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

指在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國家或集體單位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和各項責、權、利,使勞動者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一種用工制度。它適用於各行各業的各種用工形式,包括長期工、輪換工、臨時工、季節工等。

詞語介紹


【詞語】:勞動合同制
【注音】:láo dòng hé tòng zhì
【釋義】: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在勞動就業期間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用工制度。是對過去固定工制度的改革。中國國務院1986年7月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發展


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開始實施對勞動合同制的探索。1983年2月,勞動人事部門下發了《關於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對勞動合同制進行試點,初步確定了勞動合同制的形式,並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及義務。
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四項規章制度,完善了勞動合同制本身、雇傭程序、勞動保險、勞動紀律和管理者權利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同年10月1日,勞動合同制正式成為我國的就業政策,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推廣。
1994年7月,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再次確認了勞動合同制的實施。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我國的勞動合同制納入法制軌道。

性質


在任何社會,勞動者都必須與生產資料結合,才能夠進行社會生產。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是通過工人向資本家出賣勞動力來實現的。工人和資本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的雙方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工人處於被資本家剝削、奴役的地位,不得不接受苛刻的雇傭條件。因此,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勞動合同所體現的勞動關係是雇傭關係。
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平等地佔有公共的生產資料,所有勞動者都有利用公共的生產資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廠進行勞動的同等權利。但是,任何具體的勞動關係的建立又都是有條件的,要受到勞動者本人的專長、志趣、生理因素,以及用人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國家政策的制約。因此,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仍有必要採用勞動合同制,通過工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合同體現為勞動者個人和勞動者集體之間的勞動關係,反映了社會主義生產關係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國家,常常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708條、1710條就規定了這方面的內容,稱為“勞動力的雇傭契約”。日本1976年的《勞動標準法》第二章即為“勞動合同”。蘇聯1970年的《勞動法原則》第三章對勞動合同作了具體規定。羅馬尼亞1972年的《勞動法典》中的國家社會主義單位的勞動關係部分對勞動合同也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中國的合同制


在中國,實行勞動合同制有較長的歷史。在中華民國時期,1929年國民黨政府公布的民法債篇第482條規定“稱雇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1933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和抗日戰爭時期的《陝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等,都對勞動合同做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4年勞動部制定了《關於建築工程單位赴外地招用建築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辦法》。196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改進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各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左”的錯誤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勞動合同制未能認真實行。1979年以來,在改革經濟體制的推動下,各地區、各部門在國營企業招收的新工人中試行了勞動合同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宣布從198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具體內容是:
合同制實行範圍
包括國營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國營企業招用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崗位上招用的工人。
合同的訂立
國營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合同的內容
包括:①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②試用期限、合同期限;③生產、工作條件;④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⑤勞動紀律;⑥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⑦雙方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合同的解除
企業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是: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按照國務院1986年 7月12日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但在特定的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工人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工人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按照國務院1986年 7月12日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年老退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待遇。
在國營企業工人中實行勞動合同制,是中國勞動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它有利於克服固定工制所帶來的能進不能出的弊端,實現企業和工人在一定條件下的相互選擇,保持企業工人隊伍的相對穩定和企業之間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增強企業活力,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