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械行業協會
廣東省機械行業協會
廣東省機械行業協會是2002年3月22日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下、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登記成立的綜合性大行業協會。現有企業、科研院校、省級專業行業協會和市級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會員400多家,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是協會會長單位。協會內設有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成套設備、液氣密(液壓、氣動、密封件)、電線電纜、機床工具、電力自動化、農業裝備7個專業委員會。
按照協會章程,協會致力於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預案和建議;定期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運行報告;制定行規、行約;宣貫行業技術經濟管理標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和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生產條件審查及產品質量行檢行評;舉辦各種技術經濟交流活動和展覽展銷;組織各類專業技術諮詢培訓;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等各項工作。
2010年底,廣東省機械行業協會被省民政廳評為5A級行業協會。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評選為先進協會。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機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DMIA)
第二條 性質:本會為全省機械行業內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內有關協會及有關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等經濟組織,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積極為政府、會員單位提供服務,溝通政府和企業、社會之間的關係,推進我省機械行業的結構調整和改造提升,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貢獻。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住所:廣州市越華路116號省石化集團辦公副樓4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行業自律,反映會員意見,溝通信息,諮詢服務,國際交流,技能培訓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
(一)對全省機械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開展專題調研,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提供預案和建議;對與機械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和企業的訴求及建議;
(二)為振興機械裝備工業,大力推動行業結構調整,為企業資產重組、專業化協作等牽線搭橋;
(三)開展區域發展戰略與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推動行業和企業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四)推行行業品牌戰略工作,積極實施技術創新,樹立企業自主品牌;
(五)對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及會員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程序,推動企業公平競爭;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分析研究全行業及企業的技術經濟運行指標與變化態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宣傳貫徹行業各項標準並提出有關建議;
(八)接受政府業務指導部門委託開展產品鑒定、質量行檢行評;
(九)組織開展國內外多種形式科技與經貿交流活動,舉辦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幫助企業參與應對反傾銷等國際貿易摩擦糾紛;
(十)對機械行業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各類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十一)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廣東機電工業》;
(十二)承擔政府業務指導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企業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只吸收單位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上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同意,向理事會報備;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的權利;
(五)可以要求協會為維護該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向理事會報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本會需要提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的聘任,審議常務理事、理事的增補或變更,聘任顧問;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其中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交理事會聘任;
(五)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訂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九)推舉名譽會長;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中的職權外,并行使如下職權:
(一)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提名建議。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或通訊方式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機械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心機械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專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負責組織會員申請入會的審批、發證,以及決定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六)對專業委員會實施管理;
(七)管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5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