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經理協會
湖北省人力資源經理協會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湖北省人力資源經理協會是本著加強交流與合作,推廣優秀管理經驗,提升人力資源管理及服務水平這一宗旨而建立的,協會的成立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體現了創新發展的意識。
上海問鼎教育諮詢國際機構名譽總裁。
憑藉良好的政府支持,率先提出創辦湖北省內首個人力資源經理協會,協會為中部崛起提供各類人才儲備,同時針對企業單位和組織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參照、法規宣傳和諮詢服務。
溫家伶 武漢理工大學產業集團(國企)人力資源副總裁
祁慶輝 中國電信湖北分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
劉曉宏 中國五環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
郭運邦 九州通醫藥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樊昭元 武漢市精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余婧 湖北中部人才交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笑一
曾就職於湖北日報社,后創立武漢伯樂教育有限公司,現任湖北省人力資源經理協會秘書長。
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管理、策劃、組織、協調。
豐富的人才教育培訓行業資源;較強的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市場前瞻性和預測意識。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人力資源經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uman Resource Managers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HAHR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部分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經理人員共同發起,以湖北省內企業單位分管人力資源管理的經理人為主體的、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深入學習、研討、交流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規劃為宗旨,結合企業單位實際,人力資源管理經理自身條件,交流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經驗;提高人力資源經理自身職業素養、業務素質,同時,以本組織為平台,加強組織內人才交流、人力開發、信息共享和對外省、市、區企業單位人力資源經理的業務往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152號華中師範大學桂苑賓館附二棟。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二)交流合作:推動湖北省內企業單位人力資源經理之間、協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搭建企業與政府間信息交流與傳遞的工作平台;
(三)專業培訓:組織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有關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方面的知識培訓;
(四)從業規範:推進人力資源經理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建設,在主管單位允許的前提下,定期評選、表彰、獎勵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顯著貢獻者,促進我省人才信用體系建設;
(五)工作研究:舉辦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研討會、專題論壇和經驗交流,為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體制創新等提供實證依據;
(六)對外交往:定期組織會員赴國內外進行業務培訓和合作交流,借鑒國內外同行及業內協會的運作經驗,開闊視野、拓寬思路;
(八)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自願成為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的個人;
(四)能履行本會會員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七)遵循本會宗旨,維護協會及所屬網站的聲譽、形象和利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九)討論協會的發展方向、年度工作規劃;(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工作者或知名權威人事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必要時,會長可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行使其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籌辦期間、前期由核心會員個人資助,並提供辦公場所及辦公物品,成立后,在開展活動和發展過程中收取會費;
2、本會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開放性組織,但為了充實豐富活動內容、減輕會員負擔,在一定程度上也並不排斥商業性的資助,適當地為贊助方提供所需便利或授權參與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的,應在事前7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