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CSPP)是中國植物病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具有學術性、公益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植物病理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掛靠中國農業大學,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歷史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在鄒秉文和戴芳瀾的積極支持和贊助下,於1929年在南京成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期間受戰亂影響,活動陷於停頓。1949年中國植物病理學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復會會議,推選戴芳瀾教授為臨時理事長,籌備召開新的第一屆全國代表大會。1953年2月在北京中國科學院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代表大會,戴芳瀾教授當選為理事長。1981年10月在青島舉行了第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俞大紱教授為理事長。1984年起先後成立了大區分會,即東北、華北、華東、西北、中南和西南大區分會。1985年在北京召開第三屆全國代表大會,裘維蕃教授當選為理事長,同時在中國植物病理學會下設5個專業委員會。1989年在北京召開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學術會議--慶祝中國植物病理學會成立60周年紀念會,選出第四屆理事會,裘維蕃教授連任理事長。1993年12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第五屆代表大會暨青年學術報告會,選出第五屆理事會,劉儀教授當選為理事長,裘維蕃教授為名譽理事長。1998年3月召開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學術年會,曾士邁教授當選為理事長。2002年4月第七屆代表大會暨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現任的第七屆理事會,彭友良教授當選為理事長。2006年8月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第八屆理事會在湖南長沙召開,彭友良教授連任學會理事長。2010年在福建廈門召開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第九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學術年會,郭澤建教授當選為理事長。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於1983年加入國際植物病理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在2008年第九屆國際植物病理學大會上,彭友良教授當選為國際植物病理學會的副主席,我會現有國際植物病理學會理事7人。中國植物病理學會於2000年8月在北京主辦了第一屆亞洲植物病理學大會,在這次大會上亞洲植物病理協會(Asian Association of Societies for Plant Pathology)正式宣告成立,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為主要創始人和正式會員,曾士邁理事長被推選為亞洲植物病理協會的第一任主席,唐文華為執行秘書。2007年彭友良教授當選為亞洲植物病理協會代表委員會委員,韓成貴教授當選亞洲植物病理協會秘書長(2007-2011)。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其任務是積極開展各項學術交流和有關業務活動,提高會員學術和業務水平;加強與國內、國際有關學會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加強與生產部門的聯繫,開展各項業務合作和交流;積極普及植物病理學知識,進行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活動;認真編輯、出版《植物病理學報》及有關植物病害的書刊;對科技發展戰略、政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評定;開展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會員,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術期刊

主辦學術刊物《植物病理學報》、《植病叢刊》等,還編譯《植物病理學譯報》。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 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委員會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本會聘請植病界有名望,關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為顧問指導學會工作,學會常設機構為植物病理學會秘書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病理學會為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和學術活動上接受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的指導。

理事成員

第九屆理事會
理 事 長 郭澤建
副理事長 於嘉林王宗華王錫鋒王慧敏
鄭小波侯明生許金榮(榮譽)
秘 書 長 韓成貴
常務理事 (36人)
於嘉林王中康王宗華王錫鋒王慧敏劉 勇劉大群劉杏忠 向本春 朱水芳朱有勇朴春根吳元華李寶篤李洪連李健強李 毅楊普雲 陳保善陳劍平陳洪俊周雪平鄭小波侯明生 鍾天潤徐世昌郭澤建高智謀喻大昭彭友良彭德良謝丙炎 韓成貴 裘季燕廖金鈴許金榮(榮譽)
第八屆理事會
理 事 長:彭友良
副理事長:方榮祥 彭於發 康振生 周明國 溫孚江 王振中 李懷方 劉大群 郭澤建 侯明生 周雪平
秘 書 長:韓成貴
副秘書長:王錫鋒 楊普雲 周益林 張忠軍 鄒菊華
常務理事:(36名,按姓氏筆劃為序)
於嘉林 方榮祥 王宗華 王振中 王曉鳴 王錫鋒 劉大群 劉杏忠 向本春 朱水芳 朱有勇 吳元華 李懷方 李洪連 李健強 李 毅 陳保善 陳劍平 陳洪俊 周明國 周益林 周常勇 周雪平 鄭小波 侯明生 鍾天潤 郭澤建 高必達 高智謀 康振生 彭於發 彭友良 彭德良 溫孚江 韓成貴 裘季燕
第七屆理事會
理 事 長: 彭友良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方榮祥、王振中、王慧敏、陳海如、周明國、康振生、彭於發、溫孚江、陳生斗
秘 書 長: 李延軍/韓成貴
副秘書長:王錫鋒、楊普雲、鄒菊華、周益林、黃冠勝、韓成貴
常務理事:(33名,按姓氏筆排列)
方榮祥王宗華王振中王曉鳴王慧敏盧厚林田國忠劉大群 朴永范 何忠全吳元華 李延軍李國英李洪連 李健強陳生斗陳劍平陳洪俊 陳海如周明國周益林 岳永德侯明生顧寶根 高必達 康振生黃大昉 黃思良 彭於發彭友良彭德良 溫孚江裘季燕
第六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裘維蕃
理 事 長:曾士邁
副理事長:王金生、馮志新、劉松林、李明遠、李德葆、周廣和、唐文華
秘 書 長:唐文華(兼)
副秘書長:王慧敏、張家嫻、姜瑞中、彭於發
常務理事(35名,按姓氏筆排列)
王 昕、王裕中、王金生、王道本、王慧敏、王曉鳴、方榮祥、劉松林、劉維志、馮志新、馮蘭香、田國忠、李 玉、李明遠、李國英、李德葆、嚴敦余、何 明、何禮遠、余卓桐、楊之為、楊維華、張忠山、張中義、周廣和、顧寶根、唐文華、黃大昉、黃冠勝、程東升、彭於發、彭友良、曾士邁、謝聯輝、樊慕貞
第五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裘維蕃
理 事 長:劉 儀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排列,下同)
韋石泉、馮志新、劉松林、張中義、陳永萱、李明遠、李振歧、李德葆、周廣和
秘 書 長:唐文華
副秘書長:朱之堉、張家嫻、姜瑞中、黃大昉
常務理事:(31)
韋石泉 王吉慶 王淑英 王道本 馮蘭香 馮志新 劉儀 劉松林 張中義 張明厚 何明 何禮遠 陳永萱 李慶基 李明遠 李振歧 李德葆 吳安全 嚴敦余 沈瑞祥 周廣和 楊寶君 楊維華 唐文華 顧本康 章正 黃大昉 黃悟芳 曾士邁 謝聯輝
第四屆理事會
顧 問:
陳鴻逵、沈其益、王鳴歧、吳友三、陳善銘、陸大京、方中達、陳瑞秦、陳延熙、范懷忠、段永嘉、王煥如、楊新美、季良
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俞大紱
理 事 長:裘維蕃
副理事長:
劉 儀、韋石泉、李振歧、胡吉成、韓金聲、陳永萱、馮志新、張中義
秘書長:韓金聲(兼)
副秘書長:王翰起、朱之堉、沈崇堯
第三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俞大紱
顧 問:陳鴻逵、王鳴歧、沈其益、相重陽
理 事 長:裘維蕃
副理事長:陳善銘、方中達、陳延熙、吳友三、范懷忠、季 良
秘 書 長:陳延熙(兼)
副秘書長:韓金聲、周廣和
第二屆理事會
顧 問:鄒秉文、陳鴻逵、朱榮
理事長:俞大紱
副理事長:裘維蕃、方中達、陳善銘
秘書長:裘維蕃
副秘書長:曾士邁、何禮遠、李明遠,
秘 書:韓金聲、李學書、唐文華
常務理事:王鳴歧、王清和、王煥如、方中達、李振歧、季 良、田 波、
劉宗善、沈其益、陳延熙、陳善銘、袁嗣令、楊新美、俞大紱、
張翰文、吳友三、范懷忠、曾士邁、曾昭慧、裘維蕃、夏立群
第一屆理事會
理事長:戴芳瀾
副理事長:俞大紱
書記:裘維蕃
財務:林傅光
組織:陳善銘
理事(12人):戴芳瀾、鄧叔群、俞大紱、朱鳳美、裘維蕃、黃亮、林傅光、魏景超、陳善銘、塗治、周家熾、陳鴻逵
常務理事:戴芳瀾、俞大紱、裘維蕃、林傅光、陳善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植物病理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縮寫為CSPP。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植物病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具有學術性、公益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植物病理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團結廣大植物病理學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更好地服務於現代化事業,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農業大學,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二號,郵編:100094。
第六條:中國植物病理學會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植物病理學會(ISPP)唯一組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範圍是圍繞植物病理及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圍繞我國植物病理學科,積極開展各項學術交流和有關業務活動,提高會員技術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與國際、國內及地區間的有關學會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
(三)加強與生產部門的聯繫,開展各項業務合作和交流;積極普及和交流植物病理學知識,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活動;
(四)認真編輯、出版《植物病理學報》及有關植物病害的書刊;
(五)對科技發展戰略、政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促進知識更新,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及優秀論文,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外藉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條件是:
1. 取得講師、助理研究員、農藝師、工程師等技術職稱的植物病理學工作者;
2.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植物病理學工作者;
3. 取得學士學位,在教學、科研、生產和管理部門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4. 從事植物病理學技術工作多年或從事本學科技術管理的人員;
5. 與植物病理學會及植物病害防治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者,需由本人(或本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或“外藉會員申請表”,並由本會2名會員介紹;企事業單位需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
(二)理事會委託省(區)級學會審批后報理事會備案(上報會員登記表1份)。未成立省級學會的地方可直接向本會申請,外藉會員和團體會員也需向本會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由理事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及在植物病理學刊物上發表文章;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單位要求技術考察、技術鑒定、技術論證及技術開發等,本會可協助組織有關專家進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如外藉會員有承擔國際學術聯絡的義務;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六)為學會籌集資金,協助或支持學會興辦經濟實體;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舉辦表彰獎勵和學術活動,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活動計劃;
(十一)舉辦學術活動,決定表彰和獎勵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候選人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為保證民主辦會,北京地區常務理事人數應超過全體常務理事半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全國理事會理事的名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人數比例確定,由各地方學會民主協商自行推選產生候選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全國理事會通過增選理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是兼職的,則必須配備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由理事長書面委託,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也可作為本會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可聘請植物病理學界有名望,關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為名譽理事長或顧問,指導學會工作。在未建立省級學會且會員集中的省、市、自治區,可建立植物病理學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五章 省級植物病理學會
第三十三條: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應報請當地科協批准,恢復成立省級植物病理學會,並向中國植物病理學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省、市、自治區植物病理學會為中國植物病理學會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和學術活動上接受總會指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科協、掛靠單位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設立中國植物病理學發展基金。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獎 勵
第五十二條:設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特別獎和綠十字獎。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青年優秀論文或中青年優秀論文獎”制度,並對優秀著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四條:學會建立“優秀專、兼職工作人員獎”和“學會活動積極分子獎”,並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2年4月7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