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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

商埠

商埠,漢語辭彙,讀音shāng bù,意思是指與外國通商的城市,另指商業發達的城市。出自孫詒讓《周禮政要·朝儀》。

辭彙解釋


基本解釋

1.舊時與外國通商的城鎮。
2.指商業發達的城市,如中國的廣州、上海等。

引證解釋

舊時與外國通商的城市。
清 孫詒讓《周禮政要·朝儀》:“各商埠租界,華 洋之訟,華 人跪而洋人立,已為失體。”李大釗《國民之薪膽》:“政府於此,亦主退讓,允於該處開闢若干商埠。”

歷史


解放前的上海
解放前的上海
政府在商埠設置稅務機關﹐對合法貿易徵收關稅。清代從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放海禁后﹐曾設立粵海﹑閩海﹑浙海﹑江海四稅關﹐進行對外貿易。實行閉關政策后﹐乾隆二十四年(1759)限定廣州為唯一對外通商口岸﹐並對來華貿易的海路外商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鴉片戰爭后﹐在東南沿海地區開闢了五個通商口岸。依據1842年 8月29日簽訂的《南京條約》的規定﹐清政府先後開放了廣州﹐廈門﹐上海﹐寧波和福州﹔撤廢行商制度﹐制定“協議關”﹐徵收值百抽五的進出口稅﹐並規定以後稅率的變動必須徵得通商國家的同意。從此商埠成為資本主義國家廉價機制商品﹑鴉片毒物的傾銷市場﹐以及中國絲茶農副原料和手工業產品販運出國的徵集地點。
然而外商並不滿足於五口貿易﹐他們進行的鴉片和商品走私﹑掠賣人口等活動﹐也擴展到當時尚未開放的溫州﹑舟山﹑定海鎮海﹑汕頭﹑淡水等地。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及上海小刀會起義后﹐外商乘機奪取了上海海關行政管理權﹐聲稱“代管”。英法侵略者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后﹐清政府依據1858年 6月間的《天津條約》和1860年10月間的《北京條約》的規定﹐先後開放了潮州﹑天津﹑牛庄﹑芝罘﹑淡水﹑台灣﹑瓊州七個沿海口岸和鎮江﹑漢口﹑九江﹑南京四個長江口岸。在簽訂條約時﹐四個長江沿岸商埠尚在太平天國統治下或受其軍隊控制的區域﹐太平天國失敗后﹐才得以真正“開放”。上述十六個商埠的先後設置﹐使外國商船不僅擴大了從南到北的中國沿海航行範圍﹐還能駛入長江﹐取得了內河航行權。外商在各商埠間往來販運貿易﹐不但傾銷洋貨﹐攫取超額利潤﹐而且開始從內地直接販運中國土貨﹐享受只要加征2.5%的子口半稅﹐就不再繳納內地厘金﹑常稅的優惠特權。同時﹐上海實行的外國人把持海關的制度﹐普遍推行到中國通商各口﹐使得中國商人非但得不到海關的保護﹐反遭歧視和打擊。中國沿海和長江的帆船運輸業更受到外國在華航運企業的嚴重威脅和競爭﹐從此衰落不振。
1868~1869年間中英修約談判時﹐完全暴露了資本主義國家對於中國開放通商口岸提出新的貪婪要求﹐甚至新修訂的《中英北京條約》和善後章程等﹐由於沒有能充分滿足在華英商的願望而遭到強烈反對。他們指責新約中增開的商埠太少﹐沒有深入到湖南﹑四川。英政府於1870年7月間宣布不予批准這一條約。到1875年3月間﹐英使威妥瑪借口馬嘉理案對清政府進行威脅勒索后﹐《中英煙台會議條款》第三端之一規定﹕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六處為停泊碼頭(即准許輪船停泊﹐上下客商貨物)﹔重慶“可由英國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輪船未抵重慶以前英國商民不得在彼居住開設行棧﹐俟輪船能上駛后再行議辦”。宜昌﹑蕪湖﹑溫州﹑北海都在1877年4月初次第開放﹐而重慶直到1891年3月才正式開埠。
從19世紀70年代起﹐中外通商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蘇伊士運河的通航﹐縮短了歐洲到東亞的航程﹐降低了運輸費用﹐加速了資金的周轉﹔而國際海底電報的暢通﹐更迅速傳遞著世界各地市場行情﹐減少外商虧損的風險﹐擴大了廉價商品的輸出傾銷。因此在70年代中國的對外貿易只有過三年的出超(1872﹑1873和1876年)﹐其餘年份都是入超﹐並且逆差額還不斷增加。1877年的進出口總貨值銀一億四千三百五十一萬餘海關兩﹐入超就達到八百六十三萬餘兩﹐佔總貨值的6%r到1894年時﹐總貨值增至兩億九千三百七十五萬餘兩﹐入超計三千七百五十五萬餘兩﹐佔總貨值的13.78%。
清代和陸地毗鄰國家的通商貿易﹐本是承襲以往朝貢制度在京賣買﹐並在邊界上擇地互市。如與沙俄的互市場所初設庫倫﹐雍正二年(1725)《恰克圖條約》訂立后﹐就在恰克圖建立買賣城進行互市﹐歸理藩院轄理。19世紀中葉﹐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7月5日)簽定后﹐中國開放伊犁和塔城﹐建築貿易或買賣圈子﹐允許俄商貿易免稅﹐而不準參加海路通商。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沙俄在調解的名義下﹐誘騙清政府訂立《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 6月13日)﹐獲得最惠國待遇﹐而《中俄北京續增條約》(1860年11月14日)允准俄商在喀什噶爾(今新疆疏勒縣)通商﹐零星貨物亦准在庫倫﹑張家口行銷。按照1862年訂立的《中俄陸路通商章程》的規定﹐俄商在中國邊界百里之內貿易﹐概不納稅﹐經陸路運抵天津的俄國貨物所應納的進口整稅“按照各國稅則三分之一”﹐俄商從張家口販運土貨回國﹐只納子口半稅(2.5%)﹐免納出口正稅。沙俄侵略中國的野心﹐更顯露在所謂“代收”伊犁事件上。1871年6﹑7月間﹐沙俄借口“安定邊境秩序”﹐悍然出兵侵佔中國伊犁地區。經過崇厚和曾紀澤兩次出使俄國談判﹐在1881年2月24日簽訂的《中俄伊犁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中規定﹐俄國在嘉峪關和吐魯番增設領事﹐俄商可到天山南北各城貿易並“暫不納稅”﹔俄貨由陸路運至嘉峪關者按慣例減稅三分之一。這些規定給予俄商的各項商業優惠特權﹐開陸路通商減稅的惡例﹔後來各國紛紛效尤﹐造成中國稅收上的嚴重損失。
繼沙俄之後﹐英法兩國也竭盡全力來打開中國西南門戶﹐以圖分享陸路通商減稅的特權。中法戰爭結束后﹐中法續議商約(1887年6月24日)規定開放廣西龍州(1889年6月1日)﹑雲南蒙自(1889年8月24日)和蠻耗為中越邊境上的商埠﹐後來蠻耗改為河口﹐於1897年正式開埠。英國在1886年吞併上緬甸后﹐力圖開闢滇緬陸路通商口岸。1893年 3月簽訂了滇緬界務﹑商務條款﹐英國領事又進駐蠻允(后改騰越)﹐開始和法國分享在雲南傾銷商品的市場。同時它還從印度進窺西藏﹐在中英藏印續約(1893年12月5日)中規定亞東為中印邊境商埠﹐於五年內暫不納稅。
中日甲午戰爭以後﹐《馬關條約》又規定增開蘇州(1876年8月26日)﹑杭州﹑沙市(1896年10月1日)和重慶四處商埠﹐以後添設了長沙(1904年7月1日)。外國在華的內河航行權竟擴展到從長江溯入湘江﹐從吳淞江開進江浙運河。英國依據《中緬條約》(1897年 2月4日)實現了它打開西江的野心﹐設置了梧州(1897年6月3日)﹑三水(6月4日)和江門(1904年4月22日)三埠。
這時﹐出現所謂的中國“自開商埠”﹐形式上由清政府自動開放﹐但並沒有條約的正式規定。1898年3﹑4月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在海關稅務司赫德的建議下﹐奏准添設通商口岸四處﹐即吳淞(1898年 4月20日)﹑湖南嶽州(1899年11月1日)﹑福建三都澳(1899年5月8日)﹑直隸北戴河至海濱秦皇島(1901年12月)﹐目的是增加關稅收入﹐“籌還洋款”。於是各省就在外國公使或領事的要求下﹐以“振興商務”﹑“藉裨餉源”為口實﹐先後開放了廈門鼓浪嶼(1902年5月1日)﹑廣西南寧(1907年 1月1日)﹑雲南昆明(1908年5月28日)等埠。這一時期﹐在列強修築的鐵路沿線開放商埠的數量也不斷增加﹐如山東省內德國修築膠濟鐵路線上的濟南﹑周村﹑濰縣就是在德國領事要求下﹐由袁世凱﹑周馥奏准於1906年 1月10日自行開放﹔黑龍江省沙俄建築的中東鐵路線上的滿洲里和綏芬河在1896年 9月18日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中定為通商口岸。遼寧省的奉天(今瀋陽)﹑安東(今丹東市)和大東溝在1907~1908年間先後開放。1905年日俄戰後﹐日本在東北三省內接收了沙俄南滿鐵路干支各線以及擅自興築鐵路線上的重要城鎮﹐如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鳳凰城﹑遼陽﹑長春﹑吉林﹑暉春﹑三姓﹑寧古塔﹑哈爾濱﹑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等﹐並在1905年12月22日簽訂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第一款里規定上述城鎮“俟日俄兩國軍隊撤退後……中國自行開埠通商”。1909年11月 2日﹐據中日圖們江滿韓界務條款第二款規定中國政府正式開放龍井村(今延吉)﹑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四埠﹐並“准各國人居住貿易”。
辛亥革命爆發前﹐清政府所開放的商埠﹐計達八十二處﹐除河南﹑陝西﹑山西﹑貴州外﹐遍全國各省。其中約開口岸六十九處﹐自開十三處。1911年中國對外貿易的進出口貨總值已經增加到銀八億五千九百九十一萬餘海關兩﹐比甲午戰前增加了二點九倍﹔可是入超額高達銀一億零五百二十三萬餘兩﹐增加了二點八倍。從1867到1911年的四十五年間﹐各商埠能夠保持出超的﹐只有廣州﹑福州﹑漢口﹑牛庄﹑哈爾濱﹑三姓﹑璦琿﹑大東溝﹑南寧﹑九江等十處﹐其它都是入超﹐而以上海為最高﹐累計銀十七億八千八百七十萬餘海關兩。全國的入超凈值累計達二十二億七千四百零四萬餘兩。全國各地城鄉市場上充滿了外國傾銷的廉價商品﹐中國土貨不斷降價﹐輸出受到排斥。為了維持國際收支平衡﹐中國大量的黃金白銀就繼續不斷地流向國外﹐以致國內物價騰貴﹐銷路停滯﹐各埠普遍發生商業危機和貨幣信貸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