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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總論

《法國民法總論》是2017年1月1日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民安

出版信息


法國民法總論(上)
作者:張民安
定價:158元
印次:1-1
ISBN:9787302456650
出版日期:2017.01.01
印刷日期:2016.12.09

內容簡介


16世紀,雖然法國經典人文主義法學派採取了著名的研究方法即法國式的研究方法研究羅馬法,因此形成了著名的歷史法學派,但是,它並沒有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創造出民法總論。17世紀和18世紀,《法國民法典》之祖父和《法國民法典》之父Domat和Pothier開創先河,在羅馬法和法國習慣法的基礎上創造出以法律規範、人和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 19世紀初期,在批判法國著名法學流派即法條註釋法學派的過程當中,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核心人物Puchta和Savigny創造出以一般法律關係和法律規範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從20世紀初期開始一直到今時今日,法國民法學者均放棄了以一般法律關係和法律規範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並且均承認了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

目錄


第一編民法總論的歷史發展
第一章始於法律詞語界定的法國民法總論3
第一節“droit”一詞的界定6
一、“droit”一詞在法國法律當中的核心地位6
二、“droit”一詞含義的複雜性和多樣性7
三、“droit”一詞的不同含義8
四、“droit”一詞的基本含義: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10
五、區分“droit”究竟是“法律”還是“權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節民法的界定16
一、古羅馬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做出的最狹義界定17
二、法國舊法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做出的廣義界定19
三、法國19世紀的民法學者對民法做出的界定22
四、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前半期對民法做出的界定24
五、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民法做出的界定27
第三節民法總論的界定34
一、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introduction”一詞的含義34
二、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general”一詞的含義36
三、民法總論的必要構成條件37
四、民法總論與民法總則之間的關係40
第四節民法分論的界定46
一、民法分論的產生和發展歷程46
二、民法分論的必要構成條件47
三、民法分論與民法分則之間的關係51
第二章法國民法總論的產生、發展和確立55
第一節民法學者在羅馬法時期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55
一、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說55
二、蓋尤斯在其《法學階梯》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56
三、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學階梯》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58
四、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說當中不存在民法總論60
五、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家為民法總論的誕生做出了理論上的準備62
第二節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65
一、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對待民法的態度65
二、註釋法學派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系統化和體系化的初步嘗試67
三、后註釋法學派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系統化和體系化的進一步嘗試69
四、經典人文主義學派所採取的法國式的研究方法72
五、法國16世紀的歷史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74
六、法國16世紀的應用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78
第三節法國自然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80
一、自然法時期民法和羅馬法的存在81
二、巴黎大學法學院從17世紀70年代開始對其學生開設羅馬法課程82
三、法國17世紀和18世紀的調和法學派對羅馬法與法國法的調和84
四、羅馬法在17世紀和18世紀的法國法化85
第四節法國習慣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85
一、法國舊法時期的習慣法學派85
二、法國舊法時期不同地區習慣的編纂、出版和評註87
三、法國16世紀的習慣法學家對習慣法的系統化和體系化94
四、法國17世紀的習慣法學家對習慣法的系統化和體系化98
五、法國18世紀的習慣法學家對習慣法的系統化和體系化99
第五節法國現代法時期民法總論的產生、發展和確立105
一、被法條註釋法學派所壓制的民法總論105
二、對法條註釋法學派展開批判的三種學派108
三、法國民法學者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所建立的民法總論111
四、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之後所建立的民法總論112
第二編法國17世紀和18世紀的民法總論
第三章Domat在17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雛形117
第一節Domat關於民法理論系統化和體系化的思想117
一、作為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和《法國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Doma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所實現的目標117
三、Domat在其《民法》當中所秉持的核心觀點119
第二節Domat在其《民法》當中採取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120
一、Domat在其《民法》當中對民法內容和討論民法內容
的方法做出的說明120
二、《民法》序編包含的具體內容122
三、《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體內容122
四、《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體內容126
第三節Domat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雛形的建構129
一、Domat建構了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雛形的原因130
二、Doma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對法律和法律規範的一般理論的建構132
三、Domat對法律科學和法學研究所做出的討論134
第四節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36
一、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做出的分類136
二、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性質做出的系統化和體系化說明140
三、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適用和解釋做出的系統化和
體系化說明144
第五節Domat對人的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49
一、人的身份產生的兩種原因149
二、因為人的自然性質產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因為民法的規定產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節Domat對物的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53
一、區分不同類型的物的標準153
二、根據物的自然性質對物做出的分類154
三、根據民法的規定對物做出的分類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一)157
第一節作為《法國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Pothier在18世紀所希望實現的目標157
二、作為羅馬法學家的Pothier160
三、作為習慣法學家的Pothier164
四、作為《法國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節Pothier建立的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的區分理論168
一、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採取的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
的區分理論168
二、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民法分論做出的說明169
三、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和《人和物專論》當中對民法總論
做出的說明170
四、Pothier的民法總論與現代民法總論的差異173
五、Pothier的民法總論與現代民法總論的共同點175
第三節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專論當中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76
一、Pothier在其民法專論當中對債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76
二、Pothier在其民法專論當中對其他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80
三、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專論所具有的主要特點183
四、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專論對《法國民法典》產生的巨大影響190
第四節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民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93
一、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物權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194
二、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婚姻家庭理論的系統化和
體系化201
三、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債法理論的系統化和體系化205
四、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繼承和時效理論的系統化和
體系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二)215
第一節Pothier建構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論215
一、人的定義和物的定義215
二、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類型216
三、物的分類和物的普適性217
第二節神職人員、貴族、第三等級的人和農奴218
一、神職人員218
二、貴族221
三、第三等級的人230
四、農奴231
第三節本國人和外國人234
一、本國人和外國人的界定234
二、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原因236
三、外國人獲得法國公民權的方式240
四、法國人喪失法國公民權的方式242
第四節喪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復民事生活的人243
一、喪失民事生活和恢復民事生活的人的類型243
二、因為從事宗教職業活動而自願放棄其民事生活的人244
三、因為實施嚴重犯罪行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246
四、聲名狼藉之徒249
第五節對別人享有權利的人和對自身享有的權利的人251
一、丈夫對其妻子享有的夫權251
二、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親權251
三、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享有的監護權253
四、聾啞人、瘋子、揮霍浪費者和其他類似的人257
五、團體組織259
第六節人的其他類型262
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2
二、根據人的性別不同對人做出的分類264
三、根據人的年齡不同對人做出的分類266
四、根據其他原因對人做出的分類267
第七節物的不同類型267
一、有體物領域的動產和不動產267
二、無體物領域的動產和不動產272
三、有具體位置的物和無具體位置的物277
四、所繼承的不動產和所獲得的不動產279
第三編法國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的民法總論
第六章法國19世紀的法條註釋法學派對民法總論的忽視283
第一節法式民法典所規定的序編製283
一、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所採取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283
二、法式民法典所規定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285
三、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對法式民法典規定的序編製的百年確認289
四、法式民法典與德式民法典在編製體例方面的差異297
五、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民法總則的原因301
第二節法國19世紀的法條註釋法學派304
一、法條註釋法學派的界定304
二、法條註釋法學派的三個階段306
三、法條註釋法學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徵309
四、法條註釋法學派的共同觀點311
五、法條註釋法學派普遍承認上述三個觀點的原因314
第三節起步時期法條註釋法學派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16
一、Jacquesde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所採取的
編製體例317
二、MerlindeDouai在其《判例彙編》當中採取的編製體例320
三、VictorProudhon在其《法國法教程》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20
四、Toullier在其《法國民法》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23
第四節鼎盛時期法條註釋法學派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25
一、Duranton在其《法國民法教程》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26
二、Demolombe在其《拿破崙民法典教程》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28
三、Aubry和Rau在其《法國民法教程》當中所採取的編製體例332
第五節法條註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的衰敗336
一、法條註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衰敗的表面原因336
二、法條註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衰敗的真正原因337
三、法條註釋法學所存在的問題339
四、法條註釋法學阻滯了民法總論的產生340
第七章民法總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確立的學術背景343
第一節法國19世紀初期的LaThémis學派343
一、法國LaThémis學派的創刊者和創刊宗旨343
二、法國LaThémis學派的獨立性質348
三、法國LaThémis學派對法學理論做出的說明349
四、法國LaThémis學派對比較法做出的說明354
五、法國LaThémis學派對法學教育做出的說明357
第二節法國19世紀中期的科學批判學派359
一、科學批判學派在1835年創辦的法學批判刊物360
二、科學批判學派在1852年創辦的法學批判刊物362
三、法國科學批判學派持有的基本觀點364
四、法國科學批判學派對其學術觀點的闡述367
第三節法國19世紀末期的科學自由探尋學派374
一、科學自由探尋學派的核心人物Gèny374
二、制定法能夠滿足一切社會生活需要的公設所引起的後果379
三、法條註釋法學派採取的傳統方法所存在的問題384
四、人們在解釋制定法時應當採取的科學自由探尋方法386
第四節Gèny對民法形式淵源採取的五分法理論389
一、Gèny提出的民法形式淵源的五分法理論389
二、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制定法390
三、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習慣392
四、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歷史傳統、具有權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學說394
第八章民法總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的最終確立398
第一節德國19世紀的民法學者對民法總論的承認398
一、作為法國法條註釋法學派反對者和敵對者的德國歷史法學派398
二、Puchta在1838年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的首次主張403
三、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間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
理論的再次主張404
四、德國19世紀中後期的潘德克吞學派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
分理論的普遍主張405
五、1896的《德國民法典》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的法典化408
六、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所存在的問題413
第二節法國1840年之前的民法總論419
一、Carré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總論》419
二、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總論》425
三、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總論》431
第三節法國政府於1840年在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立的民法總論教席436
一、法國19世紀的大學法學教育存在的忽視民法總論和
法哲學的弊端436
二、法國公共教育大臣秘書關於在巴黎大學法學院開設民法
總論課程的報告440
三、法國公共教育大臣關於在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立民法總論
新教席的政府通報443
四、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置的三名民法總論教席444
五、法國1840年之後至19世紀末期之前的民法總論446
第四節法國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以一般法律關係為核心
的民法總論449
一、以一般法律關係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建立449
二、德國歷史法學派所主張的一般法律關係理論449
三、其他國家的民法學者對一般法律關係理論的主張454
四、法國民法學者Capitant對一般法律關係理論的主張458
第四編法國當今的民法總論
第九章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的確立463
第一節民法學者就民法總論的內容所展開的爭議463
一、民法學者在20世紀初期對民法總論所做出的兩個更新改造463
二、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初期就主觀權利是否獨立存在所展開
的論戰466
三、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對主觀權利是否存在展開
的論戰469
四、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對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理論
的固守472
第二節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5
一、Planiol在1900年對民法總論做出的說明475
二、Capitant在1929年對民法總論做出的說明479
三、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對民法總論做出的說明483
四、Josserand在1938年對民法總論做出的說明487
五、BrethedeLaGressaye和LabordeLacoste在1947年對民法
總論做出的說明491
第三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一種方式496
一、Raymond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出的說明496
二、Bihr在其《民法概論》當中對區分理論做出的說明498
三、Muller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出的說明499
第四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二種方式500
一、Carbonnier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出的說明500
二、BuffelantLanore和LarribauTerneyre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
理論做出的說明502
三、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出的說明503
第五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三種方式505
一、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出的說明505
二、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出的說明508
三、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出的說明510
四、Terré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出的說明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