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
女方產假期滿后享有的假期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后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時間一分為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某金融企業職員李女士向本報反映:我的孩子是雙胞胎早產低體重兒,產假結束時我向公司申請哺乳假,但未獲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請病假,並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駁回病假申請,並多次暗示我主動辭職,我沒有同意。4月中旬,公司稱我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曠工處理,並記過處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處分通知作出前,公司並沒有與我進行任何溝通、說明或警告。
我想諮詢:公司以我提供的證明不符合規定為名,不批准我請哺乳假,是否合法?現在如果公司以曠工為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我不服記過處分,應該如何申訴?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為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本案中,雖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請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並不成立;但是鑒於李小姐請假的事由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不批准哺乳假,但是並不能否定李小姐因為客觀的家庭原因請事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工”為名處罰李小姐的。
本市的《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012年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每天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不過,實施以來,不少女職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媽媽抱怨,一小時連路上來回都不夠。2014年1月24日,江蘇政府法制網上發布《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將每天的哺乳時間從一小時延長到了兩小時。一旦正式實施,對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媽媽們絕對是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