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副廳級),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負責對全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小企業行政執法。
(二)擬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 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動態,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五)擬訂推進全民創業的政策措施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創業輔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創業輔導基地的規劃、建設及機構和輔導隊伍建設;推動建立中小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確定資金使用方向。
(六)負責中小企業人才培訓體系建設。
(七)指導中小企業對外開放、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推動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引導各類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九)擬訂和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提出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實施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市、縣(市、區)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設立和使用。
(十)承辦省政府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綜合文字、信訪、保衛、機要、保密、信息、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後勤和固定資產管理。
(二)規劃統計財務處。
提出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監測、分析發展動態和運行態勢,定期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和發布相關信息;負責省級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部門經費預決算編製及資金監管;組織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指導市、縣(市、區)專項資金的設立和使用;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推動信息化建設;負責省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融資擔保處。
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推動銀保、銀企合作,組織多種形式的企業融資,實施信貸補償;組織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實施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和政策支持;組織信用徵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發布,推動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參與中小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的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產業指導處。
負責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結構調整優化;支持產業集群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促進專業化生產及為大企業配套;指導中小企業強化質量管理,實施品牌戰略;參與指導、協調中小企業節能減排;負責煙花爆竹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審批。
(五)創新服務處。
負責提出推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和管理;推動建立中小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確定資金使用方向;指導中小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應用;負責省鼓勵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市場開發處。
擬訂鼓勵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小企業對外開放、經濟技術交流以及區域間、企業間的協作、配套與聯合;負責機關外事工作。
(七)人事人才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完善人才培訓服務體系,指導中小企業人才引進、使用和培養;擬訂促進中小企業人才開發的政策措施建議,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和民營經濟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以及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工勤人員編製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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