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

河北省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

《河北省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關於本省檔案接收和收集方面的法規。

目錄

正文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1]第22號
【發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2號)
《河北省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鈕茂生
2001年12月21日
河北省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檔案接收和收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接收,是指《檔案法》第二條規定的檔案,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檔案收集,是指為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有利於檔案的開發和利用,將檔案資料以徵集、收購和接受捐贈等方式收入地方國家檔案館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接收和收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地方國家檔案館,負責接收和收集各分管範圍內的檔案,對所收集的檔案價值進行評估、鑒定。
其他各類檔案館的檔案接收、收集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檔案接收和收集以及檔案價值評估和鑒定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地方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接收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和部分有保存價值的短期檔案;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三)本級人民政府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和部分有保存價值的短期檔案;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五)中國共產黨本級委員會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六)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及部門管理機構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七)本級群眾團體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八)民主黨派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管理的永久保存的檔案;
(九)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形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永久保存的檔案;
(十)雙重領導部門形成的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十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幹部檔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第七條設區市、縣級地方國家檔案館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接收檔案外,還應當接收本辦法第六條(五)至(九)項規定單位形成的需要長期保存的檔案。
縣級地方國家檔案館在接收檔案時,應當同時接收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人民政府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第八條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檔案進行整理,經地方國家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
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和照片等特殊載體的檔案,應當與文書檔案統一整理、編目。
第九條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一)按照省統一規定的信息網路傳輸標準和數據格式製作的文件級數據資料;
(二)編印的報刊、年鑒、方誌、回憶錄、文件彙編、大事記、成果彙編等資料。
第十條本辦法規定的檔案接收範圍的單位,應當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時限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一條單位撤銷或者合併的,原單位應當及時對檔案進行整理,保證檔案的齊全和完整,並在六個月內向原接收檔案的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時,其檔案應當及時進行整理。屬於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應當移交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寄存到地方國家檔案館。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收集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我省活動時的講話、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
(二)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的檔案資料;
(三)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自然災害的檔案資料;
(四)反映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發展狀況、名勝古迹、風土人情、環境地理、人口普查、資源調查等專項成果性、綜合性檔案資料;
(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科研成果、馳名商標以及國內外有影響且有較高價值的文化藝術作品的檔案資料;
(六)1949年以前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革命政權、地方武裝和革命團體的檔案資料;
(七)歷代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軍政要人、社會著名人物的檔案資料。
縣級以上中國共產黨委員會、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責成地方國家檔案館收集的其他檔案資料。
屬於集體和個人以及非國家所有的商業秘密、科技成果等檔案資料,可以由地方國家檔案館與當事人協商收集。
第十三條舉辦或者承辦重大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係,提前5日通知地方國家檔案館。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對該項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及時登記備案。經商得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同意,在重大活動結束后收集其檔案。
屬於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重大活動,應當明確檔案管理單位,並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省檔案館可以專題收集具有全省性影響事件所形成的檔案資料;設區市地方國家檔案館可以專題收集具有全市性影響事件所形成的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地方國家檔案館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收集檔案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條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依照《檔案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在檔案接收和收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