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

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

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是中國的一個機構,建於1985年。

學會簡介


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創建於1985年,隸屬於江蘇省教育廳,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上屆分管高教的省教委副主任任會長,現任分管高教的副廳長任第一副會長,有關高等院校的校長、書記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副會長或常務理事。我會是由全省高等教育研究人員、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學專家組成的學術團體,全省高等院校是我會團體會員。下設秘書處、網站管理辦公室、培訓中心、諮詢中心和26個二級專業研究會或分會。我會多次被中國高教學會評為先進學會。
我會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學術活動為主,抓住關鍵,突出重點,帶動一般,全面推進群眾性高等教育科學研究活動,形成了單年度評審二年一屆的江蘇省高等教育優秀科研成果獎,雙年度規劃審批學術研究課題的慣例。每年舉辦一到兩次百人左右的學術研討會、三至五次中、小型專題學術研討會。二級研究會每年至少活動1至3次,研究氣氛十分濃郁。
我會學術研究活動主要通過組織學術研討會和組織課題研究等形式進行。每年一到兩次的學術研討會的主題,都是緊密結合當時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以及當時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形勢而迫切需要研討的問題。如1993年“市場經濟體制下高教改革與發展”研討會、1999年的“跨世紀人才培養模式”研討會、2001年的“高等教育大眾化與質量”研討會、2002年的“入世與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2003年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研討會、2004年“人才強國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研討會和2005年至2009年的"高教強省"系列研討會等。
“八五”到“十一五”期間,我會不間斷地組織國家和省重點課題的研究,為決策提供了不少諮詢報告。如“高等教育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高等教育多樣化”、“高校聯合的研究”、“高等職業教育辦學模式的研究”、“民辦高校辦學體制的研究”等都取得了矚目的成就。其中《高校聯合的研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概論》等獲教育部二等獎。
除了組織學術研究和課題攻關外。每兩年還組織了全省性高等教育科研優秀成果評獎活動,至2009年底已經開展了九屆。評獎活動極大地推動了群眾性高等教育科研活動的開展,受到了各有關方面和廣大會員單位的好評。
學會根據國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的部署,對發展好的和活動正常的二級研究會給以支持與獎勵,如對保衛、體育、衛生保健、攝影、外國文教專家等學術活動積極的分支機構給以鼓勵與支持,對活動不正常和較差的進行了整頓,從而提高了分支機構的活動水平與影響力。
我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高等教育工作者進行高等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積極為教育行政部門做好諮詢服務工作。每年都向決策部門或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報告,如:《江蘇民辦高等教育立法研討會綜述》、《宿遷學院“十五”計劃及2015年規劃》、《WTO與高等教育改革學術研討會綜述》、《江蘇省高教學會學習“十六”大與江蘇省高教改革發展座談會綜述》、《普通高校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與實踐》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英文譯名: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縮寫HEAJP)。
第二條 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是全省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以及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研究高等教育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提倡實事求是的學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會員進行高等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積極為教育行政部門做好諮詢與服務,為把江蘇建成高教強省,為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為建立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依法管理。
本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我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
2.組織高等教育科學學術交流活動,召開有關高等教育學術會議,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
3.承擔全國、省及有關部門的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並組織會員參加招標課題的申報與研究;
4.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估和諮詢服務工作;
5.聯繫、協調、指導專業研究委員會的工作;
6.組織省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7.編輯出版有關高等教育的資料;
8.開展國際、國內高教學術交流活動;
9.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
10.承辦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我省凡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單位(包括學校、研究機構和行政部門)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家教育部和省政府新批准設立的高校申請加入本會的,由秘書處辦理審批手續。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志於高等教育的研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個人會員;熱心並支持學會工作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也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優先利用本會出版的刊物和情報資料;
3.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評獎與其他活動;
4.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2.積極撰寫學術論文、著作和調查報告,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研究與交流活動;
3.向本會彙報高教科研工作;
4.按期繳納會費;
5.積極為本會的良性運行機制獻計獻策,並提供可能的支持。
第九條 會員、理事如有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由各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大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第十八條規定的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工作需要,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也可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3.主持研究重大工作事項;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職責是: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4.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5.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