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宏觀經濟學會
江蘇省宏觀經濟學會
江蘇省宏觀經濟學會成立於1987年5月,為省一級學會。江蘇省宏觀經濟學會是由政府、高校、科研機構從事經濟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省各市、縣(區)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社會組織,是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宏觀經濟管理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學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十七大報告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通過對宏觀經濟理論、政策和方法的研究,為提高全省宏觀經濟管理水平,為我省“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的目標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稱為江蘇省宏觀經濟學會,英文名稱:JiangSu Provinces Macroeconomisc Institute,英文縮寫:JSPMI。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十六報告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通過對宏觀經濟理論、政策和方法的研究,為提高全省宏觀經濟管理水平,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為我省在全國率先實現現代化和全面小康目標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為江蘇省社科聯,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號9幢省委大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組織和推動全體會員開展對長江三角洲及江蘇省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目標和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戰略、體制改革、城鄉居民收入分配與消費、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能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等對國家有關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運行中各類現實問題的研究,向政府和各界提供有較高參考價值的建議和諮詢服務;充分發揮宏觀經濟學會在省級宏觀管理和調控中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二)本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年會;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專題學術研討會、學術服告會或經濟動態分析會等。
(三)組織、開展學會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之間關於宏觀經濟管理問題的課題攻關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專題調研,評價調研成果,推廣研究成果的應用。
(四)通過組織培訓、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等形式,進一步提高宏觀經濟理論知識和管理水平,研究介紹國內外經濟管理的經驗。
(五)緊密圍繞省委、省政府的經濟工作中心,做好《宏觀經濟觀察》、《宏觀經濟論壇》、《城市經濟導刊》的編輯和出版工作。
(六)加強與中國宏觀經濟學會、本會團體會員和省內外兄弟學會的聯繫,交流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活動的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省內各市、縣(區)的計委系統為本會的當然會員。各市、縣(區)政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省級有關綜合經濟部門,從事經濟理論研究和教學的有關單位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企業集團,凡贊同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均可接納為本會會員。本會今後原則上不接納個人會員,但對積極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並做出一定成績、具有一定造詣,熱心本會活動的同志,經本人要求和必要程序,可接納為本會特邀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其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杜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話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2003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