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修訂版)》是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教材。
第一章 道德是為人處世的行為準則
一、道德的本質
二、道德的特點與社會作用
三、道德的起源、發展及其規律性
第二章 人民教師應有高尚職業道德
一、職業與職業道德
二、教師職業與教師職業道德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四、以人為本,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
第三章 教師職業道德的本質與基本構成
一、教師職業道德的一般本質
二、教師職業道德的特殊本質
三、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構成
第四章 教師職業道德的形成、特點與社會功能
一、教師職業道德的形成
二、教師職業道德的特點
三、教師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
第五章 教師職業道德的原則
一、確立教師職業道德原則的依據
二、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是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三、教育人道主義是教師職業道德的重要原則
第六章 教師職業道德的主要規範
一、教師與教師職業關係中的道德規範
二、教師與學生關係中的道德規範
三、教師在其他人際關係中的道德規範
四、教師言表風紀的道德要求
第七章 教師職業道德的內化
一、教師職業道德內化的意義
二、教師職業道德內化的過程
三、教師職業道德內化的條件
四、義務、良心在教師職業道德內化中的特殊作用
第八章 教師個體道德品質的養成
一、社會道德、個體道德與教師個體道德
二、道德品質與教師個體道德品質
三、教師個體道德品質的形成與發展
四、教師個性心理品質的特點、作用與內容
第九章 教師個體高尚人格的塑造
一、人格與道德人格
二、道德人格與理想人格
三、教師個體高尚人格的力量與塑造
第十章 教師道德行為的選擇
一、教師道德行為選擇的機制
二、教師道德行為選擇的自由與責任
三、教師道德行為選擇的實現
四、教師道德行為選擇能力及其培養
參考書目
後記
重版後記
修訂版後記
在階級社會中,一個人的行為究竟是善還是惡,主要是以自己所屬階級的階級利益為判斷標準。凡是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或者符合從本階級的利益中引申出來的道德原則和規範的行為,就是善;反之,就是惡。善惡是具體的,沒有超階級的、永恆不變的善惡標準。一般說來,善惡的客觀標準,就是看其行為是否有利於社會的發展進步,是否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三,道德是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調整人們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道德作為調整人們之間關係以維持社會秩序的一種精神力量,需要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的內心信念這幾種道德評價方式去發揮作用。社會輿論通過表揚和肯定一些良好的品行,批評、否定一些不良的品行,造成一種精神力量,鼓勵、制約或限制人們的行為,造成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傳統習慣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習以為常的行為習慣和道德風尚。由於它源遠流長,深人人心,並往往同民族情感、社會心理交織在一起,因此,它具有穩定性、群眾性和持久性等特點。內心信念是人們發自內心的對道德義務的真誠信仰和強烈的責任感,是人們對自己行為進行善惡評價的精神力量。具有高尚內心信念的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會感到“問心無愧”,得到精神的滿足;做了不道德的事情,會感到“問心有愧”,自己譴責自己。可見,內心信念對人們主動選擇和調整自己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道德是調整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關係的行為規範。人是社會的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在社會中進行的。任何人要在社會中生活,就必須同他人、同社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繫,形成複雜的社會關係,產生種種矛盾。
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教師要完成時代賦予的使命,必須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質,不僅需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教學技巧,而且更要具有良好的教師職業道德品質。為此,教師應該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提高師德素質,真正做到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本書是為了貫徹科教興國戰略,落實《教師法》,努力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而組織編寫的。全書分八章。第一、二、三章闡述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理論;第四、五章概述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第六、七章論述如何將教師職業道德的原則和規範轉化為教師個體的道德品質;第八章闡明教師職業道德最終要落實到行為選擇上,這既是道德轉化的重要途徑和要求,又是教師個體道德品質的重要表現。本書是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高等學校教師道德建設的適用教材。
本書的出版發行,是各方面支持的結果。國家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做了大量組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同時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無論從貫徹落實《教師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還是根據教師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求,教師培訓都顯得非常重要。為此,1996年4月8日原國家教委正式頒布實施了《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隨後又出台了《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暫行細則》。文件規定,崗前培訓是新補充的高等學校教師任教前的職前培訓,是國家加強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證提高教師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