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陽監

桂陽監

唐代沿襲西漢“金官”之制在桂陽郡(今桂陽)設“桂陽監”,初為專理礦冶和鑄錢的縣級行政機構,設監(相當於縣令)1人、丞1人、監作4人,分別為七、八、九品官,另有錄事、府、史、典事、掌固若干人,后演變為州級特殊行政區。

發展歷程


西漢,朝廷在桂陽郡設縣級行政機構金官,掌金、銀、銅、鉛、鐵等礦產開採及冶鑄。
南朝梁太清三年(549),改桂陽郡為桂陽監,監管銀坑、鑄錢事宜,不久,罷監名。
唐憲宗元和三年(808),鹽鐵使李巽奏請於 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
唐武宗會昌五年(845)始,桂陽監錢背加“桂”字,在穿右。
唐懿宗咸通十一年(870),王彤向朝廷進貢桂陽監新鑄錢“咸通玄寶”,是唐代最後一種錢,因鑄而未行,故傳世絕少,為唐錢第一珍。
唐末,馬殷割據湖南,天祐元年(904)撤平陽縣併入桂陽監,桂陽監由行政機構演變為特殊行政區,隸屬郴州桂陽郡。
後晉天福元年(936),桂陽監領臨武縣,隸楚國長沙府。天福四年(939),廢臨武縣入桂陽監。
南漢乾和九年(951),南漢取桂陽監。20世紀末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以北海底打撈到的一艘10世紀東南亞籍華麗海船上,發現大量南漢銀錠和錢幣,銀錠共有97枚,近5000兩,其中18個刻有銘文“桂陽監”或“鹽稅銀”“鹽務銀”“專知官”等字樣。
南漢大寶四年(961),桂陽監鑄250斤銅鐘(即“大寶四年鍾”)捐供城南崇福寺,該鐘現存於湖南省博物館
北宋乾德元年(963),桂陽監歸宋,成為全國唯一的州級礦冶監,隸湖南道;淳化四年(993),隸江南西道至道三年(997),隸湖南路安撫使;元豐六年(1083),隸荊湖南路。景德二年(1005),藍山縣划入桂陽監。天禧三年(1019),復置平陽縣屬桂陽監。
北宋太平興國年間(976-984),桂陽監每年稅銀達2.4萬兩。
北宋慶曆年間(1041-1048),桂陽監判章侁憫惜烹丁之苦,作長篇《烹丁歌》呈獻朝廷,感動仁宗,下詔免除烹丁稅。
北宋皇祐至元豐年間(1049-1085),從銅礦中提取黃金,其中有18年朝廷得湖南所貢黃金3.1萬兩,大部分取自桂陽監。
南宋紹興三年(1133),桂陽監改稱桂陽軍。汪綱任平陽縣令時,桂陽軍每年貢銀2.9萬餘兩,平陽當其三分之二。

史籍記載


1.《全唐文》卷五百二十六 李巽《請於郴州鑄錢奏》:
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校覆,實有銅錫。今請於郴州 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人。
舊唐書》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貨上;《冊府元龜》卷五百一 邦計部·錢幣第三:
元和三年(808)五月,鹽鐵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今請於郴州 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人。”從之。
新唐書》卷六十 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
鹽鐵使李巽以郴州平陽銅坑二百八十餘,復置桂陽監,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緡。
2.《元和郡縣誌》(李吉甫撰):
(郴州桂陽監)在城內,每歲鑄錢五萬貫。
(平陽銀坑)所出銀至精好,俗謂之砣子銀,別處莫及。亦出銅礦,供桂陽監鼓鑄。
3.《續資治通鑒》卷第六(宋紀六):
帝(宋太祖趙匡胤)覽桂陽監歲入白金(即白銀)數,謂宰相曰:“山澤之利雖多,頗聞採納不易。”十一月乙巳,詔減舊額三分之一,以寬民力。
4..《桂陽直隸州志》:
宋時雲南為荒外,冶專在湖南,此雖天下總數,桂陽殆居十之三。
桂陽監為國計所重,轉運史行部(行部:巡行所屬部域,考核政績)皆必至監,前後名人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