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水務局
高州市水務局
高州市水務局
根據茂名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茂機編〔2010〕6號)和《中共高州市委辦公室、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高辦發〔2010〕2號),設置高州市水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職責。
(二)划入和加強的職責
1、划入原市建設局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管理職責。
2、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禦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市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全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地區以上鎮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河口和灘塗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區以上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大中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負責水利科技工作,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對全市水務行業(包括城鄉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等)實行行業管理。
(十三)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市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接待、車輛調度等工作;對局各股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及把關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教育、文明建設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青、婦、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科技教育培訓,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紀檢信件、監察工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受理控告、申訴舉報;協助抓好廉政建設工作。
(三)規劃計劃股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製和審查;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鑒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科研機構工作;組織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提出市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
(五)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組織核定市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六)政策法規股
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水法制宣傳,負責普法工作。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和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江河湖泊采砂管理,負責市內河道采砂權的審批。
(七)工程建設管理股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全市河流、河口和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承擔水利基建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庫、堤防以及重點水利工程等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水保農水管理股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市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農電管理股
協助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擬訂及監督實施農村水電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農村水電工程(含水電站水庫)、機電排灌工程的建設和技術審批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信息統計和農村水電電氣化縣的建設工作。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製30名,核銷事業編製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股長(主任)9名,副股長(副主任)9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副科級,簡稱市三防辦)掛靠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市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製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銷事業編製7名。設: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
(二)市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副科級)掛靠市水務局。負責全市安置在農村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按職責協助搞好全市水庫新建、擴建、除險加固的有關工作,積極做好全市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移民和幹部培訓工作。核銷事業編製6名。設: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
(三)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局、市交通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五)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航道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會同市交通局處理;市交通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市水務局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交通局的意見。
(六)與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江河灘塗管理:在圍墾前由市水務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地域時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江河灘塗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的活動和建設,由市水務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灘塗划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市林業局管理。
(七)隸屬原市建設局管理的市供水公司,成建制划轉隸屬市水務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