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是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進行了修訂,於2008年9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實施。

簡介


建國以來,國家正式頒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主要有四次,2008年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在吸取以往師德規範的基礎上,又體現了新的時代精神。主要目的是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同時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

主要內容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附:教育部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關於重新修訂和印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通知教師[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科文衛體(教育)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工會,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8.31”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並就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青少年學生成長的引路人。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係到中小學德育工作狀況和億萬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係到國家的前途命運和民族的未來。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素養,對於確保黨的事業後繼有人和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長期以來,廣大教師教書育人,敬業奉獻,贏得了全社會的尊重,教師隊伍中不斷湧現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範人物。在今年發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區廣大教師奮不顧身地保護學生,表現了崇高的師德精神。在新形勢下修訂並重新印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對於激勵和引導廣大教師向全國教育系統的模範教師,特別是抗震救災英模教師學習,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自覺規範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做讓人民滿意的教師,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全面準確地理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的基本內容
《規範》的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規範》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起指導作用,是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相互關係的基本行為準則。《規範》不是對教師的全部道德行為和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學校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規範》的許多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相關條文的具體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學習貫徹時應注意和教育法規的學習結合進行。
三、認真做好《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並認真組織好《規範》的學習宣傳。要通過開展主題學習、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多樣和紮實有效的教育活動,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和貫徹《規範》,幫助廣大教師全面了解新時期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統一思想認識,規範職業行為,全面提高師德素養,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學校領導要言傳身教,率先垂範。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學校要把貫徹實施《規範》列入師德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計劃。要將學習《規範》的內容和要求列入教師的繼續教育計劃,把教師貫徹落實《規範》的情況列為教師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檢查。
各地學習貫徹《規範》的情況請及時報送教育部師範教育司。
附件: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