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檔案

行賄犯罪檔案

行賄犯罪檔案是指檢察機關為預防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運用計算機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存儲和管理而形成的檔案。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簡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行賄犯罪檔案錄入的範圍是1997年以來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採購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依照規定為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場准入、降低資質等級等。2006年1月1日起,檢察機關正式對外公開受理查詢。
2012年2月16日,全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正式在全國聯網開通,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可在本地完成對全國範圍內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

意義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在預防賄賂犯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運用信息網路技術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對賄賂犯罪易發、高發的群體和環節進行預測、防控,提高了市場准入和相關行業管理、行政管理的門檻,在行賄與受賄之間架起一道“防護網”,有效預防了行賄犯罪發生。尤其是阻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人混入投標人和供應商隊伍,從而使公職人員尤其是從事行業監管的公職人員遠離行賄的威脅,起到“保護作用”,並對公職人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措施


最高檢將推出四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規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一是正式啟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受理中央部委機關、中央企業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二是在中國職務犯罪預防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頁面,作為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信息發布專用平台;三是統一公布檢察機關受理行賄犯罪查詢的預約電話,受理電話查詢;四是統一採用二維碼防偽標誌,防止和減少發生偽造查詢告知函的現象。

查詢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並沒有對申請查詢人的條件作明確限制,也就是說所有的社會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進行申請查詢。
如果要申請查詢需提交查詢申請,明確查詢事由和查詢內容,並提交介紹信、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件以及被查詢單位的準確名稱,被查詢個人的姓名等材料,這樣才能順利進行查詢。查詢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到人民檢察院查詢。二是電話預約,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預約查詢,人民檢察院受理電話預約查詢后,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並查詢。另外,要注意,人民檢察院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服務均為免費服務。

查詢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行賄犯罪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
第三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應當依法、客觀、及時、便利。
單位、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當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不參與、不干預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中,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十條 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路預約查詢。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申請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三條 公司、企業對本公司、企業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公司、企業住所地或者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個人對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個人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四條 涉及國(境)外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複印件。
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複印件。
受委託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委託證明、受委託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提出的以下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
(二)為採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
(三)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
(四)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
(七)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司、企業、個人提出的以下針對本公司、企業、本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公司、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招標要求,為投標需要的;
(二)公司、企業、個人為信貸需要的;
(三)公司、企業、個人為從事商貿合作或者談判需要的;
(四)個人為求職、應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業、個人應國(境)外公司、企業或者組織要求,為在國(境)外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際組織、有關國家或者我國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單位為在中國境內招標、投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其他單位、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國(境)外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本公司、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對於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加蓋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複印件無效。
第二十二條 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二)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列明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行賄犯罪的實施時間和犯罪數額;
(三)有多次行賄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行賄犯罪記錄;
(四)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但已經進行整改並採取預防措施的單位,可以附加告知有關整改和預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為10年。單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個人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10年的,行賄犯罪信息不向社會提供查詢。但是,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提出的查詢,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提出具體期限的查詢除外。
多次行賄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後一次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於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並跟蹤、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繫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查詢單位和個人、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針對下列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異議:
(一)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結果異議由受理查詢並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複核,在受理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異議申請人。
對於情況複雜的異議,可以適當延長複核時間,但是複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的複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複核。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重新複核為最終複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查詢異議的複核為最終複核。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處置而不處置,或者濫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和保密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施行的《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