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土地罪
佔用土地罪
佔用土地罪,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國務院的批准權:(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划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划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裡不包括同時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際兩級審批的原則,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佔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將有關審批許可權分別予以講述。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裡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佔用農用地的。(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佔用農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准的許可權:(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佔用農用地的。(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處罰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是指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