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英文名:Chinese traditional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Research Institute.成立於2015年11月13日。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由著名國畫大師黃啟芳先生提出,並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通過。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等章程制度,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的分支社團,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B類學術組織地位。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是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加大深入貫徹習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力度,在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文藝工作座談會1周年之際成立的學術研究機構。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是由專門從事中國傳統筆墨研究和創作的實力派書畫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社會團體。其主要任務是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傳承和弘揚中國書畫的傳統筆墨精髓。

成立背景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的前身是2015年10月15日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並成立的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
2015年11月10日,時任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主席王增弘代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先後兩次致電邀請著名國畫大師黃啟芳先生擔任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院長一職時,生平從不參加任何社團組織的黃啟芳先生謝絕。
2015年11月11日,王增弘再次致電黃啟芳先生,表示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會內組織成立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的目的是以推動文人書畫發展,弘揚中國傳統筆墨為目的,搭建一個能聚集實力派畫家,集書畫創作、交流、研討的藝術平台,同時給真正的有才之士一個應得的名份。
2015年11月12日,黃啟芳在和王增弘的通話中表示,他希望該研究院名稱定為: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這樣立足點更具針對性,更能弘揚中國傳統筆墨。王增弘自幼習畫,涉略廣泛,深知傳統筆墨是中國傳統書畫的瑰寶,為表示對藝術前輩的尊重,他決定貫徹推動老前輩的意願。
2015年11月13日,王增弘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將“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更名為: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或保留“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這一名稱,另設: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經過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討論和研究,最終決定在會內單獨設立: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成立於2015年11月13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經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審批設立的分支社團機構,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B類學術組織地位。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黃啟芳院長墨寶
第二條
本院的性質:專門從事中國傳統筆墨研究和創作的實力派書畫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院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藝術工作者、愛好者及關心、支持這一藝術形式的各界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普及和發展中國傳統書畫藝術活動,提高中國傳統書畫藝術水平和開展地域交流,傳承和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藝術。
第四條
本院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院章程由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委員會共同擬定。
第二章研究範圍
第六條
研究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中國傳統書畫藝術活動,宣傳和普及群眾審美水平,努力提高中國傳統書畫創作和鑒賞水平;
(二)普及中國傳統書畫知識,協調和組織基礎理論研究;
(三)組織培訓中國傳統書畫人才,同時向國內外相關大專院校及有關工作單位推薦人才深造培養和就業;
(四)組織權威專家,評定中國傳統書畫的專業等級資質;
(五)開展跨地域中國傳統書畫學術交流;
(六)推廣普及中國傳統書畫藝術知識理論和創作技藝;
(七)組織參加國內各種大中型專業比賽;
(八)承辦市級以上書畫藝術活動:
(九)結合自身業務,繁榮文化市場。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院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院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承認本院的章程,自願加入本院。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兩名常務理事推薦;
(三)經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藝術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完成入會申請、批准手續后,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院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
(三)代表本院參加各級各類比賽;
(四)獲得本院優先服務;
(五)獲得協會會議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
(六)對本院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維護本院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努力提高個人及本院的影視藝術水平;
(五)承擔本院委託的工作;
(六)向本院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院,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院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藝術委員會或學術顧問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院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藝術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藝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藝術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藝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院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藝術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藝術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藝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藝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院設立學術顧問團。學術顧問團由藝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學術顧問團人數不超過藝術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學術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術顧問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學術顧問三分之二人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學術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院的院長、副院長、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院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院長、副院長、委員會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院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藝術委員會議和學術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藝術委員會議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院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藝術委員會或學術顧問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負責本院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創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院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由秘書長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院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院專職工作人員及特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本院的發展逐年進行不斷的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院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院章程的修改,須經藝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院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藝術委員會或學術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院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院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院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院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院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13日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傳統書畫研究院。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