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深圳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協會簡介


深圳市文藝評論家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第一屆協會主席張俊彪,會員33人。第二屆協會主席胡經之,會員96人,第三屆協會主席章必功。在深圳市文藝家協會中,評協最為年輕,但在同級文聯的評論家社團中,它稱得上較老資格,是全國首個同級文聯成立的評論家協會。
以協會為學術大本營,市評協集結了一支思想活躍、學術層次較高的精幹隊伍,一批具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博士、碩士學位的中青年批評家,成為文藝評論工作者的骨幹力量。據最新統計數字,協會現有大學學歷以上會員92人,佔總人數95.8%,研究生學歷28人,佔總人數29.2%,博士學歷18人,佔總人數18.8%;有中青年會員67人,佔總人數69.8%;副高以上職稱51人,佔總人數53.1%。會員已出版評論和研究專著120多部;共有近40多名會員分別獲國家級和省級90多個獎項。會員的研究方向涉及各個藝術門類,其中文學評論30人,美術12人,書法5人,音樂5人,舞蹈、戲劇4人,文化評論及其他40人;會員分佈相對集中,其中高校39人,佔40.6%,宣傳文化部門34人,佔35.4%,媒體17人,佔17.7%,企業及其他6人,佔6.3%。不少評論家出版了一批有學術分量的研究專著,如胡經之的《文藝美學》和《西方二十世紀文論史》、吳予敏的《美學與現代化》、孫振華的《中國雕塑史》、郁龍余的《中國印度詩學比較》、廖星橋的《外國現代派文學論集》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深圳美術家協會。(英文:Shenzhen Artis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美術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美術學術團體,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促進美術藝術的繁榮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國際化城市,為構建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和國家創新型城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駐所設廣東省深圳市紅嶺中路1038號。
第二章業務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有義務團結在本市生活、工作、學習的美術家,並根據本章程吸收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鼓勵會員不斷提高藝術修養,尊重藝術創作規律,支持美術家們積極從事藝術創作,維護會員在美術學術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本會有義務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藝術活動,為會員的美術創作提供服務。
第九條 本會有義務促進和支持會員在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傳統、開拓創新、史料整理、理論研究、業務學習、人才培訓、國際交往、學術批評、作品發表、公益事業等方面發揮才華。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人具有深圳常住戶口或已購房定居;
(二)具備上列(一)條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者:①在美術學術範疇內的某個領域內,有一定成就和影響。學術成就和影響主要包括:個人美術創作、參展、發表、編輯出版、史論研究、美術教育、文藝批評、美術組織工作等。②參加本會主辦的綜合性畫展達三次以上;在本會參與主辦的專題畫展中獲得獎項達二次以上。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獲得深圳民政部的正式註冊或本會批准的下屬美術學術機構;
(二)主要負責人及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是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申請:
(1)向本會辦公室遞交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經主席團會議過半參會者通過;
(2)中國美協會員、省級美協會員以及已獲得國家美術第列或與美術相關的副高級以上職稱者,持深圳居民身份證或本人購房定居證件,憑相應會員證、轉會證等資料,直接登記入會;
(3)入會者填寫會員表格后,由主席團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申請:
(1)向本會遞交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2)出示民政部門的註冊文件複印件;
(3)經本會主席團過半數討論通過;
(4)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權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65歲以上會員免交會費);
(五)必要時,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產生及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主席團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會上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席;
(八)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由正、副主席、秘書長組成)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到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特可採取通迅開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正、副主席及秘書長若兩年無故不參加主席團會議,當自動辭職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如需設名譽主席、顧問、名譽會員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聘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不超過63周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主席或駐會副主席或駐會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與協會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會費20元,一次性交納五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席,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