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扇子藝術學會
國家一級社團
2張
中國扇子藝術學會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組織展覽展示、學術研究、文化交流,國際合作、編輯出版等活動,團結全國扇藝界及企業、企業家、專業人士和廣大書畫藝術家,為繼承弘揚中國扇子藝術傳統文化,為書畫藝術家和廣大書畫愛好者服務,為政府和企業文化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做貢獻。
中國扇子藝術學會於1981年由著名藝術家、收藏家張伯駒先生髮起成立,原名為“中國扇子書畫藝術鑒賞會”。
其初衷有二:
一是借扇(善)的諧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仁、善美德;
二是借扇的造型,寓為橋樑,大業做貢獻。
張伯駒先生曾用瘦金體作書,撰寫了該會“章程”。
1983年,“中國扇子書畫藝術鑒賞會”更名為“中國扇子藝術學會”。
1994年,在民政部和中國文聯的領導下,重新登記註冊,並經批准“中國扇子藝術學會”為中國文聯直接領導下的一級社團。
2018年7月3日,中國扇子藝術學會掛牌儀式於北京舉辦。
第一屆 | 1981年~1983年 | 張伯駒 | 藝術家、收藏家、創始人 |
第一屆 | 1983年~ | 陳叔亮 | 工藝美術教育家、書畫家 |
第二屆 | ~1990年 | 魏傳統 | 解放軍少將,書法家、楹聯家、詩人。 |
第三屆 | 1990年~1994年 | 楊靜仁 | 原政協副主席 |
第四屆 | 1994年~2010年 | 郝盛琦 | 原中央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
第五屆 | 2010年至2017年 | 毛新宇 | 將軍 |
第六屆 | 2017年12月 | 崔承順 |
2016年08,民政部對中國扇子藝術學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經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扇子藝術學會未按規定接受2013年和2014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扇子藝術學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8年2月,民政部對中國扇子藝術學會作出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經查,中國扇子藝術學會存在連續多年未按規定接受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扇子藝術學會作出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中國扇子藝術學會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這也是《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24日正式實施以來,首個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扇子藝術學會,英文譯名稱:ChineseFanArtInstitute,縮寫CFAI。
第二條本團體是與扇子藝術相關的收藏者、專家、企業家和生產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熱衷於繼承、發展中華民族扇文化藝術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收藏家和業餘愛好者,以扇文化為媒體,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進行發掘、研究、組織、宣傳,同時在通過開展各種民族文化藝術的活動中,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市場經濟有機的結合,共同為繁榮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為我國的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開展中國扇子文化藝術的學術研討、對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和出版;
(二)以扇藝為媒體,促進文經結合,提供與扇子藝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和開展以扇藝為主的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培訓;
(四)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扇藝發展需要,組織和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展覽、展示;
(五)組織和開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衷於扇藝術的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項目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10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