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改革
體育改革
體育改革是指國家對體育管理體制進行的變革和創新,具體可能包括體育管理機構的調整,體育管理許可權的重新劃定以及體育政策法規的修改等內容。
改革開放后,我國體育改革有兩次,一次以1986年《國家體委關於體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標誌,一次以1993年《國家體委關於深化體育改革的意見》為標誌。
1986年的改革主要為了解決項目水平落後、後備力量缺乏,運動訓練科學化進展緩慢,體育部門領導監管不足等問題,雖然也提出現行體制“沒有放手發動全社會來辦(體育)”的弊端,但其基本目標尚不明確,且認為“現行領導體制基本上是可行的”,總體的改革趨勢是體育體制內的完善,並未觸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體育體制轉變的根本問題。1993年的深化體育體制改革,則以按照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設計新的體育事業發展模式為要求,解決經濟基礎與現行體制的矛盾。要使體育事業走上持續、快速發展的道路,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體育體制。
(1)體育領導體制改革:改變過分集中於體委系統辦體育的模式,恢復已撤銷、合併的縣體委等。
(2)訓練體制改革:堅持全國一盤棋思想,落實奧運戰略,更好地實現“一條龍”訓練體制。
(4)國家隊建制改革:採取三種形式:奧運項目設常年制國家隊,臨時集訓制的國家隊,和以全國冠軍隊為國家隊。
(5)群眾體育體制改革:大力提倡、積極扶持各部門各行業自辦體育,積極開展學校和廠礦企業的運動訓練。
(1)體育行政管理改革:通過“簡政放權”,對層級管理職能劃分,壓縮行政管理機構與編製,將具體管理事務轉移到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通過“機制轉換”,調整行政管理辦法,由單純計劃管理與行政指令的管理模式向計劃與資源配置和政策調節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相結合。
(2)競技體育改革: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改革項目管理機制,運動項目由直接行政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讓一些項目由綜合管理與協會專項管理相結合;二是訓練體制改革,對有一定群眾基礎的項目實行了初級層次的有償訓練;三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賽體制,推動體育競賽的社會化、制度化與多樣化。
(3)群眾體育改革:推動各行各業辦體育的積極性,推進體育社會化;學校體育和以爭創體育先進縣為龍頭的農村體育改革;群眾體育工作的管理逐步制度化、規範化。
(4)體育產業改革:堅持國家辦與社會辦相結合,堅持“以體為本”的原則,探索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體育產業發展道路。總的目標是:爭取用15年的時間,逐步建成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現代體育運動規律、門類齊全、結構合理、規範發展的體育產業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