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發〔2013〕76號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該《規程》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舉宣傳、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確定候選人、選舉競爭、投票選舉、選舉後續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8章。《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予以廢止。

發布信息


民政部關於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通知
民發〔201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現印發你們,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本規程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同時廢止。
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2013年5月2日

選舉規程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諮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十一)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二章

一、宣傳內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就以下內容開展宣傳:
(一)憲法有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規;
(二)中央和地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政策和規定;
(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四)縣、鄉兩級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選舉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關選舉事項。
二、宣傳方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選舉宣傳:
(一)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
(二)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等;
(三)選舉宣傳會議、選舉諮詢站;
(四)標語、口號等。

第三章

一、公布選民登記日
選民登記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發布公告,告知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登記對象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告知,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三、登記方法
登記時,既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登記站,村民到站登記,也可由登記員入戶登記。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造冊。
四、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審核確認,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出現變動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五、發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發放參選證,並由村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第四章

一、確定職位和職數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擬定村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確定候選人人數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數,分別擬定候選人名額。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三、提名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據擬定的候選人名額,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擬定的候選人名額。無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為候選人。
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四、公布候選人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公布候選人名單,並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候選人不願意接受提名的,應當及時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布。候選人名額不足時,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採取無候選人的方式,一次投票產生。

第五章

一、選舉競爭的組織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選舉競爭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持和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二、選舉競爭的時間
選舉競爭活動一般在選舉日前進行。候選人在選舉日可進行競職陳述,其他選舉競爭活動不宜在當日開展。確有需要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並統一組織。
三、選舉競爭的形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以下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
(一)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
(二)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並回答村民問題;
(三)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
(四)其他形式。
四、選舉競爭的內容
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二)競爭職位及理由;
(三)治村設想;
(四)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度。
五、選舉競爭規定
民政部日前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明確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旨在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於三人,以奇數為宜。除擁有本村戶籍的村民外,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也可參加選舉。規程對選舉競爭作了詳細規定。按照規程,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多種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包括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並回答村民問題,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競爭職位及理由、治村設想、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度等。
根據規程,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但委員的候選人中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在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方面,規程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章

一、確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召開選舉大會;
(二)設立投票站。
採取選舉大會方式的,可以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統一投票;也可以設立中心選舉會場,輔之以分會場分別投票。採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在投票站選舉日開放時間內自由投票。選舉大會可以設置流動票箱,但應當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具體投票方式,流動票箱的使用對象和行走路線,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選舉日和投票的方式、時間、地點一經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無法產生候選人等因素,需要變更的,應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准並及時公布。
三、辦理委託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提名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託。委託投票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受委託人在選舉日憑書面委託憑證和委託人的參選證,領取選票並參加投票。受委託人不得再委託他人。
四、設計和印製選票
選票設計應當遵循明白易懂、科學合理和便於操作、便於統計的原則。縣級民政部門可以統一設計選票樣式。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下,根據選票樣式,印製符合本村實際的選票。選票印製后應當加蓋公章並簽封,選舉日在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上,由選舉工作人員當眾啟封。
五、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選舉工作人員包括總監票員、驗證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票員、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流動票箱監票員等。選舉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採取選舉大會投票的,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並在選舉大會上宣布;採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選舉工作人員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培訓。
六、布置會場或者投票站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布置好投票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會場應當按選舉流程設計好領票、寫票、投票的循環路線,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設定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的集中情況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的分佈情況決定,並且應當設立一個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選舉
(一)選舉大會投票程序。
採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會開始;
2.奏國歌;
3.報告本次選舉工作進展情況;
4.宣布投票辦法和選舉工作人員;
5.候選人發表競職陳述
6.檢查票箱;
7.啟封、清點選票;
8.講解選票;
9.根據需要派出流動票箱;
10.驗證發票;
11.秘密寫票、投票;
12.銷毀剩餘選票;
13.集中流動票箱,清點選票數;
14.檢驗選票;
15.公開唱票、計票;
16.當場公布投票結果;
17.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8.宣布當選名單。
投票結束后,應當將所有票箱集中,將選票混在一起,由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后,統一唱票、計票。難以確認的選票應當由監票人在公開唱計票前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採取投票站方式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流程如下:
1.同時開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員當眾檢查票箱,並啟封、清點選票;
3.驗證發票;
4.村民秘密寫票、投票;
5.關閉投票站,銷毀剩餘選票並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點選票數;
7.開驗票、唱票、計票;
8.場公布選舉結果;
9.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0.宣布當選名單。
八、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半數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採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選舉程序規定的。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應當指導組織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組織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九、確認當選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果委員的候選人中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從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委員,直到選出為止,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須當場宣布,同時應當公布所有候選人和被選人所得票數。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公布選舉結果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頒發當選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十一、另行選舉
村民委員會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在選舉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選舉日後十日內進行,具體時間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另行選舉的程序與第一次選舉相同。參加選舉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記的名單為準,不重新進行選民登記。原委託關係繼續有效,但被委託人成為候選人的委託關係自行終止,原委託人可以重新辦理委託手續。
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的,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選舉工作檔案包括: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推選情況材料;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選舉會議記錄;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選舉公告;
(四)選民登記冊;
(五)候選人名單及得票數;
(六)選票和委託投票書、選舉結果統計、選舉報告單;
(七)選舉大會議程和工作人員名單;
(八)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九)選舉工作總結;
(十)其他有關選舉的資料。
第八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
一、罷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
罷免程序如下:
(一)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要求,說明罷免理由;
(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罷免要求;
(三)被罷免對象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五)公布罷免結果。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不主持村民會議的,可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代表主持。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獲得通過的,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罷免未獲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原因有:
(一)職務自行終止;
(二)辭職;
(三)罷免。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判處刑罰或者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提出辭職要求的,應當接受其辭職。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決定對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補選程序,參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投票程序。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至少補選一名婦女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因故辭職,以及補選結果,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告,並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的推選可以參照本規程辦理。
附件:1.村民委員會選舉常用文書樣式(略)
2.選舉場地設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