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構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位於駐馬店市文明路北段,下轄十個基層院:驛城區院、確山縣院、遂平縣院、西平縣院、上蔡縣院、正陽縣院、汝南縣院、泌陽縣院、新蔡縣院、平輿縣院。

機構概況


全市檢察機關現有幹警1061人,其中,檢察官596人,佔57%;大學本科以上學歷754人,佔71%。市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7人,紀檢組長1人,政治部主任1人;現有幹警196人,其中檢察官 114人,佔58%;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50人,佔77%;其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14人。內設15個職能部門:辦公室、政治部、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計劃財務裝備處、網管處、法警支隊。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的工作。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出公訴;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出公訴工作。
(六)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市中級法院和全市縣(區)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九)對全市縣(區)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律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三)提出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后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四)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省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設;制定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
(十六)協同市機構編製管理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七)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八)協助、協同黨委管理和考核全市縣(區)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成員,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對全市縣(區)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九)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宣傳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二十一)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對外交流,辦理與境外間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市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審批直屬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外事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辦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組織人事、幹部教育培訓、檢察宣傳、文明單位創建等工作。政治部內設人事教育處、組織處、宣傳處。
(一)人事教育處。負責市院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工作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組織處。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文明單位創建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表彰獎勵和先進典型的總結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基層建設和檢察文化建設;負責對各基層檢察院的考評工作。
(三)宣傳處。負責檢察宣傳工作,協助黨組抓好全市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涉檢輿情的引導應對工作。
三、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上訴和申訴案件。
四、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上訴和申訴案件。
五、第三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市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上訴和申訴案件。
六、第四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上訴和申訴案件。
七、第五檢察部。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八、第六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九、第七檢察部。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十、第八檢察部(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平安建設等日常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檢察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案件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統籌規範司法;統一接待律師、訴訟代理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培訓、考核及管理工作;協調全市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十四、檢務督察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各基層檢察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考評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計劃財務裝備處。負責制定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製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事務管理等工作。
十六、檢察技術信息處。負責全市檢察技術信息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專線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的建設和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需求統籌及信息化應用系統平台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檢網路輿情監測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及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獲得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鄭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