿按摩、足部按摩等場所的單位和個人。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由經營場所轄區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經營人員的身 份證明文件;(2)從業人員的名冊;(3)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關簽發的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檢 查意見書》;(4)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門必須與場所的客容量相適應,超過100人的場所必須 有兩個以上出入口或安全門。通道的寬度為12米以上,出入口或安全門的寬度不得小於15米,並設置明顯標誌;(5)電器設備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夜間營業或突然停電時,有足夠 的照明和應急措施;(6)廂房內不得設置房中房(包括電話間、麻將房、浴室等),房門必須 裝通鎖(房外能鎖,房內不能鎖)和透明窗,透明窗的位置不得高於13米,面積不得少於25平方米,門背面不得懸掛遮蓋物,燈光亮度要符合有關規定;(7)確定專職治安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範工作,並與所在地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有報警電話和安全應急 設施;(8)配備與娛樂場所規模、活動性質和治安情況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並經公安機 關崗位培訓,營業執勤時穿著符合規定的保安服裝,佩帶保安標誌;(9)從業人員必須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並掛證上崗,外來從業人員還須申領《勞務證》和辦理《暫住證》;(10)使用音響器材,不得違反國家噪音管理規定,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四)申辦《刻章許可證》須知 1、對象:(1)經工商部門批准註冊的個體、集體、私營、國營、“三資”企業;(2)國家行 政、事業單位。 2、條件和需提供證明材料:(1)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刻制單位公章,應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並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辦理;(2)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刻制單位 公章,應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並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由法人 簽名的申請報告辦理;(3)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刻制單位公章,應憑該單位主管部門出具 的證明辦理;(4)企事業單位刻制下屬部門印章,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憑該企 事業單位出具的證明辦理;(5)國家行政機關單位刻制單位公章,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 的證明辦理;(6)社會團體刻制單位印章,應憑民政部門出具的刻章證明辦理。 3、程序:申辦《刻章許可證》的單位,由當事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所在地縣以 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 (五)申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須知 1、對象:生產爆炸物品的廠家。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2)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主 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審查同意批文;(3)由兵器工業部根據國家計劃審查 批准文件;(4)上述批文和設計圖紙。 3、程序:由申辦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辦理。 (六)申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劇毒物品銷售許可證》須知 1、對象:經銷爆破器材和劇毒物品的供應點。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物資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協商定點的批文;(2 )一定的技術力量;(3)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 3、程序:由申辦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辦理。 (七)申辦《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劇毒物品使用許可證》須知 1、對象: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的使用單位。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經上級主管部門安全論證的批文;(2)說明使用爆破器材 和劇毒物品的地點、數量、四鄰距離的方案圖紙和安全操作規程;(3)一定的技術力量和資 格證書。 3、程序:由申辦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辦理。 (八)申辦《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證》、《劇毒物品購買、運輸證》須知 1、對象:縣級以下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使用證或儲存許可證;(2)符合安全條件的運輸工具;(3)爆破器材和劇毒物品供銷合同;(4)經公安機關考核的 押運人員。 3、程序:由申辦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辦理。 (九)申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劇毒物品儲存許可證》須知 1、對象:爆炸物品和劇毒品的儲存單位。 2、條件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和設計圖紙;(2)符合防火、防爆、防 泄露安全條件的倉庫;(3)專職保管員及其資料。 3、程序:由申辦人攜帶規定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