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設置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將對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使用清真專用標誌、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公民土葬、變更民族成份的核准下放給各區縣政府。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負責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研究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
(四)參與研究制定本市少數民族經濟的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鄉村、街道的經濟、文化、教育、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產和供應。
(六)依法對本市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宗教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
(七)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9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協助委(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等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聯絡工作;負責議案、建議、提案工作;管理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涉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本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民族一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培養、選拔民族工作幹部,聯繫民族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事業的發展;協調民族關係,處理各族群眾來信、來訪和涉及民族問題的突發事件;負責本市伊斯蘭教工作,聯繫伊斯蘭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四)民族二處
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城市、農村民族經濟的發展和民族用品生產;協助有關部門設置清真食品經營網點;參與組織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
(五)宗教一處
負責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負責聯繫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對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進行審批。
(六)宗教二處
負責本市佛教工作,負責聯繫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對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進行審批。
(七)宣傳教育處
協調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開展民族、宗教宣傳工作;參與起草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協助民族學校貫徹落實民族政策;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
(八)行財處
負責本機關行政、業務經費和民族地區一般補助費的預算、分配和使用;負責管理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指導、檢查、審計直屬單位的財會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事務。
(九)人事處
負責機關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培訓、工資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聯繫民委委員。
(十)宗教三處
負責本市伊斯蘭教工作,負責聯繫伊斯蘭人士和信教群眾,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伊斯蘭教有關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行政許可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