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喪假

勞動者本人結婚及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喪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婚喪期間,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使勞動者有閑暇處理相關事務,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概念


喪假
喪假
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或者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喪假期間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勞動報酬。
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婚喪假。按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享假條件


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職工享受婚假的前提是,達到上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且與配偶正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喪假享有的條件是,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所謂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對請喪假範圍的劃定,有的地方規定除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喪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時也可給予喪假。

享假期限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並且為了鼓勵計劃生育,各地對大齡晚婚青年的婚假均有獎勵假期的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假期外,各地一般另給7天左右的有薪假期。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第4條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再如如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除了享受的3天婚假外,符合晚婚年齡(男職工年滿25周歲、女職工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者應當增加婚假一周。

假期待遇


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至於假期超過3天的,全國尚沒有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統一標準。各地只有參考地方性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晚婚者10天婚假期間的工資、獎金按如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還要說明的是,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特別提醒:按規定,婚假、探親假與年休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應當分別計算。

法規依據


《婚姻法》
《計劃生育條例》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勞動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