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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唐武軍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唐武軍,男,1963年2月出生,漢族,浙江奉化人,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0年6月16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唐武軍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唐武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1981.08—1992.07 奉化市農業局土肥站技術員,病蟲觀測站副站長,農技推廣中心副站長、工會副主席
1992.07—1992.11 奉化市農業總公司農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1992.11—2000.08 奉化市農業局科技教育科副科長(兼奉化市果汁廠廠長),生產科教科科長,黨委委員、生產科教科科長
2000.08—2001.06 奉化市大橋鎮黨委委員,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1.06—2006.12 奉化市岳林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06.12—2011.08 奉化市錦屏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1.08—2013.10 奉化市人力社保局黨委書記,局長、黨委書記,2011.12奉化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
2013.10—2016.11 奉化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6.11—2017.02 寧波市奉化區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7.02—2019.11 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9年6月21日,據中國寧波網消息,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唐武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寧波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1月,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對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唐武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唐武軍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銀行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唐武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漠,毫無黨性原則,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寧波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寧波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唐武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寧波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唐武軍在其撰寫的懺悔材料中剖析了自己嚴重違紀違法的原因,主要是輕視學習,忘記使命,動搖根基;貪念作怪,利欲熏心,墜入深淵;交友不慎,利令智昏,萬劫不復;不重修身,缺乏自律,腐化墮落,以致道德滑坡,貪慾膨脹而心術不正,喪失大節,鑄成大錯。唐武軍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懲處,爭取重新做人,早日以新我回歸社會,用餘生向黨贖罪、向社會贖罪、向人民贖罪。
2020年5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唐武軍受賄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 被告人唐武軍利用擔任奉化市岳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奉化市錦屏街道黨工委書記, 奉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書記、局長, 奉化市(區) 委組織部副部長,奉化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廠房拆遷賠償、工作分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多名行賄人所送的人民幣162萬元、美元0.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65.2782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唐武軍主動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退回了全部贓款。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唐武軍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武軍進行了最後陳述,對起訴書指控其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0年6月16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波市奉化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唐武軍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唐武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武軍利用擔任奉化市岳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奉化市錦屏街道黨工委書記,奉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奉化市人社局)黨委書記、局長,奉化市(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奉化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廠房拆遷賠償、工作分配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行賄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62萬元、美元0.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65.278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武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唐武軍有自首情節,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處罰,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予從輕處罰。根據唐武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