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新生
原江西省工信委黨組書記
冷新生,男,漢族,1964年10月生,江西宜春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曾任江西省工信委黨組書記。
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冷新生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冷新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冷新生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冷新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
1982.09——1986.07,江西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86.07——1990.03,江西省宜春地委黨校教師。
1990.03——1991.01,江西省宜春地委黨校理論教研室副主任。
1991.01——1993.09,江西省宜春地委組織部幹部。
1993.09——1994.08,江西省宜春地委組織員辦副科級組織員(1991.01—1994.01掛職鍛煉,任江西省高安縣龍潭鄉黨委副書記兼南爐村黨支部副書記)。
1994.08——1997.01,江西省宜春地委組織員辦正科級組織員。
1997.01——1998.01,江西省宜春地委組織部干教(知工)科副科長。
1998.01——2000.05,江西省宜春地委組織部干教(知工)科科長。
2000.05——2000.08,江西省樟樹市山前鄉黨委書記。
2000.08——2001.05,江西省豐城市袁渡鎮黨委書記。
2001.05——2002.03,江西省豐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2.03——2005.06,江西省豐城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06——2006.11,江西省豐城市委書記。
2006.11——2011.05,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
2011.06——2011.08,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
2011.08——2011.09,贛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1.09——2016.09,贛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6.09——2017.01,江西省工信委黨組書記、主任人選。
江西省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2017年2月20日,據江西省紀委消息: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書記冷新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5月25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在南昌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會議決定,接受冷新生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終止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7年8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省紀委對省工信委原黨組書記冷新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冷新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規使用公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冷新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議、省委常委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冷新生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江西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工信委原黨組書記冷新生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冷新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冷新生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在擔任豐城市長、豐城市委書記、宜春市委常委、贛州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04.588889萬元、美元3萬元。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冷新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冷新生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冷新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