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項目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項目
為了規範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以下簡稱“碳匯項目”)管理,提高碳匯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碳匯項目特點,參照國際碳匯項目管理經驗,制定本辦法。
森林和樹木是人類最早利用的自然資源之一。在受益於作為天然燃料和木材使用的同時,人類對森林價值的認識也不斷進化。在全球氣候變暖等環境問題和京都議定書生效等歷史背景下,森林這一主要陸地生態系統正逐漸被人們從多重角度加以評價。自80年代以來,特別是上世紀末,中國政府在森林恢復和保護上投入了巨額資金,並把政府林業工作的重點從木材生產轉移到生態建設上來。
基於上述背景,保護國際(CI)、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TNC)和國家林業局以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為宗旨,在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鍵地區之一的中國西南山地開展森林多重效益項目,簡稱“FCCB項目”(即森林、氣候、社區、生物多樣性項目),旨在探索森林生態系統的多重服務功能和有償使用,創新保護的融資機制,同時推動我國新世紀的林業發展在的生態保護上的成效。
(1)雲南
●高黎貢山騰衝段示範項目:林家鋪項目點261.34畝;張家墳項目點500畝。
●拉市海吉子水庫項目(PES):現有耕地3000畝,荒地3000畝。造林規模未定。
●其它3縣碳匯項目造林規模:近10萬畝。(雲南林業廳估計)
(2)四川
●王朗植樹項目:2800畝。
●川西北碳匯項目試驗示範(4縣):5-8萬畝。
●項目開發:通過信息收集和實地考察對有潛力開展碳匯項目的地點進行開發,收集到的資料和數據都儲存在開發好的資料庫和GIS中,供未來的項目實施者使用。目標為100萬畝。
項目進展
(1)雲南
●高黎貢山騰衝段示範項目:已完成基線調查,正在做數據分析工作。計劃06年6月完成EB申請。
●其它3縣碳匯項目造林:正在進行初始調查。
●拉市海吉子水庫項目: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有待進一步完善。
●省級碳匯項目開發資料庫及GIS:開發合同已簽,2006年中期完成。
(2)四川
●王朗植樹項目:近期開始進行初始調查,計劃06年12月完成EB申請。
●川西北碳匯項目試驗示範(4縣):工作未開展,計劃07年9月完成EB申請。
●項目開發:計劃07年中期完成。
(3)國家層面
●碳基金:MOU簽署在即。辦公室和工作人員已經到位。
●碳匯優先發展區域規劃:正在進行中。
●CCCB標準:工作由林科院張小全老師承擔,合同已經簽署。計劃於07年中完成。
(4)國際層面
積極參加國際會議,雇傭Sarah為項目PDD開發做指導工作(合同已簽)。
項目面臨困難
●人員:很難在很短的時間內找到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新員工培訓需要花費時間長。地方能力建設更加困難。
●資金:項目涉及範圍廣,資金存在缺口。國際層面上碳買家少。
●政策:在新的領域開展項目活動,各方都在不斷摸索中前進。未來政策難以把握。
●主動性:地方合作夥伴缺乏主動性。
項目設計
項目開發-在雲南、四川兩省收集基礎信息及數據,放入資料庫後用GIS統一管理,等待項目開發者使用。
能力建設-四川、雲南兩省組織一系列培訓,使地方具備獨立完成CDM造林項目的能力。
實地示範(雲南、四川)
相關研究-包括蓄積量和生物量之間轉換、項目監測評估、省級碳匯發展規劃
其它工作省級碳基金-雲南
宣傳交流-宣傳手冊、體恤等
政策建議-碳匯優先發展區域等
碳基金
國家層面
生物能源
CCCB標準-結合中國國情開發CCB標準,並在示範項目中進行應用。
CCBA標準
國際層面與DNA(指定國家授權機構)或其它重要團體進行交流及信息交換
掌握和熟悉世界碳交易市場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國綠色碳基金資助的碳匯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的碳匯項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活動以及與碳匯相關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技術培訓和宣傳等項目。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五條項目年度計劃及其審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與捐資方充分協商。必要時應徵求專家意見。
第六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立項原則
第七條立項應堅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則。充分尊重捐資方意願。
第八條碳匯項目造林應當以營造生態公益林為主。項目區域安排應當在注重適地適樹原則下,優先考慮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如大江大河源頭、重要水庫周圍、西部風沙源、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石油、煤炭開採礦區等。在儘可能多地積累碳匯的同時,力求通過項目實施促進當地生態恢復,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碳匯項目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每個項目實施規模不少於5000畝。每年立項數量及具體規模還應當根據中國綠色碳基金實際獲得的捐款數量來確定。
第三章立項程序
第十條每年6—7月份將通過公告形式組織下一年度項目。項目以縣為單位申報。一個縣一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公告的具體要求,報送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項目建設範圍(鄉鎮)、項目計劃造林規模和申請資金數量;擬開展項目造林地點的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情況;項目實施的意義;項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開展項目的造林地權屬情況,即是否具有當地規劃部門核准的林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樹種尤其是鄉土樹種、種苗、勞動力等條件;火災和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預防控制能力;造林後期經營管護能力等);初步實施計劃和投資使用方向等。
項目建議書編寫后,應通過各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各地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後,應當及時組織捐資方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遴選。遴選后的項目,應當提交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討論和審批立項。當年申報的且符合條件而未能獲得審批的項目,將納入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備選庫。
第十三條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書面任務批准通知書,明確項目造林任務和投資規模。任務批准通知書同時抄送各省(區、市)造林主管部門。同時,當年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將通過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接到任務批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重點應當把造林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並編製造林施工作業設計。同時,實施方案中還應當明確項目造林的具體組織形式、整地栽植等實施計劃、造林後期管護經營形式和制度、項目受益群體和利益分配形式、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相關技術環節應當參照《中國綠色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在編製實施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確定造林地、造林樹種、項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組織形式、管護經營形式等事宜,應當充分尊重項目所在區域的群眾意見。
為了擴大項目活動影響,項目實施方案中,還應對項目相關宣傳活動進行初步安排。宣傳活動相關要求見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條實施方案編製完成後,應當報送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及時批准。
第十六條實施方案得到正式審批后,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正式項目實施合同。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劃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后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並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並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后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並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在接到自查報告后,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后,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三年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后,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共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后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並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後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實施採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后,對於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餘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並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本項目資金來自於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於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后,不得重複徵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範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並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