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享受人群


產假
產假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合法待遇


(一)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後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二)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四)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生育獎勵假80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生育假60天增設育兒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修正案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授權市和區政府綜合採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同時,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此外, 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黑龍江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將原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陞;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重慶

一、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周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021年11月,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仍然處於國家規定的產假休假期間的女職工可以增加80天產假。該決定自今年11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份婚假晚婚假產假
(護理假)
黑龍江15天原25天取消180天15天
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
10天
(異地生活20天)
山西3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
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寧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
廣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天
廣東3天原10天取消178天15天
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
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天7天
浙江3天原12天取消128天15天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範圍規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並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四川

產假
產假
2016年1月,在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隨之生效。按照新的計生政策,女方生育假(產假)延長60天,男方也有20天護理假,且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26省份(名單如右表)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

西藏

2021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三孩准生證申領問題時明確提到,經請示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司局,2021年5月31日之後,均可以生育三孩,新政策出台前“生育服務登記證”到所在地登記備案,待出新“生育服務登記證”後進行補辦。女方生育三孩享受國家法定產假98天(針對全國性政策)。

江西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規定增加產假九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

北京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通過了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女方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的延長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國家規定的98天基礎產假,女性產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

寧夏

2021年11月30日下午,寧夏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內容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參加婚檢的增加三天婚假;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六十天產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護理假;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修改的條例特彆強調,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安徽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其中規定對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產假分類


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新舊規定


簡介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我國原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可以請產前假或保胎假,由醫院出具證明,按照病假髮放薪資。)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后,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我國基礎產假期為98天,但計生法明確,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實到地方,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寧夏增加最多,可多休60天,即產假時間共158天。其次是廣西,延長了50天。9地規定中產假延長時間最少的也有30天,如,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等。在男方的陪產、護理假方面,目前以廣西和寧夏最多,廣西陪產假由以前晚育才享有的10天增加至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均有25天假。寧夏也明確,給予產婦配偶25天護理假。除這兩地外,山西、江西、廣東、湖北、浙江規定男方有15天的陪產假,天津明確男方有7天護理假。安徽則規定,男方護理假為10日,但若夫妻雙方是異地生活有20日假期。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流產假期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原規定中,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生育保險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原規定中沒有就生育保險以及生育的費用、津貼等作出規定。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產假維權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產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方產假規定
順產產假
98天(含產前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增加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標準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難產產假
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98天基礎上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懷孕不滿2個月(包含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包含4個月)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早產不成活75天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生育保險

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併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工資規定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至於產假期間男方能否休假照顧,在廣東省,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勞動法律師團
1、產前假(孕期)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划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相關改革


延長產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此前我國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並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產檢等事項都做出了相應規範。

代表建言

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幼君建議,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出資保障,以改善幼兒家庭緊張的生活狀況,此舉引起廣泛討論。評論大都表示支持延長女性產假,但對於長達3年的產假表示不恰當。
部分母親表示,現在的產假太短,儘管符合單獨兩孩政策,也不會再要第二個寶寶了。

國際情況


2014年5月13日,國際勞工組織ILO)發布"雙親就業狀態"(TheStateofMaternityandPaternityatWork)報告,只有美國、巴布亞紐幾內亞和阿曼3個國家不保證婦女享有帶薪產假。美國並非沒有產假,只是聯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提供有薪產假,其法律依據是1993年發布的《家庭與醫療休假法》,懷孕僱員可享受最多12周的無薪產假。該法案沒有保障女性職員的帶薪產假,但保障了僱員不至於因懷孕失去飯碗。
儘管聯邦法律未保證帶薪產假,但各州可自行決定產假制度。美國加州最早實施帶薪產假,只要購買傷殘保險基金,產假期間可領55%的薪水,2013年每周最高可領1067美元。為保障臨時工與小企業員工產假權益,華盛頓州等25個州採取降低企業規模門檻、延長產假時間等方式提供更廣泛的產假福利保障。在企業層面,美國企業如谷歌、雅虎等都會給員工提供帶薪產假,2013年5月雅虎宣布女性員工享受16周帶薪產假,男性員工也有8周帶薪產假。孕婦要想休更多的產假可以向公司購買年假,也允許“捐獻”,2013年美國52%的公司實行買賣年假制,建築材料巨頭USG就允許員工每年購買1周假期。在美國,男性與女性一樣可以享受12周產假,在加州男性休產假比例從2005年的18.7%上升到2013年的31.3%。

案例分析


案例:江蘇法院2019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與某攝影部生育保險待遇糾紛案——用人單位不得在職工休產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案情】李某於2009年10月進入某攝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育一女。2018年2月12日,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共計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攝影部向李某支付產假工資11804元。李某產假前的月平均工資高於5000元。攝影部於2018年9月5日作出《曠工離職通知書》,並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攝影部支付少發的生育津貼8000元。仲裁委終結審理后,李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產假,產假前的月平均工資高於5000元,現李某主張其產假前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已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14103.04元,而攝影部截留部分后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經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故攝影部不僅不應截留還應予以補足。李某主張的8000元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評析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本案中,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標準,李某主張攝影部支付其8000元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單位,生育保險對於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兩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男性產假


以法律的名義明確對配偶的陪護和對嬰兒的照顧,不僅有利於兩性公平承擔生育成本,還有助於打破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
香港《2014年雇傭(修訂)條例》下的法定侍產假2015年2月27日開始生效,香港大部分“奶爸”將可首次享有3天侍產假。之前只有男公務員可以享受5天侍產假,而大部分群體享受不到。這3天假期,從社會輿論呼籲到正式生效,經歷了不短的時間,可以說是來之不易。
雖然假期只有短短3天,但新修訂的條例至少有兩個亮點,一是男性休產假,另外就是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由僱主支付。以往人們習慣性地把產假窄化為專屬產婦的分娩后的待遇,忽略了生產本身是一個很辛苦的過程,新媽媽要用一段時間恢復身體,同時養育新生兒不僅是媽媽的責任,新爸爸也有義務看護妻子和嬰兒。因此,產假的含義遠遠超過生產本身需要的時間。中國台灣地區要求男性休陪產假,以體恤母親的生育艱辛,此番香港特別行政區男性享受的假期叫侍產假,顧名思義,也是伺候、陪護、照顧的寓意。而在北歐的一些國家,男性休產假的時間更長,讓他們有機會和母親一道,見證孩子的成長。
繁衍後代是女性對社會作出的特殊貢獻,卻又恰恰因此導致其在求職擇業過程中處於弱勢,經常遭遇或公開或隱性的歧視,一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女性時甚至要求籤署不生育合同,嚴重侵犯女性的生育權利。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錶王幼君“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的建議引髮網友熱議。人們擔心,這種規定會使女性更難獲得與男性同等的就業和晉陞機會。當男士帶薪休產假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上還是空白的情況下,再看看頻繁見諸報端的真實案例,這種顧慮並非多餘。
縱觀世界各地,人們還可以發現,那些更接近性別平等的國家,在男性休產假方面走在了前面。瑞典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規定男性休產假的國家。早在1974年就敢為人先,把法律中專門指向女性的產假,改為涵蓋父母雙方的育兒假。第一批享受產假的男性被親切地稱為“天鵝絨爸爸”。為了鼓勵父親參與養育子女,瑞典法律規定,16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必須由父親享有。為鼓勵父親多休產假,政府還專門設立“平等獎金”。
以法律的名義明確對配偶的陪護和對嬰兒的照顧,不僅有利於兩性公平承擔生育成本,減少職場性別歧視的可能,有利於維護婦女勞動權益,還可以增加父親角色在家庭家務中的參與度,打破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就像瑞典的實踐已經證明的那樣,在給予婦女平等工作權利的同時,賦予男人平等居家的權利;男性在承擔養育下一代責任的同時,也享受到陪伴孩子成長的天倫之樂。在女性可以兼顧事業與家庭的同時,男性既能在職場上獲得成功,又能做個負責任的“酷爹”“奶爸”。
男性參與生育事務是大勢所趨,隨著更多的地方為男性休產假提供製度性保障,社會評價男性將不再聚焦於事業,還關注他們對家庭的貢獻,當“看孩子的爸爸”和“工作著的媽媽”同樣流行,每一個小家庭也都將變得更和諧、更溫馨。

2016新規


產假
產假
據統計,目前全國已經有16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這16個省份分別為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

相關評論


生育保障取消“計劃生育”歧視
2012年新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取消了計劃生育歧視,意味著超生的員工也可以享受產假及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超生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委員張帥認為這是立法進步,此前該條備受詬病,因為無論什麼原因,女職工生育保障應當是平等的,不過他亦認為,中國有現實的狀況,該條被刪除,是否意味著其他有關的規定就不適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台後,不少地區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只規定了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和給予當事人處分的規定,但地方法規則規定的懲罰更多。如北京市規定,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
現行產假過短,但長達3年的產假並不合適
對於人大代表提出的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的建議,一些媽媽認為3年產假太長,也太理想化。畢竟社會競爭激烈,3年後再回去工作,可能適應不了,自己也會變得焦慮,反而不利於孩子成長。而且,即使企業能夠兌現,在大批女員工都要休3年產假的情況下,女大學生畢業找工作將會變得更加困難。部分受訪者表示,1年產假較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