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犯罪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概念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15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範公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 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註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2)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註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公積金提取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後開具驗證文件。
(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後開具審計報告。
(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所謂證明文件,在這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
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不真實,或杜撰、編造、虛構了事實,或隱瞞了事實真相。虛假,既可以是全部內容虛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虛假。就其表現而言,則由於各種證明文件的內容不同而多種多樣,如資產評估師明知公司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折抵資本或股本與實際不符,或高於其實際價值,或低於其實際價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評估證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數額本來與實際相符,卻又故意壓低或抬高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折抵數額或股本。驗資人員明知公司發起人沒有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而證明其出資或足額出資;或在他人本來足額出資時卻說沒有足額出資。驗證人員,明知公司的財務報告內容不實,會異致股東和社會公眾重大損失不予指出或者對公司可能造成股東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損害的公司財物會計處理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審計人員,代表國家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審查過程中,發現股份制公司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連續3年的經營情況有虛假內容而置之不理或幫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給公司用於進行非法發行股票,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1)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2)註冊會計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一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並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註冊資本,對於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情況,註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賬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3)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眾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文件應及時予以揭露,並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為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本罪主體。
(4)其他人員。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託從事了評估師、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為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文件,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但仍決意提供。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他罪如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至於其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礙於情面,有的是討好他人,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有求於他人,有的是出於報復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


本罪與偽證罪

虛假證明
虛假證明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本罪與偽造等罪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
偽造變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
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製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他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二、按《證券法》二百零七條,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同下一罪名的主要區別一是故意、一是過失。

法律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承擔資叩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 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 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二、按《證券法》二百零七條,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同下一罪名的主要區別一是故意、一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