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河

漢朝遼東屬國的屬縣名稱

徒河,前漢遼西郡、後漢遼東屬國的一個屬縣名稱。長期以來,史學界一致認為屠何與徒河是為錦州前身,系存在於春秋、漢代錦州區域內前後傳承的兩座城池。

相關歷史文獻


關於屠何,史籍中有過不少記載。
《逸周書·王會篇》載:“不屠何,青羆,東胡,黃羆。”孔晁註:“不屠何,亦東北夷也。”《爾雅·釋地》載:“東方之夷種有九。”李巡註:“一玄菟,二樂浪,三高驪,四滿飾,五鳧臾,六索家,七東屠,八倭人,九天鄙。”《管子·小匡篇》:“中救晉公,禽狄王,敗胡貉,破屠何。”尹知章註:“屠何,東胡之先也。”《通鑒外記·周紀二》載:“敗胡貉,破屠何。九夷海濱,莫不來聽。”房玄齡註:“屠何,東胡之先也。”《左傳》載:“豹胡,亦即不屠何。”《墨子·非攻篇》:“古屠何亡於燕代胡貉之間。”
上述史籍記載雖然簡略,但仍傳遞了豐富的歷史信息。依據這些歷史信息,我們可以作出一些初步的歷史判斷。
第一,屠何屬東北夷之一支,文化形態為東夷文化;第二,屠何是與孤竹、令支、無終、山戎、東衚衕期同代並存於史的族群,記錄清楚,不容混淆,並不存在誰為誰先的問題;第三,在圖騰崇拜上與東胡相近,表明在血緣關係上與華夏有熊氏部族、東胡部族均有某種聯繫;第四,在地域上與孤竹、令支、無終、山戎、東胡相近相接,呈犬牙交錯狀態;第五,領土比較廣大,經濟比較發達,軍事上比較強悍,有能力聯合東胡、山戎部族對燕國發動進攻;第六,城破而土地被侵,原佔據面積大為減少,后逐漸敗亡;第七,在敗亡之前,已經形成了具有國家雛形的方國形態。

考古實證中的屠何


由歷史文獻引發的判斷是否正確,需要用考古加以印證。
虞舜、夏至殷商遼西地區最典型的文化存在形態為豐下文化。豐下文化又稱夏家店下層文化,是龍山文化同紅山文化融合後進一步發展而來的一種新型文化。其分佈範圍,南起渤海,北達今赤峰,東迄醫巫閭山,西至今唐山,為一地域較為廣泛的文化形態覆蓋區。
豐下文化的遺址大部分佈在河流兩岸的小山包和台地上。遺址內有房址,為筒形地穴式、圓形半地穴式和建築在地表的圓形、方形住宅。遺址中發現的石器,以磨製為主,有石斧、石刀、石錛石磨盤、石杵等。陶器以夾砂褐陶為主,火候較高。器形有鬲、鼎等三足器及敞口罐、瓮、大口盆等。遺址中還有一定數量的骨器和銅器,銅器分武器和飾器。遺址中常發現貯糧的窖穴,主要農作物為粟和稷,還有牛、羊、豬的碎骨。這些出土物品表明,該經濟類型以農業為主,兼營畜牧和狩獵。其中遺址中發現有村落的石圍牆和城堡式遺存,表明這些部落已建有防禦設施,是正在步向階級社會的標誌。
這些考古發現,清楚地顯示在遼西中部的廣大區域,曾存在一個以農業為主,兼營畜牧和狩獵經濟形態的族群。該族群以部落為單位,分散於遼西中部的大小凌河流域。從經濟文化形態上看,與中原相類,既不同於東胡的畜牧經濟形態,又與之有個別相聯繫之處,可印證其與東胡的相互關係。
豐下文化的存在形態,經歷史學家研究認為屬於東北夷;又據歷史學家研究認定,在這一地區活動的東北夷只有屠何、俞人。因此我以為,該文化形態應屬於東北夷的屠何。但從文化形態的發展程度看,應屬於方國未形成前的東屠族群。
及至進入殷商時代,由於私有制的發展,戰爭不斷。殷商統治者經過多次征戰,包括仲丁征蘭夷,河亶征伐班方,武丁征伐鬼方、土方,以及商代其他統治者征伐吉方、人方、基方、羌方、盂方、周人等方國的戰爭,使得商代的統治達到“相士烈烈,海外有截”,呈現出輝煌的一面。在這一過程中,處於殷商的東北方,在東北夷屠何的世居地,經過殷的征伐、分封、融合,其經濟、文化都得到了很大發展。在後來的柳城、朝陽一帶,於原來城堡式遺址的基礎上,有了較大規模的城池;在小凌河中下游地區,出現了城池或遺址集群。在陶器製作方面,以夾砂紅陶為主,部分表面部分飾繩紋。出現了口沿飾花邊的鬲,繩紋的斜直腹缽,寬沿的大敞口深腹罐,直口高領口沿起的大瓮,外疊唇盆、矮粗柄豆以及和鼎等代表先進工藝的陶製品。在銅器製作方面,有青銅戈權杖出現,有大量精美的鼎、簋、俎形器出現。無論製作形式,還是文化色彩都已達到一定水平,足以比肩中原地區,具備了一個方國所應具有的經濟、政治、文化基礎。其代表性的魏營子文化類型,反映的正是這一歷史時期。魏營子文化範圍比東屠時期的範圍略小,其核心區位在大凌河流域的喀左、朝陽、北票義縣等地。時期大約從商晚期到西周。史學家從經濟與文化特徵上分析,認為該文化是從豐下文化類型而來的另一類文化,是東夷文化的繼續。由此我以為,這正是屠何方國存在的表徵。

考古實證新判斷


依據屠何方國存在的表徵,能夠產生新的判斷。
其一,屠何城應在今朝陽地區。據《東北通史》載,曾有史載記為屠何城在今朝陽地區,“相傳虞舜時即有此城。”只是因為金毓黻先生認為年代久遠,無跡可查,缺乏信服度而被否掉。又因為有相當部分歷史學者一直以為,春秋屠何與漢代徒河兩城一地,相距很近。既然徒河在錦州,則屠何也應在錦州,所以將屠何城安在了錦州。“相傳虞舜時即有此城”這句記載也安在了錦州頭上。但從豐下文化以及魏營子文化的考古發現看,其經濟、政治、文化核心部位是在今喀左、朝陽、北票、義縣、魏營子一線。按照凡有“南進中原意向”的族群,其首府往往逐漸靠近中原的一般規律,判定屠何城在今朝陽地區既有可能,也符合考古實證。屠何方國曾參與商之伐夏,也可能是商祖之族系,后又攻燕,其政治、經濟、文化的根據地和大本營當應設在比較靠近中原的地方。從齊燕聯軍進軍路線看,“斬孤竹、制令支、破屠何”,屠何城當在與孤竹、令支、山戎、東胡相毗鄰之核心部位處。
其二,屠何人不能成為東胡之先。屠何軍被齊桓公於公元前664年打敗后,不應與東胡軍一同潰歸東胡。因為屠何部族的根據地仍在,屠何域仍在,屠何軍似應退回本部族根據地屠何城。後來被齊燕聯軍追擊,城破失地,方才合乎事理。屠何城於公元前663年被破后,即使少部分人北去東胡,與東胡人融合,也不會成為東胡主體。因為東胡人在齊燕聯軍打擊下,只是潰敗,其根據地,族群、軍隊仍然存在,部族之主體,只能是仍為崇拜黃羆的東胡部族。至漢代,東胡被匈奴所破,去向有三,一入匈奴,一為烏桓,一為鮮卑,各佔三分之一。後世之烏桓、鮮卑的主體只能是東胡。從這一史實分析,屠何人在另一角度的層面上為東胡之先說也不太可能成立。
其三,屠何人的去向是在錦州。“破屠何”,是指城破地失。在齊燕聯軍從西北方向的進擊下,屠何部族不太可能北上,只能順大小凌河退卻,依據松嶺山脈作最後抗衡。又因齊燕聯軍長途跋涉,只宜速戰,不能持久,故屠何軍殘部得與居住在小凌河中下游地區的俞人會合,向小凌河更下游地區的錦州方向遷徙,最後定居於錦州附近。作出如此判斷的依據在於《墨子·非攻篇》中古屠何“亡於燕代胡貉之間”的記載。該記載是說屠何人逃亡到燕國、代國,東胡和貉族人之間的地方。這四者之間的地方,西是燕國和代國,北是東胡,東是醫巫閭山以東地區即箕子朝鮮亦即貉族人居住地區,故這一地域只能是在今錦州城周邊。
後世所以將錦州稱為屠何與徒河,錦州東南水手營子所以出土青銅戈權杖,反射的正是這一歷史景深。
其四,屠何與俞人融合而成徒河。俞人,雖馬,是一個溫和純樸的部族。其居住生息範疇,在小凌河中下游,即今天松嶺門以下地區。因其俞人名稱,後世將小凌河稱為渝水,是為其因。俞人也屬於東北夷,與屠何人在經濟、文化上極為相近。但從崇拜圖騰上看,該部族與屠何不同,應是獨立生存的另一部族。屠何方國逐漸強大之後,俞人部族成為屠何方國的一部分而鮮見於史。屠何城破后,俞人接納屠何殘部。兩部匯合,數量上以俞人為主體,政治上以屠何人為核心,一為躲避戰禍,二為趨尋沃土,因為凌河下游地區土地更為肥沃,乃從原居住地漸次向東南方向遷徙,定居於今錦州、水手營子、高山堡以及東花一帶。為表屠何之傳承,又為表與屠何之區別,乃有徒河稱謂。漢代之交黎、徒河、賓徒諸縣,皆為屠何與俞人之苗裔。

歷史演變的思考


屠何演變為徒河后的城址所在?
漢代徒河城址位於何處,史學界認定不同。省考古專家王綿厚先生根據歷來學者論斷,漢徒河即在先秦之古“屠何”故地,將邰集屯小荒地南漢城址考為漢代遼西郡之徒河縣。
然而,一些史學工作者依據不同史料鉤沉,如《讀史方輿記要·十三》“徒河城在營州東百九十里,漢縣,屬遼西郡”;《盛京疆域考》:“徒河即今錦縣(錦州)”;《滿洲歷史地理》:“徒河故城即在錦州府”;《辭海》:“徒河,古縣名,西漢置,治所在今遼寧省錦州市”,不同意王綿厚先生的判定。特別是現錦州市博物館副館長魯寶林先生,依據在錦州市區東北部相繼發現的大面積漢代貝殼墓,以及壓在明代廣寧中屯衛即錦州老城城下的具有漢代獨有特徵——帶孔洞的夯土城牆,並參照《漢書·地理志》狐蘇條“唐就水至徒河入海”的記述,在遼大學報1994年第3期著文論定,徒河縣應在錦州市西部的小凌河左岸老城區附近。
這些不同認知各有依據,各有道理。但在學術判定上仍存在邏輯悖論。其一,《讀史方輿記要》及《通典》均記載:“徒河城在營州東百九十里”。儘管我國歷史上記方位有“東包括東南”的特點,但邰集屯小荒地南漢城址已超出以營州作參照系的東向的最大範疇,距離也與190里相去甚遠。其東南方向符合該里程數的城池,除大業鄉漢魏遺址、錦州老城址接近此數外,當屬娘娘宮鎮高山子漢城址最為恰切。其二,在中國古代,江河稱謂皆為專指。說江俱指揚子江即長江,說河俱指黃河,其他水系則稱水。如遼東郡境內之遼水,遼西郡境內之白狼水、渝水、侯水、唐就水等。因此,徒河不能具指女兒河,而只能具指地名即縣名或城名。其三,《漢書·地理志》狐蘇條載“唐就水至徒河入海”。因邰集屯小荒地南漢城址曾出土記為“狐蘇”字樣的物品,我以為有極大可能該城址是為狐蘇。而唐就水亦不如歷史學家一般共識,認為是指小凌河。因小凌河漢代稱渝水,故唐就水可能具指今女兒河。其四,至徒河入海無疑應指距海最近處。既然娘娘宮鎮高山子村漢代城址於漢代瀕臨渤海,按照常規思維人們就不能把入海地點上移至錦州或邰集屯處,就如同今日我們說大凌河至大有入海而不能說至大凌河鎮入海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