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重理論

輕重理論

中國《管子》中的貨幣價格理論。“輕重”一詞,最早見於單穆公反對周景王鑄大錢,並提出“量資幣,權輕重”之說)到戰國時,墨家亦有“刀輕”、“刀重”的論述(《墨子·經說下》)。但這些論述,都很簡略。《管子》書有《輕重》19篇(3篇亡佚,今存16篇),主要講商品流通、貨幣流通和價格的關係,對這些關係有比較系統的論述。因而後人凡是講到輕重理論或輕重之學,都是指《管子》的輕重理論。

基本思想


《輕重》各篇的作者和寫成時代,都還無定論,主要有戰國晚期和西漢時期二說。戰國中後期,各諸侯國內商品貨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在諸侯國之間有鹽、鐵、糧食等重要商品的貿易,貨幣亦由大而重的刀幣、布(鏟)幣等鑄幣,逐漸改變為便於流通的圓錢,黃金則主要在諸侯國間流通。那時各國講求富國強兵,設法用經濟政策加強國家財力。《輕重》各篇所述,就是這些客觀存在的反映。
《輕重》各篇的基本思想,是通過貨幣和價格政策的規定,控制全國的重要物資如糧食、鹽、鐵等的流通,以達到加強封建國家財力和打擊富商大賈的目的。這就是所說的“以輕重御天下之道”(《山至數》)。這一基本思想是以它的貨幣和價格學說為根據的。

貯藏職能


《輕重》各篇非常重視貨幣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它把貨幣作為商品流通手段的重要性提到甚至超過五穀食糧的地位。它說:“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亦作“民之通貨”)。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盡也。”(《國蓄》、《輕重乙》、《揆度》)《管子》提出貨幣是商品流通手段,國家可以用貨幣來控制糧食流通的理論,在中國經濟思想史上還是第一次《輕重》各篇的邏輯是:貨幣既然成為商品流通手段,糧食以及萬物的交換和流通都要通過貨幣,所以貨幣可以被用來控制糧食以及萬物的流通。這樣,貨幣就具有支配糧食以及萬物的權力。商人掌握了貨幣,可以囤積各種貨物,謀取厚利;封建國家掌握了貨幣,同樣可以儲備糧食以及各種物資,增強封建統治的財力。由於貨幣作為流通手段而成為各種物質財富的代表,誰掌握了它,誰就掌握了各種物質財富。因此,貨幣也成為財富的貯藏手段,商人用貨幣生殖貨幣,封建國家除鑄造貨幣以供流通外,也以貯藏或投放貨幣作為控制各種物資和增加國庫財富的手段。

“幣重”和“幣輕”


由於輕重理論是從貨幣具有作為流通手段和貯藏手段的職能出發,進而論述貨幣可以用來作為控制各種物資的政策手段,所以貨幣的貴賤,即貨幣價值的高低,成為這一理論的中心問題《輕重》各篇中常常提到“幣重”、“幣輕”問題,幣重就是幣貴,幣輕就是幣賤。幣貴萬物就賤,幣賤萬物就貴。關於幣重和幣輕是如何決定的,它說“物藏則重,發則輕,散則多。幣重則民死利,幣輕則決而不用,故輕重調於數而止”(《揆度》)。顯然,輕重理論中的“幣重”、“幣輕”,說的不是貨幣由它本來的質量決定的,而是貨幣在一定流通數量情形下,或者被收藏起來,流通中的貨幣減少,因而貨幣購買力提高,或者投放被收藏的貨幣到流通中,於是貨幣購買力又較前降低。所以這“幣重”、“幣輕”是貨幣流通緊縮或鬆動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對於貨幣價值的分析。輕重理論沒有能提出科學的價值概念來分析貨幣的價值。正因此故,輕重理論在理論分析上,只提出貨幣流通手段和貯藏手段職能的論述,而缺乏對貨幣具有價值尺度職能的分析,在政策思想上,就陷入“令疾則黃金重,令徐則黃金輕”(《地數》),甚至“徐疾之數,輕重之也,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山權》)的主觀臆斷。

貨幣價格


有貨幣流通就有價格,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輕重》各篇認識到,為了從流通中控制各項重要物資,不但要運用貨幣政策,還要運用物價政策。物價貴賤與貨幣價值成反比例的變化。“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山至數》)。這個變化除起因於貨幣價值或購買力的變化以外,商品本身亦有造成價格貴賤的原因。對於這種原因的論述,是輕重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說“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夫民有餘則輕之……民不足則重之”。具體到各物或個別物品,則“歲有凶穰,故谷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國蓄》)。這種論述同所論“幣重”、“幣輕”的理論完全相同。“幣重”、“幣輕”與“萬物重”、“萬物輕”同受“多則賤,寡則貴”一個原理的支配。在這裡也同樣表明輕重理論缺乏對商品價值的分析。基於這種理論,《輕重》各篇發展了“平”、“平糴”思想,提出如下政策:秋收時,谷輕幣重,投放貨幣大量收購穀物,而在青黃不接時,谷重幣輕,出售穀物大量收回貨幣。對女工織物和鹽鐵所採用的政策,基本上與此相同。
輕重理論中還有“谷獨貴獨賤”說(《乘馬數》),以後論者對此有不同理解,如近代思想家梁啟超在《管子評論》中謂當時之谷兼有消費目的物和貨幣的兩重性,其他著述亦有類似說法。其實,《國蓄》篇所說“善者執其通施,而御其司命”,已說明穀物是以貨幣來表示其價值的,不存在穀物在輕重理論中同時具有貨幣的職能。其所以說“谷獨貴獨賤”,是說穀物具有“民之司命”的特點,它可以用聚藏政策來提高它與其他各物的比價,但這種比價還是通過貨幣來表現的。

影響


輕重理論對後世影響很大,在中國封建社會言貨幣理論、貨幣價格政策以及糧食儲備、均輸平準、鹽鐵官營等,都不斷引用這種理論,並用以制定各種實施方案。

強國思想


輕重理論的宗旨在於安民強國,因此《管子·輕重篇》提出了一系列的經濟主張,這些主張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下列一些:(1)輕稅和免稅《管子·輕重篇》認為強求征籍(徵稅)會破壞生產。《管子·輕重甲篇》云:"籍於室屋,。。是毀成也。。。籍於萬民,。。是隱情也。。。籍於六畜,。。是殺生也。籍於樹木,。。是伐生也。"②征房屋稅會使已有的房屋日漸毀壞,征人頭稅會使人心趨於造偽做假,征牲畜稅會導致牲畜被宰殺,征樹木稅會導致樹木被砍伐。總之,強求徵稅會破壞生產,《管子·國蓄篇》認為強求徵稅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如說:"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價什去一。今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價什去二。今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價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價什去九。"這說明強制征取財物,民眾為繳納捐稅,不惜廉價變賣財物而納稅,徵稅限令的期限越短納稅者被迫降價出售商品所受的損失就越大。而"民予則喜,奪則怒,民情皆然"①。因此,向人民強求征籍(徵稅)就會引起人民的不滿,產生"下怨上而令不行"的現象。所以,首先要輕稅,減輕賦稅也容易做到。《管子·大匡篇》載:"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飢不稅。"這裡除了飢荒年不收稅外,兩年徵稅一次,上年征十分之三的稅,平均每年征百分之十五;中年征十分之二的稅,平均每年征百分之十;下年征十分之一,平均每年徵收百分之五。如果上年、中年、下年平均算,則每年徵收十分之一的稅。《管子·幼官圖篇》載,齊桓公第三次會合諸侯時規定:"田租百取五,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這裡規定的收稅是很輕的,不過只是暫時的。從農業稅的徵收看,《管子·治國篇》說"府庫之徵,粟什一",說明一般情況下徵收什分之一的田賦。
輕稅這一點只是初步。《管子·輕重篇》認為最好的辦法是不向民眾徵稅而又能作到財利歸於國家,即所謂"故萬民無籍而利歸於君也"②。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採取其他一系列措施。
(2)國家與貿易國家參與糧食等物品貿易,一箭三雕,既可以使國家獲利,財政充裕;又能平抑物價,安定民眾生活,同時還能阻止"大賈蓄家"操縱市場,"豪奪"農民。《管子·山國軌》講了國家對經濟的規劃和干預辦法,主張以鄉、縣和國家進行規劃,以了解田數、人口為基礎。先了解"田若干,人若干",和田地中"高田、閑田、山田"的數量。這樣,一鄉一縣之田生產的"谷重若干"也可以大體知道,而後又可以了解"終歲度人食其餘若干"、"終歲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這就是所謂"泰軌",即基本規劃。據此,國家設立"環乘之幣"(公幣)作基金,由國家先貸放給農民,家口多者貸放多,少者貸放少。收穫后,貸款按谷價摺合,以穀物繳還國家,收穫少的山田,如下夠農家食用,可用國家② 《戰國策·魏策三》。
① 《史記》卷七十九《范睢蔡澤列傳》。
② 《管子·國蓄篇》。
的公幣"振徠其不贍"。其結果,農民生產的大量穀物集中於國家手中,到谷價上漲時,國家又可從拋售穀物中獲得巨大利潤,以充裕國家的財政。
國家參與糧食貿易和調控是一項基本措施,所以《管子·輕重篇》一再談到此問題。《國蓄篇》說如"夫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國家利用供求不平衡時的物價漲、落來收購、銷售,在一買一賣之間就可以謀取大利。所謂"什倍之利"也只是說獲利多之意的虛詞,並非絕對的表示數量之意。
國家除了參與穀物貿易之外,在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結合的條件下,也參與紡織品的貿易。國家對某鄉"女勝事者若干",其產品除供自身穿著外"余衣若干"也列入"泰軌"。對這些有餘的紡織品,國家照市價摺合為貨幣,支給預付款。這樣封建國家又掌握紡織品,等這些東西價格上升時,國家又出售從中謀利。此外,國家對軍隊需用之牛馬、器械、戰車和山澤物品的加工品小農具等等也都進行預購儲存,又及時預售和賣出,國家從中獲取巨大利益。
總之,封建國家通過上述穀物、紡織品和其他種種物品交易,獲取了巨大利潤,充實了國家的財政。另一方面國家售出這些貨物時又有平抑物價的作用,安定了民眾的生活。這樣作的同時,也就制止了商人的屯積聚奇、謀取暴利。
(3)調控物價利用價格波動,增加國家收入。通過價格變動反映商品的輕重關係是《管子》輕重理論的有機組成部分。《管子·輕重乙篇》載:桓公問於管子曰:"衡有數乎?"管子對曰:"衡無數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已有四者之序,發號出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無數。"
《管子》中所說的衡,就是商品價格圍繞一個中心線而上下波動的運動。儘管《管子》不懂商品價值,不懂商品價格圍繞價值而上下波動的道理,但《管子》卻觀察到客觀存在的這一現象。因此,在《管子·輕重篇》的作者看來,把物價絕對地穩定在一點上沒有必要,應在價格的上下波動中求其准平,不能使其"常固"。《管子·輕重篇》的作者主張利用這一點來調控經濟生活,為國家謀利。所以,《管子·輕重乙篇》又說:"谷貴則萬物必賤,谷賤則萬物必貴。兩者為敵,則不俱平。故人君。。操事於其不平之間。故萬民無籍,而國利歸於君也"。
輕重理論還利用價格的相對關係間接刺激價格上漲來調控國家的經濟生活。如《管子·輕重丁篇》說,國家掌握了大量的布,則不必征布稅,而征麻稅,於是麻因徵稅價漲10 倍,因麻價的上漲而影響布價也大大上漲。同樣,如國家掌握了大量的紡織品帛,則征絲稅,這樣絲的價格上漲又可刺激帛的價格上漲①。國家可以利用價格上漲的機會,出售布、帛,增加國家的收入。
(4)壟斷貨幣
① 《管子·輕重乙篇》說:"君守布,則籍於麻,十倍其價,布五倍其價,此數也。君以織,籍於系(絲),籍系撫織,再十倍其價。"
國家以此增加經濟收入。《管子·輕重篇》的貨幣思想是很光輝的,發人所未發,提出了一系列的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其中一些是錯誤的。正是由於對貨幣功能、作用有獨到的認識,所以主張國家壟斷貨幣,利用貨幣與其他物品輕重關係的變化,來增加國家的收入。
貨幣是流通手段《管子·輕重篇》已有明確認識。《管子·國蓄篇》:"黃金刀幣,民之通施(貨)也。"《輕重乙篇》:"黃金刀幣者,民之通貨也。"《揆度篇》:"刀幣者,溝瀆也。"《管子》把貨幣看作流通手段,流通中的通貨,並進而認為是流通中的溝道。商品在社會上流通的溝道就是貨幣,離開了商品流通的溝道(貨幣)商品就無法流通。另外,《管子·輕重篇》主張國家對貨幣實行壟斷與嚴格控制。《管子·國蓄篇》載"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這就是說鑄錢的權利是掌握在國君手裡的,"民庶"只是使用貨幣。《管子·輕重篇》講到的貨幣還有黃金、珠玉②,不過這兩種貨幣不是一般民眾可以隨意得到的,二者均有出產於國外特定地方,易於為封建國家控制。
這種為國家所控制的又是商品流通溝道的貨幣與其他物品的輕重關係是怎樣一種關係呢?《管子·山至數篇》:"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管子·山國軌篇》:"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幣重而萬物輕。萬物而應之以幣。幣在下,萬物皆在上,萬物重十倍。"這裡指出了,在特定條件下,貨幣與萬物的輕重關係可以成反比。此處的所謂"上"是指貨幣由封建國家收藏而退出流通的現象;所謂"下"是指貨幣在民間流通。如果貨幣由封建國家收回十分之九,在民間流通的只有十分之一,則幣值上升而萬物價格下跌。這時封建國家大量出籠貨幣收購萬物。當著萬物由國家收藏,貨幣大量在民間流通時,流通中的萬物大為減少,由於供求關係的影響,這時萬物價格上漲,貨幣價值下跌。這時,封建國家又大量拋售萬物收回貨幣。輕重理論主張利用貨幣數量增減與物價漲落,國家適時拋出貨幣或萬物來增加國家的經濟收入。
《管子》上述理論錯誤在於不了解金屬貨幣的幣值是在貨幣進入流通之前就存在的。因此,它才能作為價值尺度,而決不是商品價格決定於流通中的貨幣數量的多寡。然而,從貨物的供求關係可以引起物價的漲落來說,《管子》所說的上述現象仍然是有其適用性的。只要封建國家運用適當,是可以利用這種現象而達到增加經濟收入的目的的。
(5)實行專賣主張實行鹽鐵的局部專買和專賣,增加國家收入。《管子·輕重篇》主張對鹽、鐵和其他山澤產品都以適當方式去經營。鹽不是由國家全部經營,也不是由國家全部專賣,而是由國家局部專賣。據《地數篇》和《輕重甲篇》記載在冬十月至次年正月冬閑時國家讓若干勞動力煮鹽,積3 萬多鍾之後,至次年正月借口農忙不許民人"聚庸而煮鹽",在此情況下鹽價大漲。封建國家在此時趁機向國內外銷售鹽即可取得厚利。
《管子·輕重篇》的作者是這樣算賬的。人人都必需食鹽,10 口之家,10 人食鹽;100 口之家,100 人食鹽。萬乘之國的大國人口約為千萬,如按成人徵人頭稅,應納稅者約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征30 錢,則為3000萬。若實行鹽的局部專賣,適當提高鹽價,每月就能得到6000 萬。不僅② 《地數》、《輕重乙》、《揆度》諸篇均有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幣為下幣等有關論斷。如此,國家還可以鹽出口獲重利,這就等於是煮海水為鹽而向天下徵稅了。
對於鐵礦,《管子·輕重乙篇》雖主張國有,但不主張國營,原因是國營"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發民,則下疾怨上,邊境有兵,則懷宿怨而不戰。未見山鐵之利而內敗矣"。因此主張民營"與民量其重,計其贏,民得其七,君得其三"。這就是說國家用抽十分之三稅的辦法向冶鐵業者徵稅。至於鐵器的買賣則可能是由國家統一收購后而制定適當價格銷售的,也就是說鐵器是由國家專賣的。
《管子》大力宣傳鹽鐵專賣的好處,《輕重甲篇》說:"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在他們看來,鹽鐵的局部專買和專賣可以大大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使利歸國家;可以減免賦稅,使農民負擔減輕;可以抑制富商大賈謀取暴利,減少其對民人兼并之資。(6)對外貿易開展對外貿易,富國強國。《管子·輕重篇》主張以輕重之術開展對外貿易,富國強國。《山至數篇》說這是"以輕重御天下之道"。《輕重丁篇》則說"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為此,需要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一,在商品價格上要採取合理對策,總的目的是使"天下之寶一為我用"。在一般情況下,國內價格應與別的諸侯國的價格相適應,《地數篇》說:"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這樣才能防止物資外,做到"守國財,而毋稅於天下"。相反,對別國所產的本國所需要的物資,則如《輕重乙篇》所說採取"天下下我高,天下輕我重,天下多我寡"。這就是說要抬高價格,把這種物資儲藏起來,鼓勵輸入。《山至數篇》載:"彼諸侯之谷十,使吾國谷二十,則諸侯谷歸吾矣",反之,"則吾國谷歸於諸侯"。《揆度篇》說"物重則至,輕則去"。對本國需要出口的產品則採取"天下高而我下",使這些商品的價格低於諸侯國,以對外傾銷,在競爭中取勝,等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子·輕重篇》還宣揚商戰,施展謀略,出奇制勝,制服對方。
《管子·輕重戊篇》載,齊與魯、梁兩國常發生衝突,齊桓公請教對付兩國的辦法,管仲回答說:"魯、梁之民俗為綈,公服綈,令左右服之,民從而服之,公因令齊勿敢為,必仰於魯、梁,則是魯、梁釋其農事而作綈矣"。桓公應允,隨即"為服於泰山之陽(南),十日而服之",讓魯、梁兩國迅速知道。桓公又告魯、梁兩國商人,"子為我致綈千匹,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金,。。"在厚利的引誘下,魯、梁之君"教其民為綈",而棄置農耕。13 個月後,齊國"率民去綈,閉關,毋與魯、梁通使","魯、梁之民,餓餒相及",兩國國君急忙令民"去綈修農",然而,"谷不可三月而得",糧價大漲,"糴十百(千錢)"。而這時"齊十錢",只供國內,不許輸出,"魯、梁之民歸齊者十分之六"。不久,兩國國君只好請服。
另一個事例是萊、莒之謀,萊、莒產茈(紫草,作染料)。管仲建議齊國提高"茈"價,輸入"茈",於是萊、莒"釋其農耕而治茈"。
第二年齊國下令禁止輸入"茈"。兩國失去了輸出"茈"的收入,又放棄了農業,缺糧,糧價漲至三百七十,而"齊十錢","萊、莒之民降齊者十分之七",不久,"萊、莒之君請服"①。
此外,還有白鹿之謀。齊國以高價買楚國出產的鹿,使"楚人即釋其耕農而田鹿"。而這時齊國卻"閉關,不與楚通使",楚缺糧"糴四百",齊國令載粟於齊、楚邊境,"楚人降齊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齊國還高價收購代國的"狐白之皮",使其民"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離枝國聞之,而侵其北,代王無法,歸服於齊,等等。這些都是施展謀略,通過經濟手段,搞垮別國的設想。
《管子·輕重篇》所闡發的以輕重之術治國的方略,主張通過經濟手段調控治理國家,這與商鞅韓非主張通過封建專制國家法令治理國家顯著不同。《管子·輕重篇》的主張在漢、唐、宋的經濟生活曾發生過重要作用,在我國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其重要意義和可資借鑒之處,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