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務貿易協會
北京服務貿易協會
協會會員囊括商業服務、通信、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教育、環保、金融、衛生相關及社會服務、旅遊、娛樂文化體育服務、運輸等服務行業的各個領域。
北京服務貿易協會在內旨在搭建政府與企業間溝通橋樑,反映企業訴求;深入研究服務貿易的發展規律、現狀和問題,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供依據;宣傳國家及北京市鼓勵服務貿易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協助企業充分利用;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規範服務貿易行為,進行行業自律,防止無序競爭等。在外旨在積極對外宣傳北京企業的實力;為企業搭建國際交流與合作平台,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條件;與各國服務業協會合作,致力於減少國際間服務貿易壁壘,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北京服務貿易協會
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Trade in Services
縮寫為:BAFTS
第二條 本會由服務業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成為促進北京服務貿易發展的服務平台,溝通政府與企業,銜接國內與國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維護企業利益,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共同應對風險,樹立整體品牌,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服務,為北京外經貿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溝通政府與企業,反映企業訴求,協助企業充分利用國家及北京市鼓勵服務貿易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 積極對外宣傳北京企業的實力,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塑造北京服務貿易的整體品牌形象;
(三)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國際服務貿易市場研究,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供參考;
(四) 拓展對外渠道,加強對外交流管理,與境內外相關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和定期交流機制,為企業搭建國際交流與合作平台;
(五) 組織企業參加重要的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展覽會、交易會,舉辦推介會、研討會和論壇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六) 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七)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規範服務貿易行為,進行行業自律,防止無序競爭;
(八) 建設門戶網站,搭建行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九) 承接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項目,提供專業化服務;
(十) 接受企業委託,為企業提供法律、政策、市場等諮詢服務;
(十一) 為境外企業提供投資環境,投資政策、法律諮詢,決策顧問服務,並作前期市場調研;
(十二)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 經有關部門審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事業單位法人;
(三) 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在服務貿易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四) 會員代表應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能代表所在的團體或單位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五) 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名譽職務,並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團體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會費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二) 社會捐贈或企業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一) 宣傳、廣告費用;
(二) 各項活動、會議及工作費用;
(三) 秘書處辦公費用;
(四) 聘用人員工資、補助費;
(五) 業務往來接待費;
(六) 其他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