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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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動力,“理”是宇宙自然終極的律則,“法”是人類為了盡“情”適“理”,而安排出來的人間/社會秩序。

基本介紹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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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際關係互動和社會秩序整合中,其作用顯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是情為基礎,理為本,法為末。在西方則是理為本、法為用、情為末。理性主義與法治主義是西方文化的特徵,而情理主義與德治或人治主義是中國文化的特點。因為“天理無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從於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讓位於人倫情理。儒學與中國文化的這種情理精神的文化與社會影響體現為:它使中國人的人格、思維與行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風格和境界。在人際互動和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種人情法則的文化規則,使我國成為人情超級大國。使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礎上而非法治的基礎上。基於傳統社會的情理精神與現代理性精神是相衝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礎上的人治傳統更可能對現代社會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壞作用。
多少年來,重人治,輕法治;重人情,輕法律的觀念在國人腦海里根深蒂固。《水滸》中的宋江,殺了閻婆惜,依照法律是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宋江人緣好,為他說情的多,最後得以逃脫法律制裁。
但在今天的法治社會,憲法和法律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維護的最高權威,“人情大於王法”的錯誤觀念不僅腐蝕了民眾對法律的信心,也是產生權力腐敗的社會土壤。要徹底根除“人情大於王法”的風氣,除了司法機關要不徇私情,“執法如山”以外,更多地是要在各級官員和百姓中培養尊重法律的觀念,真正讓法律來維護和保障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法治是我們的目標,但中國卻有人治的傳統。這是一個矛盾,解決的辦法只有,變人治為法治。但是,傳統還是時時襲來。比如,舊戲舞台上每每有“王法條條不徇情”的唱詞,聽起來挺過癮,但是一到關鍵時刻,就會有“王法本乎人情”蹦出來,用人情更改了王法。曹操馬踏青苗,按他自己定下的軍法,該當斬首。但是事情涉及了主帥,卻更改了章程,說是可以割發代首——這就是人情。鐵面無私的包黑子,碰到皇帝犯事,也只好象徵性地打打龍袍了事。這也是“人情”。
而人們似乎也接受這種“人情”,不但不埋怨他們,反而流為美談。我想,這是因為幾千年嚴格等級制度的浸染,人分九等,用法有差,已經習以為常,能夠割一割權臣的頭髮,打一打皇上的龍袍,已經很解氣,很過癮,絕生不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念頭。即便有了這念頭,由於觀念因襲,上上下下也都不指望它真正實現,總覺得這是寫在紙上圖好看的。所以臨事實施,依舊是王法本乎人情,形形色色的人際關係,往往比“王法”起的作用更大。
在應當顯示法律、法規不容破壞的尊嚴時,以人情來沖淡法制的嚴肅性,其結果是誤導人們把法律、法規當作兒戲,一旦人們習慣於依靠人情來蔑視法律,社會就會失去規範人們行為威權,政府的各個部門將從此捲入數不清的糾紛扯皮之中。這決非故作危言.
人情,在這溫情脈脈的面紗下面,隱藏的卻正是貪贓枉法、敲詐索賄、陰謀詭計等種種惡行。如果知道了何謂人情,對於本乎人情的王法,只怕也要大大地打一個折扣了。就是在今天,當我們看到種種“人情”在法律面前冠冕堂皇地重演時,不妨也可以想想,在這人情後面隱藏著的是什麼交易,千萬不要輕信什麼“禮尚往來”之類的鬼話。
人們常說,法律無情,似乎法律與感情是完全對立的。其實,追求法與情的協調統一,即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下,儘可能地給當事人以人性關懷,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大特點,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誌。
談到情與法的關係,雖說法治社會,理當以法為先,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幾千年的封建農耕社會造就的中國超穩定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係,司法人員,特別是基層司法人員,要做到處處講法卻頗為不易。所謂“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甚至案子還沒進門,四面八方的“招呼”、說情者接踵而來。“領導、鄉親、七大姑八大姨,低頭不見抬頭見,如果完全按法律和原則辦事,就寸步難行。”這是許多司法人員特別是基層司法人員都普遍遭遇到的難題。應該說,在基層,有相當部分司法不公的案件,並不僅僅是由於司法人員貪贓才枉了法,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於抹不開面子、擺不脫各式各樣的人情關係造成的。
從個人來說,不管公事私事,一旦有事,總是先看有無熟人或關係說說情,這是包括許多國人迄今為止慣常的做法。正是由於這樣的原因,司法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一個案子不管處理得多麼公正,但由於訴訟中不可避免的感情因素,往往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都會認為司法人員偏袒了對方,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在當事人和部分公眾心目中往往會打上幾道折扣,特別是打輸官司的一方,不論是否應該輸,都要無奈地感慨“人家上邊有人哪”。對司法的不信任感自然生成。
一方面是一旦有事,當事人總是要想方設法利用各種各樣的感情關係進行疏通。另一方面是在當前的司法體制下,司法人員難以擺脫的這樣那樣的感情關係的制肘,這就是我們當前仍然面臨的兩難環境。
要改變這樣的現狀,進行現代法律思想啟蒙,普遍提高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當然是必須繼續加強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而加強司法人員法律至上的理念,解除他們依法公正行使職權的後顧之憂,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樹立法律和司法權威,則是同等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有人說西方社會時時處處首先講“法”,同時也講“理”、講“情”,我們國家的司法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實質一樣。要充分實現“法”、“理”、“情”的協調統一,需要從你我做起,更需要從司法人員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