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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吉

清朝時對蒙古貴族的封爵名

台吉是清朝時對蒙古貴族的封爵名。位次輔國公,分四等,自一等台吉至四等台吉,相當於一品官至四品官。惟土默特左翼旗及喀喇沁三旗稱塔布囊。台吉,源於漢語王太子、王太弟,是蒙古部落首領的一種稱呼,黃金家族女婿身份的首領稱塔布囊蒙古人常用“台吉”來作稱號,尤喜在前面加上“紅(有的人寫作洪或渾)”、“黃”等詞。

台吉稱號


皇太極”其實並非他的本名,是滿語音譯,也有寫作“黃台吉”的。“台吉”是個稱呼,在滿族貴族中很常見的,也有用“台吉”來稱呼蒙古貴族的,和“貝勒、貝子”意思差不多。後來“黃台吉”登上汗位,就有人獻媚說,“黃台吉”當大汗是天意,因為,這個詞的發音聽起來很象是漢人說的“皇太子”一詞,證明他天生就是該做太子繼承汗位的。此後“黃台吉”這個名字的漢文就寫成了“皇太極”,現在所有的歷史教材中對於這個人名就逐漸統一了。
例如,固始汗在青海的兒子有八個台吉(一說是12個兒子)。

台吉歷史


明代

明代時,蒙古人將成吉思汗的黃金家族成員稱為台吉,極有可能是漢語“太子”的音譯(區別——漢語里太子只有一個),其中地位較高的稱為“琿台吉(也譯洪台吉或渾台吉,可能是具有繼承權的那個)”及“黃台吉”,極有可能是漢語“皇太子”的音譯。

清朝

在清代,台吉成為蒙古貴族的一種爵位。有執政的台吉,有閑散(不執政)的台吉,有世襲的台吉,也有不世襲的台吉。內、外扎薩克蒙古的博爾濟吉特氏的閑散汗、王、貝勒、貝子、公等均為台吉。在內扎薩克蒙古四十九個旗中唯有土默特左旗(今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非今呼和浩特市的土默特左旗,今呼和浩特市的土默特左旗為內屬蒙古諸旗之一,清代時稱為歸化城土默特或土默特都統旗)和喀喇沁兩旗的扎薩克稱之為“塔布囊”,而非台吉,因為他們不是博爾濟吉特氏,而是者勒蔑的後代——烏梁海氏,其祖先也一直享有此稱號。部分衛拉特的綽羅斯氏扎薩克或貴族,也有台吉稱號。1661年(順治十八年)將台吉銜升至相當於一品至四品的官員地位。

台吉相關


繼承製度
死後,爵位由其子孫或親生兄弟繼承。台吉的眾子中只有一人可繼承爵位。未成年,但獲恩准得爵位者同其他成年台吉無異。
台吉-外藩蒙古俸祿
分九等:汗歲支銀2500兩,緞40匹;
親王2000兩,緞20匹;世子1500兩,緞20匹;
郡王1200兩,緞15匹;
長子、貝勒各800兩,緞13匹;貝子500兩,緞10匹;
鎮國公300兩,緞9匹;輔國公200兩,緞7匹;
札薩克一等台吉100兩,緞4匹。又,科爾沁部親王照汗例支俸,賜有達爾漢號者歲支銀20兩,鍛4匹。
輪值充當乾清門行走者有專門俸銀:一等台吉100兩,二等台吉80兩,三等台吉60兩。
加有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世爵的,照八旗世職,減半給俸。
另有一部分蒙古官員,比照八旗武職減半給俸。

等級


原有等級

有一般台吉,即“琿台吉(也譯洪台吉或渾台吉,可能是具有繼承權的那個)。

四個等級

清朝制度里,有親王、郡王、貝勒等,清朝的
1725年(乾隆十七年)規定,成年的汗、親王的兒子與弟弟為一等台吉,郡王、貝勒的兒子和弟弟為二等台吉,貝子、貝勒(旗內爵位,與之前的貝勒有別)的兒子和弟弟為三等台吉。一、二、三、四等台吉的子孫皆為四等台吉。台吉的眾子中只有一人可繼承爵位。未成年,但獲恩准得爵位者同其他成年台吉無異。

代表人物


巴圖爾琿台吉(?-1653年),名為和多和沁,綽羅斯氏,17世紀準噶爾部首領。哈剌忽剌的長子。1635年,被授予額爾德尼巴圖爾琿台吉的稱號。繼承其父統治準噶爾,與和碩特部的鄂齊爾圖汗共為丘爾干盟主。在位期間,促進準噶爾的農牧業和手工業發展。1640年,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共同召開衛拉特、喀爾喀各部領主會議,組成了更廣泛的聯盟,制訂了《蒙古衛拉特法典》。他又多次擊敗沙皇俄國和哈薩克汗國。1653年,巴圖爾琿台吉去世,以第五子僧格為繼承人。

清代外藩蒙古台吉封襲


滿蒙聯盟是清朝實現大一統、維持統治的重要國策。對外藩蒙古王公授封爵位,便成為清廷籠絡蒙古貴族、維繫滿蒙聯盟的一個紐帶。清代蒙古分為外藩蒙古、八旗蒙古和內屬蒙古。外藩蒙古由扎薩克世襲統治,分為內扎薩克蒙古和外扎薩克蒙古。其中,漠南蒙古6盟49旗為內扎薩克蒙古,套西、漠北、漠西等地為外扎薩克蒙古。外藩蒙古定期、定點會盟,由此形成盟旗制度。清廷向外藩蒙古王公貴族授封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台吉等爵位。其中,台吉分為四等,除卓索圖盟土默特左翼旗和喀喇沁左中右三旗將台吉稱為塔布囊外,其餘各旗均稱為台吉。其頂戴、坐褥,照內官階,一至四等台吉分別等同內官一至四品。擔任扎薩克等軍政職務者,稱執政台吉,無職者稱閑散台吉。台吉是蒙古上層社會人數最多的貴族官僚階層,其封襲制度關乎清代蒙古政治、社會和治邊政策等。史學界尚未就此進行深入研究,而且存在一些錯誤看法。現對台吉封襲制度予以探討。
執政台吉爵位封襲
后金到清初,清廷對蒙古推行盟旗制度,以立有軍功的王公貴族任旗扎薩克,世襲統治。康熙元年(1662)規定,台吉授為扎薩克者,不論原有品級,均授一等台吉,詔世襲罔替。這便成為有清一代既定不變的政策。同年,又規定:扎薩克台吉等襲爵時,有子而捏報無子,欲讓他人承襲,則該扎薩克及協理台吉均革職,並罰俸或罰家畜。
乾隆年間,有關扎薩克台吉的承襲條款得以完善,相關制度基本定型。乾隆十七年(1752)規定,扎薩克台吉承襲之子,須予“預保”,並報理藩院註冊備案,承襲制度更加嚴密、規範。乾隆朝以後,扎薩克台吉爵職的承襲因循前制,除略作補充或調整外,未發生根本變化。
扎薩克頭等台吉(塔布囊)是清廷以功授予的爵職,是權力和地位的象徵。正因為頭等台吉處於扎薩克爵位的底線,得以確保清廷授予的“世襲罔替”待遇,同時具備晉陞更高爵位的空間。即使扎薩克緣事被革職或削爵,其子弟亦可世襲原爵。此可謂扎薩克頭等台吉(塔布囊)承襲的獨特之處。扎薩克中的輔國公及以上爵職者,若遇降等,則失去最初品級,有些則降為扎薩克頭等台吉。這是清代授封、承襲扎薩克頭等台吉爵職的另外一種類型。
除扎薩克外,執政台吉(塔布囊)還包括各旗協理台吉,以及派駐衙署、驛站、軍台、卡倫、牧廠、屯田等處當差的各級台吉。清廷根據其任職和功績授予或晉陞爵位。有關各旗協理台吉的任選,康熙年間規定:各旗協理旗務台吉,遇有員缺,由該旗扎薩克會同盟長,於閑散台吉以上爵位者中遴選,引見補授。乾隆朝則就其品級作了如下定製:“協同札薩克辦事之三四等台吉、塔布囊,俱加二品頂戴。”依此規定,乾隆年間,土爾扈特、和碩特部三四品閑散台吉中,被揀任協理旗務台吉者,均受二品頂戴。其他執政台吉的爵位也依其功績予以晉陞。例如,同治年間,為喀爾喀台站出力的四等台吉莽噶拉札布賞加二等台吉,二等台吉丕凌哩札木楚經理台站、採辦駝只尤為出力,賞加頭等台吉銜。至於這些執政台吉的爵位承襲,一般與閑散台吉、塔布囊相同。
閑散台吉爵位封襲
清代,閑散台吉的授封和承襲經歷了創始、完善和定製等階段。清初台吉爵位的授封,主要以軍功、投誠等為依據。隨著台吉子弟的襲爵,孳生了諸多恩封台吉。學術界一般認為,除扎薩克頭等台吉外,其餘閑散台吉等均為降等世襲。其實並非如此。閑散台吉的承襲包括降等承襲和世襲罔替等類型。順治十八年(1661)規定:台吉“身故后准其子孫暨親兄弟世襲罔替”。康熙元年,台吉子弟“世襲罔替”的條款一度被取消,改為“台吉等子弟概為四品”。不過,同年又改定“一二三品台吉許以一子襲替外,餘子概為四品”。自順治朝起,閑散台吉就已實行原品世襲,康熙至乾隆朝前期沿用。
乾隆年間,閑散台吉的承襲更加完善。其一,明確了功封與恩封(多指分例應得爵位)之別,實施世襲罔替與普通承襲(分例承襲)制度。乾隆四十四年規定,“凡特賞之一二三等台吉出缺時,應查其有無勞績,如著有勞績者,准其子孫承襲原賞品級。其並無勞績者,仍照例襲本分應得品級”。其二,從立功時間上明確了“世襲罔替”者的範圍。乾隆四十六年規定:在順治以前有功之台吉等,“將其世襲罔替之處匯奏承襲”,“其自康熙以後因尋常效力實升品級者不在此例”,乾隆四十九年,則將這一時間底線放寬為“自康熙年間以來”,即歷來所有功封一二三等台吉,均予以世襲罔替。同時強調,從前已經降等承襲者均予以改正,詔原賞品級承襲。清制,所定王公、台吉爵位承襲的底線為四等台吉,四等台吉自然屬原品世襲。可見,一至四等台吉均詔世襲罔替。其三,推行承襲台吉子弟的“預保”制度。為避免爵位祖系不明,乾隆十八年議准,凡擬將台吉品級承嗣於餘子者,須報理藩院註冊,將來方可襲爵,否則概不準承襲。乾隆二十七年,又規定:一至四等台吉襲爵之長子,亦須預先報理藩院匯奏,將來照章襲爵。從此,“預保”制度成為台吉封襲的必要環節。
乾隆朝以後,台吉爵位承襲基本沿襲前制,只是對個別條款略作調整、增補。比如,嘉慶朝補充的規定有:“台吉因行竊革退者,永不準其開復,但其子嗣無論事前或事後所生,均俟年及十八歲時,仍給予台吉職銜。”光緒朝調整的條款有:“台吉、塔布囊之子,例應得之頭二三四等台吉、塔布囊后,仍准其一子按原品級承襲,世襲罔替。其餘諸子均授為四等台吉、塔布囊。”
總之,閑散台吉或塔布囊既有分例降等承襲,又有原品“世襲罔替”之規,且有晉陞更高爵位的可能。比如,喀喇沁左翼旗丹巴多爾濟被削扎薩克固山貝子后,嘉慶五年(1800)降為一等閑散塔布囊。嘉慶八年,又晉陞貝勒。此後,其三代後裔均原品承襲閑散貝勒爵。
捐納制度開啟台吉封襲新渠道
捐納為歷代士民向朝廷捐銀納糧以換取爵位或官銜的捐官制度,清朝沿襲該制,並在外藩蒙古推廣,成為蒙古王公封襲爵位的新途徑。
外藩蒙古的捐納萌芽於雍正朝後期。雍正十三年(1735),理藩院尚書等建議開辦外藩蒙古捐納,制定記檔、升級等具體捐例,懸賞為平準戰爭捐輸駝馬的蒙古王公貴族,成為外藩蒙古捐納的首個案例。乾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准《內外扎薩克蒙古捐輸駝馬獎敘議案》,對蒙古各旗捐駝馬之王公、台吉等予以記錄或晉陞。至此,蒙古捐例從無到有,並得以發展。晚清時期,為籌集軍餉、彌補財政虧空,清廷廣開蒙古捐例。咸豐六年(1856),頒布《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輸銀兩議敘並捐輸駝馬議敘章程》,以四等台吉捐銀為例:捐1600兩晉三等銜,捐2200兩晉二等銜,捐2800兩晉頭等銜;捐3400兩晉輔國公銜;捐4000兩晉鎮國公銜。該章程使蒙古捐納制度化,並迅速推廣,在傳統的功封和恩封基礎上,為蒙古王公台吉爵位提供了爵位交易的新渠道。
清末,隨著財政危機的加劇,朝廷經常採取的“展限蒙古捐輸新章”等手段,導致蒙古捐納越發泛濫。蒙古王公不僅為自身捐納爵職,亦為其子弟封襲而捐納。同治元年(1862),規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輸駝馬等項懇請移獎子弟,“俟及歲時由院查照捐輸例具奏請旨”。此外,王公貴族捐納所授之爵,亦可由其子孫世襲享有。土謝圖汗部花翎輔國公銜四等台吉三音巴雅爾,因捐輸銀兩,“加恩以輔國公銜,世襲罔替”。光緒二十二年(1896),理藩院又奏定《蒙古捐輸章程》,使捐例一直延續到清末。總之,外藩蒙古台吉封襲以功績或忠誠為前提,旨在籠絡蒙古王公,確保北疆穩定。無論執政與否,台吉均有原品世襲之例,閑散台吉並非一律降等承襲。晚清時期,捐納制度導致台吉數額急劇增加,衝擊了功封和恩封制,削弱了蒙古上層對清廷的忠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