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委

湖北省民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湖北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設工作;
(三)負責起草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研究擬訂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政策,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民族文化、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調指導省轄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扶貧開發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參與擬訂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培訓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和使用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信息、電子政務、目標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監督檢查處)。擬訂民族宗教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承擔全省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和宗教事務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承擔參與散居民族工作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三)宣教處。負責對涉及全省民族宗教領域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信息採集報送和對內對外宣傳報道及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及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經濟發展處。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協商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
(五)社會發展處。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化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擔辦理挾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民族地區開展科技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六)宗教一處。承辦全省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省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武昌佛學院武當山道教學院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登記事宜,負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參與宗教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七)宗教二處。承辦全省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省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天主教中南神哲學院、基督教中南神學院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登記事宜,負責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
(八)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負責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涉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