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論
格物論
宋明理學家對宇宙與人生作哲學關照時,他們的焦點是人的倫理與道德性存在,而不是脫離於在他們看來是人之為人的規定性之外的事物,他們的認識論嚴格說來是道德的認識論,而不是對宇宙萬物特別是自然對象作冷靜觀察和探究的認識論。“涵養須用敬,進學則在致知”(《遺書》卷十八)兩句,可以看做是對道學道德認識論觀點的集中概括。它一方面要求以“居敬”、“存誠”的工夫涵養道德認識主體,另一方面則強調通過“致知格物”的手段去獲取對於道德天理的認識。最後的目標是達到“豁然貫通”的“合內外之理”的境界,獲得關於儒家倫理絕對性的認識,從而把道德認識主體引向道德實踐的自願自覺。這個道德認識論的工夫,也就是格物窮理的工夫,它是道德修養的認識論前提。
目錄
(一)格物
對於道德修養的過程,朱子十分強調《大學》中“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次序,而在為學宗旨上又都重視對於儒家倫理的認知,故而“格物致知”的理論在其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按朱子的看法,《大學》本文提出的八條目中,對於“誠意”以下各章都有說明,惟獨對於“格物致知”未作解釋。朱子認為此處乃系闕文,於是根據“程子之意”和自己的理解,為其作了《補傳》,這個補傳可以看做是朱子對於格物致知的概括總結,也還可以看作是理學中道學一系思想進路的總結。今錄原文如下:
“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時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裡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
“格物”的概念,朱子的解釋同程子一致,都是指“格物窮理”。格物也就是“至”物,與事物直接接觸而窮究其中之理,“窮”理是格物的目的,“格猶窮也,物猶理也,猶曰窮其理而已矣”(《遺書》卷二十五)。面對不可勝數的天地萬物,既要看到一草一木、一昆蟲之微,“亦各有理”,窮理必然有其“積習”階段。若不“理會”這一草一木,也就缺了這一草一木的道理。但是,如果醉心於具體的草木器用而望有所收穫,朱子強調,這就如同炒沙而欲成飯一樣,完全是徒勞。格物之要,在於就待人接物的具體人事中,體認其中蘊含的“所當然之則”與“所以然之故”。
在這裡,理一分殊的本體論架構,為實現這種超越提供了可能。因為不同事物之理都有著共性,一件事物如果能認識透,其他則可以類推:“格物非欲盡窮天下之物,但於一事上窮盡,其他可以類推。”(《大學或問》卷二)例如,就像孔子所說的,在家能夠盡考,出門自然會忠君,事兄自然能悌。如此的類推,正是從理一出發的。故而,從“人心之靈,莫不有知”;“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的前提出發,通過“即物窮理”的工夫,輔之以“用力之久”的長期積累,經過“豁然貫通”的飛躍,最終達到“致知”的目的。
(二)致知
格物是致知的基礎,致知是格物的目的和深化。“致”有推致和窮盡兩重意義。朱子分別二者時說,“一事上窮盡”屬於格物,“其他可以類推”則歸於致知。格物要求的是認識的深度,致知則講的是認識的廣度。在此意義上,致知是格物的後續的工夫。知之對象,則是內在於人心的天賦,即道德天理,故“致知乃本心之知” (《朱子語類》卷十五),也就是張載所說的“不假聞見”的“德性之知”。人之不知只是被物慾蒙蔽,格物的任務也就不是從外物獲得知識,而是如同把“昏翳”的鏡子磨而復明一樣,打通物慾對本心的蒙蔽,實現本心之理與外物的相互映照而無處不明。朱子稱這一過程為“合內外之理”,它標誌著格物致知認識活動的最後完成。
(三)誠意正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